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团购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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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网络团购作为一个近年才兴起的购物方式,消费者和电商之间如何建立有效的信任机制是其中最大的挑战。一旦双方发生争议,如何合理有效的解决这些争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大难题。本文主张消费者和电商应当积极寻求第三方加入交易平台,这样可以有效解决相互信任体系的构建这一问题。
  关键词:网络团购;权益侵害;消费者
  一、网络团购中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表现
  (一)不诚信的宣传与销售行为
  有商家洞悉消费者心理,悄然仿制名牌货品并上网团销,当然价格会低廉一些。看页面上的宣传图文,与真货无异,许多消费者纷纷团购,收货后亲自品尝才发现并非原装,这样的事例很多。在网络团购活动中,侵权涉及的相关证据大都以电子数据的形式保存在团购平台手中,电子数据极易被篡改及销毁。
  (二)签订格式合同行为
  在网络团购模式中,消费者若想要参与平台的某项团购活动,通常要首先注册成为该平台的会员以获得团购资格。团购平台会提供一个预先拟定好的格式合同放在网站上,消费者有两个选择,同意或者不同意,点击了“同意”按钮就成为会员,点击“不同意”则无法参加团购,因此有团购意向的消费者都会选择“同意”。殊不知,網络平台商家已经在合同中埋下了侵害公平交易权利的伏笔,这些条款有时较为隐蔽,消费者不易察觉。尽量减免己方责任,同时限制对方权利,这是典型的侵害公平交易权的行为。
  (三)强制交易等行为
  强制交易主要表现在退货环节。商家对于退货多有限制,变相地强迫消费者接受团购交易结果。比如,很多团购平台规定,只有未经拆封的产品才能予以退货,擅自扩大己方权利。再如不少商家对《消费者公平交易权保护法》规定的禁止退货的商品种类随意做出夸大解释,规定如母婴类产品、奢侈品类代购物品不予退货,使用团购优惠券下的订单也不能无条件退货。
  二、网络团购中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原因探析
  (一)团购网站市场准入制度的薄弱
  由于网络环境的特殊性,长期的难以监管和不健全的监督机制使得网络环境十分复杂。团购网站也是龙蛇混杂,对于一些别有用心的网络团购网站,经常会进行恶意的虚假宣传。其发布的一些广告也是存在极大的欺骗性,以试图吸引和迷惑消费者。团购网站准入门槛显得很低,其违法成本也很低,其本质是执法部门对网络团购市场的认知不足。
  (二)消费者退货和退款机制不完善
  我国有关网络团购的法律对消费者的退货和退款机制都只做出了大致流程上的规定。许多团购网站都宣称在一定时限内无条件退款退或。但是实际上,这些承诺并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一旦消费者被这些口头上的承诺所蒙蔽上门购物出现问题,即使卖家对之前的承诺推得一干二净也不会受到任何法律的追究和制裁。在网络这一虚拟平台,商家给出的商品也只虚拟的罢了,消费者是无法亲身感受的。
  (三)团购网站和销售者责任承担不明确
  一旦消费者在网络团购中出现问题,如何明确售后责任方是一个困扰中国网络团购立法人员和执法人员的问题,无论是早前颁布的《合同法》,还是新出台的《消费者公平交易权保护法》对这种情况下责任方的认定都不够明确。在三方的交易过程中,电商提供商品信息和商品,而第三方网站则提供一个推销商品的平台。一旦交易行为破裂。如何界定过错方,如何分配责任承担权重的确是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
  三、网络团购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构建
  (一)网络团购市场准入及市场监管制度的完善
  为完善我国网络团购市场准入以及市场监督机制,工商部在近年颁布了《加强网络团购经营活动管理的意见》,该意见弥补之前相关法律在监管不足和可执行性差的方面的不足。对于网络电商和有关第三方进行网络团购业务的准入门槛做出了更为具体的要求。该要求具体体现在准入注册资金面额和更加明确责任人的认定上。而且该法还首次明确规定,未经有关部门同意,对于没有通过准入机制而从事网络团购业务的个人及组织将采取违反网络盈利罪的处罚办法。对于准入许可证的把握,新的意见似乎是采取了更为谨慎的态度。至于监管机制,新的《意见》将采取建立有关人员及网站的数据库的办法。
  (二)完善网络团购的退货、退款机制
  在网络团购过程中一旦出现问,消费者要求退货退款的概率很高。通常商家都宣称“X天无条件退货”,但实际上,能在商家规定的时间内发现商品问题的并非所有消费者都能办到。即使商品在规定期限之外出现问题,也不能说明商家提供的商品就没有问题。就算网络团购消费者及时发现商品问题,要求商家退货,一些不法商家也会以各种理由搪塞消费者,从而拒绝退货。面对这种情况,许多消费者往往会采取法律的方式寻求解决。但是,就目前法律而言,对此类问题的规范却是少之又少。因此,进一步完善网络团购的退货、退款机制是很有必要的。
  (三)明确责任的承担方
  第三方网站作为电商和网络团购消费者的双方代理人。在双方进行交易出现争端责任的认定的问题上最具发言权。《消费者公平交易权保护法》中要求第三方网站采取中立态度。而新的《意见》则更偏向于第三方网站更偏向于处于弱势方的网络团购消费者。至于具体的举证环节,这就要求消费者在日常的购物中要多留一个心眼,在购物过程中的一些票据要妥善保管,对于虚拟性的票据也要及时截屏保留,在和商家交易过程中商家做出的承诺保证也要及时保存,作为日后维权的有力证据。我国相关网络监管部门也应该对此提供一定的技术支持,以确保整个交易过程在执法部门的监督下进行,不让不法分子有任何侥幸心理。
  网络交易近年来的快速发展,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重大变化,严重侵犯了消费者在互联网上的合法权益。如果不严格处理,问题得不到解决,网络消费者权利问题一定会损害网络经济的发展。因此,我国可以寻求适应国家现状,保护在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中国网络经济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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