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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介绍:中国知名草根学者、温州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会会长周德文向全国人大法工委立法室、中国人民银行政策研究室、民进中央参政议政部等方面递交了建议国家对民间借贷进行立法的报告以及他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间借贷法》立法建议稿。这是中国民间建议的第一部《民间借贷法》,周德文成为中国民间草拟《民间借贷法》的“第一人”。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先后完成了金融体系市场化和金融机构商业化的蜕变,金融法律体系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然而,有关民间借贷的立法却一直滞后于社会实践。从现有的法律规则看,主要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刑法》以及《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中。系统的规范民间借贷如何操作规范的法律还没有出台,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中小企业的日益发展壮大,以及我国商业银行对借贷的严格控制,民间资本愈演愈烈,尤其在发达的江浙地区,中小企业林立,民间借贷司空见惯,然而没有法律规范的民间借贷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为一些不法分子趁机敛财,诈骗钱财提供了路子,因此,民间借贷在法律上不受到重视,甚至屡屡被视为非法,容易陷入集资诈骗的法律困境中,轰轰烈烈大半年的吴英案即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不难看出,民间借贷,在经济上的促进作用是空前的,然而,民间借贷需要明确的法律保障,对于当前的民间借贷而言,法律规则的滞后与法律保护的乏力无疑是莫大的悲哀。只有一部规范的体系、规范的法律去构建它,使它规范化、阳光化,民间借贷市场才有望真正步入规范化的发展轨道。才能更好的发挥民间资本的力量,从这一点上说,温州学者草拟的这部《民间借贷法》非常值得借鉴。那么如何从立法上更好的保障民间借贷的法律地位和发展前景,以下几点必须考虑到:
首先,必须明确民间借贷的身份。狭义的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依照约定进行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借贷的各种民事法律行为。广义的民间借贷除上述内容外,还包括公民与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货币或有价证券的借贷。明确民间借贷的身份,使民间借贷更加阳光化 ,规范化,就必须允许个人与非金融机构经济组织之间、非金融机构经济组织之间发生民间借贷。而此前国家有关法律只规定允许个人之间发生民间借贷,其他方面不允许。在此方面,其实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已经制定了相关的批复,即《关于符合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的效力问题的答复》。该批复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从而将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的含义进一步明确化。根据该批复,民间借贷可以理解为公民之间及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
我国现有的金融体制一直没能给民间借贷一个明确的身份和地位,更没能将其纳入统一的监管体系。与其任由它暗流汹涌,不如将其直接纳入统一金融监管的范畴,进行引导和规范。对民间借贷、借款人、贷款人、非金融机构经济组织的内涵作出确切的定义。在此方面,《民间借贷法》建议稿界定的非金融机构经济组织是指除银行、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财务公司等需经金融监管机关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外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非法人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等经济组织。可谓是走出了可喜的一步,为以后民间借贷的立法提供了可供参考的文本。
其次,对民间借贷必须进行专门监管。民间借贷不同于银行资金,在监督和管理的方式、方法上有着显著不同。对民间借贷必须进行专门的监测,定期采集民间借贷活动的有关数据,及时掌握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资金投向、利率水平、交易对象等变动情况,为有关部门制定宏观政策提供数据支持。
监管的同时,要考虑到,在市场经济迅猛发展的当下,民间借贷在利率的规定上,可以根据借款人和贷款人的意思自行预定。中国人民银行现行政策规定,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综合未来发展的走势,中国将来要实行利率市场化。立法既要考虑现实,兼顾现有的法规政策,又要考虑未来。不限定利率,也是为了体现“自由交易,欠债还钱”的民间借贷基本原则。通过立法,规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制定,采取意思自治原则,可以更加促进民间借贷阳光化和规范化,通过自由市场竞争,反而不会出现普遍的高利贷。这也是未来的金融改革方向。
同时,在监管的另一层面,民间借贷不得与不特定的、广泛的自然人发生借贷法律关系。禁止民间借贷以发展人头的方式进行资金传销或炒资金。未了更好的规范民间借贷,民间借贷内容要在工商部门或乡镇政府进行登记或备案。这是未免以后“吴英案”再次出现的必须加以规制的立法层面。
最后,要建立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民间借贷往往是在亲朋好友之间进行,借贷双方完全基于信用,但借贷资金的总体规模、去向、经营状况等信息非常不透明。因此,有必要要求企业按照规定披露财务状况、资金的用途、运用效益等情况,让贷款人及时了解相关信息,提高投资者风险识别、判断能力。
温家宝总理曾提出“引导民间借贷规范化、阳光化”,引导民间资本回归实体经济,远离短期炒作,远离资产泡沫,支持实体经济、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的发展。为的是将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严格区别开来,以防范下一个“吴英”的出现。而今,联系当下背景,我们希望有一部真正完善的《民间借贷法》的出现,将民间广泛的资本发挥其余热,在立法上,促进民间资本日益走向规范化、阳光化,从而更好的促进国民经济迅速发展,市场经济更加繁荣稳定。
作者简介:宓周琴(1987-),女,汉族,就读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研究方向:财税金融法。
(责任编辑:陈岑)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先后完成了金融体系市场化和金融机构商业化的蜕变,金融法律体系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然而,有关民间借贷的立法却一直滞后于社会实践。从现有的法律规则看,主要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刑法》以及《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中。系统的规范民间借贷如何操作规范的法律还没有出台,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中小企业的日益发展壮大,以及我国商业银行对借贷的严格控制,民间资本愈演愈烈,尤其在发达的江浙地区,中小企业林立,民间借贷司空见惯,然而没有法律规范的民间借贷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为一些不法分子趁机敛财,诈骗钱财提供了路子,因此,民间借贷在法律上不受到重视,甚至屡屡被视为非法,容易陷入集资诈骗的法律困境中,轰轰烈烈大半年的吴英案即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不难看出,民间借贷,在经济上的促进作用是空前的,然而,民间借贷需要明确的法律保障,对于当前的民间借贷而言,法律规则的滞后与法律保护的乏力无疑是莫大的悲哀。只有一部规范的体系、规范的法律去构建它,使它规范化、阳光化,民间借贷市场才有望真正步入规范化的发展轨道。才能更好的发挥民间资本的力量,从这一点上说,温州学者草拟的这部《民间借贷法》非常值得借鉴。那么如何从立法上更好的保障民间借贷的法律地位和发展前景,以下几点必须考虑到:
首先,必须明确民间借贷的身份。狭义的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依照约定进行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借贷的各种民事法律行为。广义的民间借贷除上述内容外,还包括公民与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货币或有价证券的借贷。明确民间借贷的身份,使民间借贷更加阳光化 ,规范化,就必须允许个人与非金融机构经济组织之间、非金融机构经济组织之间发生民间借贷。而此前国家有关法律只规定允许个人之间发生民间借贷,其他方面不允许。在此方面,其实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已经制定了相关的批复,即《关于符合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的效力问题的答复》。该批复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从而将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的含义进一步明确化。根据该批复,民间借贷可以理解为公民之间及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
我国现有的金融体制一直没能给民间借贷一个明确的身份和地位,更没能将其纳入统一的监管体系。与其任由它暗流汹涌,不如将其直接纳入统一金融监管的范畴,进行引导和规范。对民间借贷、借款人、贷款人、非金融机构经济组织的内涵作出确切的定义。在此方面,《民间借贷法》建议稿界定的非金融机构经济组织是指除银行、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财务公司等需经金融监管机关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外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非法人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等经济组织。可谓是走出了可喜的一步,为以后民间借贷的立法提供了可供参考的文本。
其次,对民间借贷必须进行专门监管。民间借贷不同于银行资金,在监督和管理的方式、方法上有着显著不同。对民间借贷必须进行专门的监测,定期采集民间借贷活动的有关数据,及时掌握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资金投向、利率水平、交易对象等变动情况,为有关部门制定宏观政策提供数据支持。
监管的同时,要考虑到,在市场经济迅猛发展的当下,民间借贷在利率的规定上,可以根据借款人和贷款人的意思自行预定。中国人民银行现行政策规定,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综合未来发展的走势,中国将来要实行利率市场化。立法既要考虑现实,兼顾现有的法规政策,又要考虑未来。不限定利率,也是为了体现“自由交易,欠债还钱”的民间借贷基本原则。通过立法,规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制定,采取意思自治原则,可以更加促进民间借贷阳光化和规范化,通过自由市场竞争,反而不会出现普遍的高利贷。这也是未来的金融改革方向。
同时,在监管的另一层面,民间借贷不得与不特定的、广泛的自然人发生借贷法律关系。禁止民间借贷以发展人头的方式进行资金传销或炒资金。未了更好的规范民间借贷,民间借贷内容要在工商部门或乡镇政府进行登记或备案。这是未免以后“吴英案”再次出现的必须加以规制的立法层面。
最后,要建立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民间借贷往往是在亲朋好友之间进行,借贷双方完全基于信用,但借贷资金的总体规模、去向、经营状况等信息非常不透明。因此,有必要要求企业按照规定披露财务状况、资金的用途、运用效益等情况,让贷款人及时了解相关信息,提高投资者风险识别、判断能力。
温家宝总理曾提出“引导民间借贷规范化、阳光化”,引导民间资本回归实体经济,远离短期炒作,远离资产泡沫,支持实体经济、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的发展。为的是将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严格区别开来,以防范下一个“吴英”的出现。而今,联系当下背景,我们希望有一部真正完善的《民间借贷法》的出现,将民间广泛的资本发挥其余热,在立法上,促进民间资本日益走向规范化、阳光化,从而更好的促进国民经济迅速发展,市场经济更加繁荣稳定。
作者简介:宓周琴(1987-),女,汉族,就读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研究方向:财税金融法。
(责任编辑:陈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