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海外代购中涉及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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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以及信息网络技术的不断提高,电子商务已经成为了人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生活水平的提高也使得作为电子商务一部分的海外代购应运而生并愈加繁荣。在互联网普及和电子商务兴起的大背景下,“海外代购”作为一种新型的购物方式,为消费者提供了更为优质、便利的商品和服务的同时,在各个部门法领域也衍生出了相关的法律问题,本文旨在从刑法领域重点分析海外代购活动中涉嫌的走私犯罪问题,通过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海外代购走私犯罪罪刑不均衡问题,提出应通过完善立法解决实际问题。
  关键词:海外代购;走私犯罪;因果关系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走私刑法第151条。第152条、第347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行为。[1]
  一、海外代购概述及其与走私犯罪的因果关系
  1.海外代购的概念
  海外代购,即通过网络,为他人购买商品,通过邮寄等方式送达国内消费者并从中获取报酬的行为。[2]海外网络代购,是电子商务的一种形式,是建立在网络和国际物流这种媒介中的一种购买活动,是为购买者购买并提供海外产品并从中赚取代理费用的一种中介服务形式。
  2.海外代购中的法律关系及其类型
  在海外代购的法律关系中,通常涉及三个主体:即直接消费者,商品实际卖方以及代为购买方。而通过一些案例笔者发现海外代购存在比较鲜明的两种行为方式,一种是现货代购,一种是非现货代购。形式的差异也导致了它们内涵相关法律关系的差异。
  (1)现货代购。是指代购代理人从海外商人那里购买商品,从而先行取得商品的所有权并将货物实际控制。通过在电子网站上发布商品信息从而建立他们自己的营销方式。
  (2)非现货代购,是指代购人首先通过相关网络平台发布其能够代为购买产品的能力,并在其中添加网络连接和图片,通过这种方式由消费者先行浏览网站链接以及商品内容,然后确定意向商品,并在选择完毕以后,由代购人从海外代为购买并邮寄给消费者的一种购买行为方式。
  3.海外代购涉嫌走私犯罪的原因
  海外代购除了受到民法调整之外,还受到行政法规(主要是海关法律法规)以及刑事法律的规制。
  对于走私的危害包括海外代购走私犯罪的危害,普通民众的认识是有局限的。“当某种犯罪在人们看来不可能对自己造成损害时,它的影响就不足以激发起对作案者的公共义愤,与己无关的后果只给人留下一些极淡薄的印象,因而人民看不出走私对自己有什么损害,甚至海关经常从中受惠。”[3]其侵害的法益不仅是国家的税收、市场经济秩序,甚至是国家社会环境、公共安全等重大利益。
  二、以空姐代购案为例分析现行立法下走私罪量刑的合理性
  2010年8月至2011年8月间,前空姐李某等人在韩国免税店购买化妆品等物品,短短一年内,李某经无申报通道通关29次,长期将通关物品在网店上进行销售、牟利,偷逃税款113万余元。这一案件被报道后,引起了激烈的社会讨论。
  1.海外代购的走私犯罪构成
  结合本案可以发现当下立法对走私罪的刑罚规定不尽合理。笔者认为打击此类犯罪应当以改变其主观恶性为目的,最好的方式是采用足以威慑犯罪分子的经济刑罚,同时配合使用适当的自由刑以贯彻罪责刑相适应的量刑原则。采用适当的合理的刑罚,既完成教育罪犯,警示大众的目的,也给犯罪分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2.对海外代购涉嫌走私的量刑
  李某案是海外代购行为涉嫌走私被判刑进入公众视野的第一案,判决结果出来时,有许多人认为“量刑过重”,还有人提出海外代购在关税缴纳上能否适用不同税率。[4]在此笔者认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一种十分具有鲜明特征的行政犯,具有行政从属性,而行政从属性与刑法对比有其鲜明的产生原因,“第一,刑法以镇压(犯罪)性为主,而行政法具有事前预防性;前者被动性,后者主动性,因此刑法通常不具弹性。第二,行政从属使得刑法具有弹性,因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规定可随社会需要而修正。第三,行政从属可很快速适应社会变迁(专门性、技术性),简化刑事诉讼之繁琐。”[5]走私犯罪对海关行政法规具有概念上的从属性,刑法对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定罪量刑是与海关法规的具体规定密切相关的。
  笔者认为在对海外代购行为涉嫌走私政策的制定上必须将其区分与一般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行为。其次,走私犯罪形成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高关税导致的国内外商品差价的存在。因此,从经济长远发展和逐渐消除走私犯罪产生的经济根源的角度看,要深化改革开放,提升本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的生活条件,提高国内企业竞争力,缩小商品价格差距从而使海外代购行为逐渐丧失存在的必要性。最后,具体到立法方面,要降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犯罪率,就要求海关法规中关于关税征收的规定更加合理,做到“疏堵结合”。
  三、完善海外代购相关法律问题的法律思考
  由于国内消费者的物质文化需求需要增长促进了国家间的货物流通,也丰富了国内消费者的购物种类。我们在看到海外代购对国内市场的发展积极性的同时,也必须注意到一部分人通过这种走私行为进行的给我国的税收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在破坏了经济秩序的同时更加涉嫌了走私犯罪的问题,消费者在面对海外代购的过程中也面临着一定的风险。因此,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兼顾发展中的经济利益同社会秩序的协调与发展。首先,应完善海外代购行业的营业者准入制度,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代购者信用问题。其次,海关部门应当有针对性的加强监管力度,防止海关税收的流失。第三,通过国家强制力,规制网络的交付平台,保障交易安全。最后,通过法律加以规制,强化对海外代购活动的监管力度,保障社会经济秩序以及社会发展。
  参考文献:
  [1]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法律出版社,第661页.
  [2]陈晖.《上海海关学院学报》.《认定海外代购走私犯罪的几个争议问题》,2013年第3期.
  [3]贝卡利亚【意】.《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
  [4]杨国栋.《网上代购能否适用不同税率》.中国消费者报,2012年第9期.
  [5]郑昆山.《环境刑法之基础理论》.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9年版,第19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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