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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争吵后,妻子投江自杀,丈夫因救援最终溺水死亡,妻子后被他人救起。妻子是否应对丈夫的死亡承担责任?日前,湖南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这样一起案件引起各界关注。
2006年10月2日下午,妻子与返湘休假的丈夫因家庭事务发生争吵后,情绪激动,从长沙湘江西岸猴子石大桥跳入江中。丈夫随即入水相救。但因不习水性,溺水身亡。其妻后被他人救起。
2006年10月5日,长沙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受长沙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水警大队的委托,对死者进行法医学尸表检验后,作出了“系因生前入水导致溺水窒息而死亡”的结论。
随后,死者的父母将儿媳告上法庭。两人诉称,二人婚后夫妻关系不好,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儿媳常以死相威胁。他们认为,儿媳在这一事件中有严重过错,且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后果;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就其行为向他们当庭赔礼道歉;同时,赔偿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儿媳则认为自己并无过错。事发时,她是一时冲动人水,但主观上并没有投江自杀的故意意图。另外,她认为自己的落水与丈夫的溺水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丈夫不会游泳才是溺水身亡的直接原因。而对此,自己无法预见。因此,被告认为自己在主观上不存在故意和过失。因为法律上所指的行为人过失,是建立在行为人能够预见损害后果的情况下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才成立。
被告的观点最终为一审法院采纳。2007年12月11日,长沙市芙蓉区法院一审判决,死者为救其妻溺水身亡,属意外事故。双方发生争吵以及在争吵的过程中冲入湘江河水中的行为与溺水死亡的结果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法院判决对要求承担过错责任并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因死者是在抢救妻子的过程中身亡的,应当酌情给予死者的父母3万元的经济补偿。
死者父母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两人的律师罗秋林、罗醇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罗秋林律师说,“本案中,妻子的投江行为虽然并不必然导致丈夫溺水身亡,但正是她的投江行为导致死者为救她而溺水身亡的后果,两者之间具有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而且,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妻子有足够的认知能力,应当能够预见自己投江将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也应当能够预见不会游泳的丈夫冲入江中又会有什么样的危险。”
目前,该案的二审已经开庭完毕,法院将择期宣判。
挪用公款四百万 被捕最终判无期
中国法院网
原中国农业银行漯河市南街村支行营业部主任关立新因挪用储户存款461万元用于个人做生意和个人消费等,近日被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金融凭证诈骗罪罪名判处无期徒刑,
关立新在农行南街村支行鼓楼分理处工作期间,多次将其为储户保管的存款单上的资金以借款、贷款等方式给他人使用,因借款人没有归还借款,造成很大的资佥亏空为弥补资金亏空,关立新自2003年开始利用其任农行南街村支行鼓楼分理处副主任和农行南街村支行营业部主任的职务便利,以调整存款基数为名,采用无存折支取存款、大头小尾给储户开存款单等方式,挪用临颍县南街村彩印厂、临颍县民政局以及其他众多储户的存款461万元,用于贩卖焦炭和个人消费等,造成资金亏空。
为掩盖犯罪行为和继续筹集资金用于做生意及其他用途,关立新于2004年下半年,指使被告人刘俊安,在广州伪造一枚中国农业银行漯河市南街村支行营业部业务公章和中国农业银行空白储蓄存单100张。2004年年底至2006年年初,关立新利用伪造的公章和空白储蓄存单,以高息为诱饵让储户存钱,给储户出具假存单骗取储户资金159万元。
2006年1月6日,关立新因无钱支付储户存款而出逃。至案发时,被告人关立新为储户出具的假存款单尚有34份没有支取,金额为615万元。案发前,被告人关立新归还部分资金。案发后至目前,本案追回赃款赃物合计23.43万元,储户退出高息172395元,共计406695元
漯河中院认为,被告人关立新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储户存款461万元,用于个人做生意或个人消费等,数额巨大且无法退还,被告人关立新犯挪用公款罪、金融凭证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2006年10月2日下午,妻子与返湘休假的丈夫因家庭事务发生争吵后,情绪激动,从长沙湘江西岸猴子石大桥跳入江中。丈夫随即入水相救。但因不习水性,溺水身亡。其妻后被他人救起。
2006年10月5日,长沙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受长沙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水警大队的委托,对死者进行法医学尸表检验后,作出了“系因生前入水导致溺水窒息而死亡”的结论。
随后,死者的父母将儿媳告上法庭。两人诉称,二人婚后夫妻关系不好,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儿媳常以死相威胁。他们认为,儿媳在这一事件中有严重过错,且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后果;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就其行为向他们当庭赔礼道歉;同时,赔偿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儿媳则认为自己并无过错。事发时,她是一时冲动人水,但主观上并没有投江自杀的故意意图。另外,她认为自己的落水与丈夫的溺水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丈夫不会游泳才是溺水身亡的直接原因。而对此,自己无法预见。因此,被告认为自己在主观上不存在故意和过失。因为法律上所指的行为人过失,是建立在行为人能够预见损害后果的情况下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才成立。
被告的观点最终为一审法院采纳。2007年12月11日,长沙市芙蓉区法院一审判决,死者为救其妻溺水身亡,属意外事故。双方发生争吵以及在争吵的过程中冲入湘江河水中的行为与溺水死亡的结果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法院判决对要求承担过错责任并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因死者是在抢救妻子的过程中身亡的,应当酌情给予死者的父母3万元的经济补偿。
死者父母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两人的律师罗秋林、罗醇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罗秋林律师说,“本案中,妻子的投江行为虽然并不必然导致丈夫溺水身亡,但正是她的投江行为导致死者为救她而溺水身亡的后果,两者之间具有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而且,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妻子有足够的认知能力,应当能够预见自己投江将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也应当能够预见不会游泳的丈夫冲入江中又会有什么样的危险。”
目前,该案的二审已经开庭完毕,法院将择期宣判。
挪用公款四百万 被捕最终判无期
中国法院网
原中国农业银行漯河市南街村支行营业部主任关立新因挪用储户存款461万元用于个人做生意和个人消费等,近日被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金融凭证诈骗罪罪名判处无期徒刑,
关立新在农行南街村支行鼓楼分理处工作期间,多次将其为储户保管的存款单上的资金以借款、贷款等方式给他人使用,因借款人没有归还借款,造成很大的资佥亏空为弥补资金亏空,关立新自2003年开始利用其任农行南街村支行鼓楼分理处副主任和农行南街村支行营业部主任的职务便利,以调整存款基数为名,采用无存折支取存款、大头小尾给储户开存款单等方式,挪用临颍县南街村彩印厂、临颍县民政局以及其他众多储户的存款461万元,用于贩卖焦炭和个人消费等,造成资金亏空。
为掩盖犯罪行为和继续筹集资金用于做生意及其他用途,关立新于2004年下半年,指使被告人刘俊安,在广州伪造一枚中国农业银行漯河市南街村支行营业部业务公章和中国农业银行空白储蓄存单100张。2004年年底至2006年年初,关立新利用伪造的公章和空白储蓄存单,以高息为诱饵让储户存钱,给储户出具假存单骗取储户资金159万元。
2006年1月6日,关立新因无钱支付储户存款而出逃。至案发时,被告人关立新为储户出具的假存款单尚有34份没有支取,金额为615万元。案发前,被告人关立新归还部分资金。案发后至目前,本案追回赃款赃物合计23.43万元,储户退出高息172395元,共计406695元
漯河中院认为,被告人关立新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储户存款461万元,用于个人做生意或个人消费等,数额巨大且无法退还,被告人关立新犯挪用公款罪、金融凭证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