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利益驱动”的生态环境及其矫治

来源 :中国检察官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shui__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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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立明,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曾任部队干部处长、军分区政委。1998年转业至检察机关以来,致力于检察理论及实务研究,先后有《论渎职侵权检察在反腐败格局中的地位和作用》、《完善刑罚执行监督的几个问题》、《涉检信访与执法为民》、《检务保障的法理基础》等多篇论文在中央和省级刊物上发表。
  
  内容摘要:利益驱动问题之所以长期难以解决,是因为其特定生长机理而形成的顽固性。执法者个人———执法单位———执法条件———执法环境,构成了滋生“利益驱动”的生态链。其中,公仆意识淡薄是问题产生的思想根源,执法工作的价值错位是问题产生的直接成因,执法保障的不尽人意是问题产生的气候条件,对此类问题查究不力是“利益驱动”的生存空间。要解决利益驱动问题,首先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夯实执法为民的思想基础;其次要加大检务保障力度,铲除利益驱动的滋生土壤;最后要加强内外监督制约,堵住“利益驱动”的生存空间。
  关键词:利益驱动 检察执法 法治理念
  
  
  “利益驱动”是一个具有特定含义的词汇,它是人民群众对执法中“为钱办案、办案为钱”现象的概括,特指执法人员利用手中的执法权来为本单位、本部门或个人谋取利益的主观意识和客观行为。从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打击经济犯罪和惩治职务犯罪工作的深入,检察机关就一直没有停止对这一违法现象的整治,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毋庸置疑,“利益驱动”现象在一些地方已成为反复出现的顽症,极大的影响着检察机关正确有效的行使法律监督职责。因此,我们必须对“利益驱动”问题进行深入的考量,对其屡禁不止的发生机理进行透析,铲除其赖以成长的生态环境,有效防止“利益驱动”问题的发生。
  
  一、利益驱动的表现形式及主要特征
  
  利益驱动表现形式五花八门,或以追赃为名违法违规收取资费;越权收取保证金,之后以各种借口转为罚没收入;或违纪违规到案发单位报销费用、开支或其它图利性质的行为;或利用职权违规拉取赞助;或权钱交易、徇利枉法等等。
  在执法和办案的不同的环节、不同的阶段,具有不同的外在表现形式:一是在案件管辖方面,对有重大经济效益的案件,有的超越检察职权,插手经济纠纷;有的超管辖办案;将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部分商业贿赂等犯罪作为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件来办,再在审查起诉阶段改变定性;有的几个检察院对同一起案件同时立案,造成一案多立。而对于一些执法难度大、无经济效益的案件,有案不立,压案不查,互踢“皮球”,相互推诿、扯皮;二是在初查和立案阶段,对于一些明显构成犯罪的案件,为了小集体或小团体的经济利益,只管初查收钱而不立案查处;有的搞假立案,收了钱就撤案;对于一些处于罪与非罪边缘的案件,有的故意混淆违纪与犯罪的概念,把违纪当作违法,不该立案而立案;有的动不动就抓人、搜查,甚至在初查阶段就查封、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强制措施,通过立案或采取强制措施,逼使当事人“退赃”;三是在审查批捕和起诉环节,利用不捕不诉权作交易,非法收取费用。如有的违规越权收取取保候审保证金;有的利用不捕不诉权向当事人拉取赞助费;有的私分涉案赃款;有的对交钱的当事人随意降低标准,消化处理,对没钱交的当事人拔高标准,顶格查办;有的为达到获利目的,违法采取强制措施,以拘代侦、以捕代侦,有的超审限办案,刑讯逼供等等;四是在实体处理方面,办案为钱,收钱了案。有的人为地对案件进行降格处理,收了钱就不捕、不诉、撤案,大案化小、小案化了;有的该退的钱不退,该赔偿的不赔偿,知错不改,导致上访不断;有的小题大做,疑罪从有、有罪推定,结果导致缓刑适用率偏高甚至导致无罪判决;五是在办案纪律方面,有的借办案之机向发案单位吃、拿、卡、要;有的利用办案权力借用、占用发案单位的交通和通讯工具;有的向企业和发案单位拉赞助、报销有关费用;有的办私案,私自收取嫌疑人赃款后贪污、挪用,甚至索贿、受贿;有的大搞权钱交易,“以情换法”、“以权滥法”、“以钱卖法”,利用执法之权谋取私利。
  利益驱动的最基本特征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执法办案的目的具有明显的图利性。没钱的案子不愿办,有油水的案子争着办,不给好处不办案,给了好处乱办案。二是执法形式合法性与违法违规性交织,具有边缘性和隐蔽性。往往以执法办案为名,行收费谋利之实,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有的打法律擦边球,明为追赃,实为违法违规收费;有的代替纪检和财政部门直接将违规资金作为赃款追缴罚没;有的事后找有关领导和部门沟通,将违法违纪收取的钱“洗白”,通过一定渠道再转为合法等等。三是执法的手段和案件处理方式具有随意性。为达到获取利益的终极目的,滥用执法手段。有的滥用强制措施,不交钱就关人,交了钱才放人;有的初查就使用传唤等措施,不立案就收钱;有的以联合办案为名,随意借用纪检“两规”办案,规避办案期限,以达到逼当事人就范,最终获取利益的目的等等。执法目的扭曲,必然导致执法行为的违法违规,主要表现在案件处理上过于简单、草率和随意,办案质量不高,社会效果不好等。如有的检察院钱收了不少,立案数也很多,但撤案率和不起诉率却高达90%以上;有的检察院一年才立一二件案件,但追赃收入却达数十万元甚至数百万元;有的案件已经处理完毕,本应退回单位或企业的赃款却一直没有退回。四是执法的后果具有严重危害性。利益驱动从实质说是以牺牲国家和社会整体利益来换取部门或个人的利益,造成的危害无疑是相当严重的。一方面,它严重损害了党和国家形象,降低了党和国家政策、方针和行政职能的社会评价,造成较为严重的社会负面影响。另一方面,它严重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影响了检察机关的执法形象,使检察权失去公信力。同时伤害了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感情和信赖度,尤其是给检察工作的深入开展以及以后的执法办案工作带来被动。同时,利益驱动恶化当地法治环境和经济发展环境,形成恶性循环,阻碍当地经济的发展。
  
  二、“利益驱动”问题的生态透析
  
  利益驱动问题之所以长期难以解决,是因为其特定生长机理而形成的顽固性。执法者个人———执法单位———执法条件———执法环境,构成了滋生“利益驱动”的生态链,只要我们在任何一个环节对“利益驱动”问题抵制、防范不力,都可能诱发执法者的犯意,导致问题的发生。其中,公仆意识淡薄是问题产生的思想根源,执法工作的价值错位是问题产生的直接成因,执法保障的不尽人意是问题产生的气候条件,对此类问题查究不力是“利益驱动”的生存空间,四者相互联系,相互依存,形成了危害检察执法活动的顽固“病灶”。
  第一,执法思想不正与“利益驱动”的关系。检察机关的执法宗旨是“立检为公,执法为民”,本质和目的是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也是衡量检察工作成功与否的最高标准。一旦离开这个执法理念和标准,执法行为必生乱象,利益驱动就是其中乱象之一;一旦动摇这个执法理念和标准,就会产生执法目的本末倒置,就容易导致执法观的扭曲,使执法失去方向,陷入利益执法、盲目执法甚至执法犯法的泥沼。利益驱动正是这种执法为民理念树得不牢的直接后果。当前,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地区与地区、行业与行业、部门与部门、机关与机关、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经济收入逐渐拉开。检察机关尤其是检察干警的收入福利待遇相对于电力、通讯、财政、金融等单位和少数个体经营户而言,是比较低的。而当前形势下尤其是对于拥有自侦案件侦查权、批捕权和公诉权等刚性法律监督权力的检察机关来说,其执法资源和执法权力无疑是比较大的。这种权力和利益的不对称,极容易使执法者产生心理失衡和落差。而这种失衡和落差反过来刺激权力物化和攫取经济利益的欲望,从而产生利益驱动。
  第二,执法工作的价值取向错位与“利益驱动”的关系。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也是执法部门,价值追求的最大化是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所体现的是社会效益,而不是经济效益。市场经济的法则是利益导向,执法部门的法则是社会价值导向,是公平正义。市场经济的利益法则是执法部门的天敌。若把市场经济的利益原则运用到执法活动中,必然发生利益驱动,必然会损害群众利益。在执法实践中,少数检察机关和检察干警将市场经济利益法则混同于执法的社会效益法则,把经济利益置于社会效益之上,把办经济案件摆到了办案的突出位置,以达到实现部门和个人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目的,致使利益驱动的观念很难从执法者头脑中根除。有些表面上看似打着经费不足,靠追赃保运转的幌子,其实根源和动机还在于此。
  第三,经费困难、财政保障不足与“利益驱动”的关系。我省地处中部内陆,经济欠发达,特别是在基层,财政普遍困难,绝大多数检察机关执法办案受到来自经费紧张的巨大压力:工资不能及时足额发放;业务经费远远不能保障办案所需,装备不能及时更新换代;办公和办案用房陈旧、功能单一;信息化建设起步晚,现代化办公办案水平落后等。据不完全统计,我省92%以上的基层院的办案经费靠追赃来弥补。一些地方对检察经费预算缺口太大,仅保证四项基本工资,办公办案经费严重不足。在现阶段,全省检察机关各地杂粮为主、皇粮为辅的财政状况普遍存在。对此,许多检察院认为存在就是合理,并理所当然地在执法指导思想中把经济利益摆到了办案的重要位置,把为钱办案、办案收钱、收钱保运转促发展作为一条彼此心照不宣的不成文的潜规则。这就是当前利益驱动现象屡查屡犯、屡禁不止的根源。
  检察机关的经费实行的是块块管理的同级财政保障机制。由于本地经济不发展,财政困难,给检察机关的经费也力不从心,只好在政策上开口子,对违规收费也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有的甚至将检察机关作为罚没收入单位,以收定支,赃款上交后按比例返还,定追缴指标,下罚没任务。不少检察机关不得不自己找米下锅,把追缴赃款作为执法和办案的出发点,有的检察院还给反贪、反渎等部门下达办案任务和指标,因而出现了滥用执法权随意执法,不严格依程序办案等违法办案问题,以及为了争取政府多拨付经费而不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或者怠于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有案不立、立而不查、久拖不决等不作为现象。
  第四,查处追究不力与“利益驱动”的关系。同级党委纪检监察、财政、审计部门出于对检察机关经费的同情和同级权力的尊重,以及碍于工作关系等因素,往往对检察机关的利益驱动默许认可,即使查处也大多流于形式,更谈不上追究责任。上级检察机关虽然近年来加大了对利益驱动的查处力度,并将其纳入了执法质量考评范畴。但由于经费不属同级财政保障,上级检察机关一方面要呼吁党委政府给基层院以相当的经费保运转,另一方面又要规范其经费来源,确保合法合规,其本身就存在底气不足的成份,所以往往是措施有余,刚性不足,对利益驱动的单位很难作出实质性的处罚,导致一些基层院名义上应付上级检查、实质上老调重弹。利益驱动往往此伏彼起,重复反弹,难以根除。
  
  三、“利益驱动”问题的生态矫治
  
  利益驱动是与执法为民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格格不入、水火不容的,也是阻碍检察机关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和检察工作发展的绊脚石,必须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加以整治和根除。
  (一)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夯实执法为民的思想基础。理念决定执法行为。要从根本上解决利益驱动问题,首先必须从端正执法思想着手,坚持教育在先。只有通过教育,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观念,才能从执法思想层面解决“相信谁、依靠谁、为了谁”,以及“为谁执法、靠谁执法、怎样执法”的问题,才能确保广大检察人员公正执法、严格执法、文明执法,从而从根本上解决利益驱动问题。一是要认真清理执法办案观念中与执法为民观念不相符合的思想和理念。要结合这次教育活动,认真组织进行思想清理。教育广大干警始终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放在执法办案的首位,始终牢记检察权是人民赋予的,是用来为人民谋利益的,是用来为国家和社会稳定发展服务的,是用来为社会公平和正义服务的,绝不能作为谋取部门和个人利益的工具。二是要认真查摆各级检察机关中存在的利益驱动问题。要通过检务督察、调查走访、座谈、执法质量检查、不捕、不诉案件和赃款赃物专项清查等多种方式对存在的利益驱动问题进行查摆,着力进行整改。三是积极探求解决利益驱动问题的途径与方法。要对利益驱动问题进行专题的调研,摸清情况,查明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有针对性采取相关措施,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确保从源头上遏制利益驱动问题的产生。
  (二)加大检务保障力度,铲除利益驱动的滋生土壤。各级政府要逐年增加检察机关的财政预算,切实保证检察机关正常的办公、办案经费,改善执法条件。要彻底改变财政预算、经费保障与罚没收入、追缴赃款挂钩的作法,不再发生只给政策不给经费的局面。要制定并落实全省各级检察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尤其是对贫困地区检察机关的经费保障,上级财政要加大转移支付力度,以保证贫困地区各项检察业务工作的正常运转。要建立和完善检察执法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将检察机关“两房”的基础设施、科技装备和信息化建设纳入同级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财政预算,加大专项资金投入,不断提高科技化、信息化水平,从而从实体根除利益驱动问题。
  (三)加强内外监督制约,堵住“利益驱动”的生存空间。一是细化办案流程,严格按程序执法、办案,减少执法随意性;加强检务督察,将整治和防止利益驱动问题纳入办案质量考评体系,从执法程序上减少发生利益驱动的机会;二是落实责任制,建立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要建立用一把手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要成立相应机构,加大查处力度。发现一起从严查处一起。要明确责任,将责任落实到人。一旦发生利益驱动问题,违者必查,查必到人,究必到位。同时,围绕容易发生利益驱动问题的重点执法环节和重要执法岗位,有针对性地开展执法检查和整治活动,及时发现并解决执法办案中的利益驱动问题。三是要进一步完善外部监督机制,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及社会各界的监督。要通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执法监督员监督等多种途径、多种形式加强对检察机关执法活动的监督,共同促进利益驱动问题的解决。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4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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