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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在司法实践中,常常有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性质是定作还是定购发生争议,以及人民法院对合同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合同性质加以改变的情况。因此,在处理定作、定购合同的纠纷中,适用《加工承揽合同条例》还是适用《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具有实践的意义。不同的法律规范为人们所设定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同的,定作活动和定购活动分别为两种不同的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