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文物普查显示,黄山市仍有古民居6000余处,其中列为各级文保单位的仅1100余处,多数老屋依靠政府保护为主、居民修护为辅。而另一方面,很多外地人希望购得古民居用以生活居住和利用。2014年9月16日,黄山市国土资源局印发了《黄山市古民居原地保护利用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试图解决这种矛盾,让古民居在“阳光下”流转。在2016年《办法》试行期结束之际,本文将主要从法经济学角度探讨是否有必要继续执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