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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探讨了债务重组准则本身所存在的问题,从而得出了准则在执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利润动操纵机的结论。因而,建议完善债务重组准则,明确界定财务困难的界限,补充债务让步判定条件等,对虚假债务重组和利润操纵动机进行规制。
【关键词】 债务重组 公允价值 财务困难 财务让步
我国2006年债务重组准则,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体现了为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提供决策有用会计信息的新理念,同时也实现了与国际会计惯例的趋同。但是,伴随着债务豁免,债务人可以获取数量可观的非经营性重组利润,因而可能会诱发企业操纵利润的动机,事实也的确如此。
一、我国企业债务重组中的问题
(一)债务重组准则不完善
1.财务困难界定模糊
准则突出了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前提和债权人最终让步的业务实质,将“财务困难”作为前提条件,目的是限制准则适用范围,防止企业不恰当的运用债务重组,即以改善企业的资金结构,调整负债率为目的的债务重组。至于非财务困难的债务重组应当由其他会计准则规范,如债务人没有发生财务困难时发生的债务重组属于捐赠,适用于其他准则。但是,债务重组准则指南对财务困难的定义只是描述性的,没有给出明确的判断标准。给企业留下了会计政策的选择余地,债权人与债务人可以“合法”地达成虚假债务重组协议,对利润进行操纵。
2.负债的公允价值的估值不规范
与资产不同,负债往往不存在活跃的市场,因而负债的公允价值需要采用估值技术才能确定。我国债务重组准则规定,重组后的债务的公允价值应当等于债务人将要支付的利息和本金之和的折现值。但是决定负债现值的因素比较复杂,不仅取决于本金的大小和利率的高低,还要取决于债务人自身的资信情况。但是,债务重组准则对于折现率是否要考虑债务人资信状况没有予以明确,导致现实中不同风险的债务人采用同一折现率,从而歪曲负债的公允价值。
3.债务让步判定条件不完整
债务重组准则将债务重组定义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与前述“财务困难”的设定一样,强调“债权人做出让步”这一实质内容的目的,也是为了有效地遏制债务重组滥用现象。但是,债务让步判断的关键是对重组后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前债务的账面价值进行比较。由于重组后的债务是在未来期间偿还的,在确定其账面价值时,要不要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即是否要对其进行折现,准则并没有给予明确的规范或者说明,致使某些本来已经作了让步的重组事项不能被认定为准则所规范的债务重组。
4.债务重组的持续经营前提不明确
尽管我国债务重组准则解释讲的很清楚,债务重组是以持续经营为前提的,然而,由于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存在,债务人在发生财务困难之后,经过重组是否还能持续经营下去,外部关系人难以判断。由于准则对持续经营能力的判断缺乏必要的指南,一些债务人便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有意识掩盖不能持续经营的事实,致使这些不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的困难企业经过债务重组后的不长时间,而再次陷入财务危机,不仅造成了社会资源浪费,还严重损害了债权人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5.信息披露规范不充分
债务重组准则将债务人重组收益确认为“营业外收入”,而将债权人让步所发生的债务重组损失确认为“营业外支出”,并允许其进入利润表。但是,债务重组既不属于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取得的债务重组收益并没有给企业带来实际的现金流人和流出,对当期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不会产生影响,这必将导致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所反映的会计信息不一致,从而对会计报表使用者产生不利影响。
(二)债务重组准则应用中的问题
1.债务重组的盈余管理现象突出
债务重组是为了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盘活企业资产。但是,我国不少上市公司却出于配股目的,或者为了保住上市资格不失,或者为了在二级市场上牟取暴利,虚构债务重组条件,以达到债务重组,粉饰公司的财务业绩的目的。有关学者调查表明,债务重组年终突击性现象严重,大部分的债务重组集中在上半年的五月或者六月,下半年的十一月或者十二月。债务重组的时间颁特征进一步印证了债务重组大量存在盈余管理的结论。
2.债务重组的关联交易特征明显
企业债务重组不仅要帮助债务人摆脱一时的财务困境,还要保证债权人最大限度地收回债权,使社会资源得到优化配置,但是关联交易的存在常常使这一愿望落空。我国上市公司很大一部分具有国有企业背景,关联关系十分复杂。当上市的子公司发生财务危机时,母公司通常会慷慨解囊,以代偿债务的方式来缓解子公司的债务危机,或者帮助子公司做大利润,因而债务重组成为了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有效途径,甚至操纵利润的工具,财务状况不佳的ST公司更是如此。
二、解决我国企业债务重问题的对策
1.明确财务困难的标准,避免虚假债务重组
目前会计准则制定有两大模式,一是以美国财务会计准则为代表的规则导向模式,另一个是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为导向的原则导向模式。前者表现为会计准则规范详尽而具体,便于操作,但容易被规避;后者强调实质重于形式,不容易被规避,但是操作性不强。我国可以借鉴美国准则的规則导向的合理内核,对债务重组的前提提条件进行明确的界定,以避免虚假债务重组。可以考虑以财务指标作为判断财务困难的依据,如流动比率、资产负债率、每股收益率等,如果某一指标低于公认的正常标准值,就可以判定为财务困难。例如,我国ST类公司的判定依据就主要是财务指标。当然也可以考试以审计师出具鉴定报告为依据。
2.将债务人资信纳入负债公允价值的考虑因素,以恰当地反映负债的公允价值
债务人资信等级状况差异的最直接表现在借款利率上。信用等级高的企业的违约风险要小于信用等级低的企业,相应借款利率就较低,反之借款利率则高。若将债务人资信状况因素排除在负债计量之外,则意味着要用无风险折现率来折现负债,显然要高估资信状况比较差的债务人负债的公允价值。所以,应当将资信状况纳入负债公允价值的考虑因素,以公允地反映负债的公允价值。
3.应当采用现值技术判定债权人是否让步,以正确适用重组准则
FASB在1977年发布的《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5号——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困难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对未来偿还或收取的金额则要考虑其时间价值,按照适当的贴现率计算现值再进行账务处理。我国可以借鉴FASB的做法,在债务重组准则中引入现值的方法,以合理确定债务让步的真实情况。
4.披露债务人持续经营鉴定,以证明债务重组的合规性
为了从源头上确保债务重组经济活动的良性发展,要求在报表附注中增加披露由独立第三方签字盖章的债务人持续经营评估证明。引入第三方责任人,特别是借助于注册会计师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对虚假债务重组行为进行制约。
5.调整现金流量表项目,以补充说明债务重组对净利润的影响
既然债务重组收益和支出会影响净利润,但却是影响企业现金流量,那么可以考虑在现金流量表的补充资料中增加一项“债务重组损益”,作为净利润的调整项目,专门反映债务重组产生的损益。这样处理可以较清楚地了解债务重组收益对企业利润的影响,提高会计数据的质量,提高企业对外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和价值性,为报表使用者的决策提供信息。
参考文献
[1]旷溪.新债务霞组会计准则研究[D].长安大学.2009
[2]张媛.新债务重组准则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J].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10(8)
[3]张敏,章新蓉.债务重组对象与范围选择探讨[J].财会通讯(综合版).2010(9)
【关键词】 债务重组 公允价值 财务困难 财务让步
我国2006年债务重组准则,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体现了为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提供决策有用会计信息的新理念,同时也实现了与国际会计惯例的趋同。但是,伴随着债务豁免,债务人可以获取数量可观的非经营性重组利润,因而可能会诱发企业操纵利润的动机,事实也的确如此。
一、我国企业债务重组中的问题
(一)债务重组准则不完善
1.财务困难界定模糊
准则突出了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前提和债权人最终让步的业务实质,将“财务困难”作为前提条件,目的是限制准则适用范围,防止企业不恰当的运用债务重组,即以改善企业的资金结构,调整负债率为目的的债务重组。至于非财务困难的债务重组应当由其他会计准则规范,如债务人没有发生财务困难时发生的债务重组属于捐赠,适用于其他准则。但是,债务重组准则指南对财务困难的定义只是描述性的,没有给出明确的判断标准。给企业留下了会计政策的选择余地,债权人与债务人可以“合法”地达成虚假债务重组协议,对利润进行操纵。
2.负债的公允价值的估值不规范
与资产不同,负债往往不存在活跃的市场,因而负债的公允价值需要采用估值技术才能确定。我国债务重组准则规定,重组后的债务的公允价值应当等于债务人将要支付的利息和本金之和的折现值。但是决定负债现值的因素比较复杂,不仅取决于本金的大小和利率的高低,还要取决于债务人自身的资信情况。但是,债务重组准则对于折现率是否要考虑债务人资信状况没有予以明确,导致现实中不同风险的债务人采用同一折现率,从而歪曲负债的公允价值。
3.债务让步判定条件不完整
债务重组准则将债务重组定义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与前述“财务困难”的设定一样,强调“债权人做出让步”这一实质内容的目的,也是为了有效地遏制债务重组滥用现象。但是,债务让步判断的关键是对重组后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前债务的账面价值进行比较。由于重组后的债务是在未来期间偿还的,在确定其账面价值时,要不要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即是否要对其进行折现,准则并没有给予明确的规范或者说明,致使某些本来已经作了让步的重组事项不能被认定为准则所规范的债务重组。
4.债务重组的持续经营前提不明确
尽管我国债务重组准则解释讲的很清楚,债务重组是以持续经营为前提的,然而,由于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存在,债务人在发生财务困难之后,经过重组是否还能持续经营下去,外部关系人难以判断。由于准则对持续经营能力的判断缺乏必要的指南,一些债务人便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有意识掩盖不能持续经营的事实,致使这些不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的困难企业经过债务重组后的不长时间,而再次陷入财务危机,不仅造成了社会资源浪费,还严重损害了债权人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5.信息披露规范不充分
债务重组准则将债务人重组收益确认为“营业外收入”,而将债权人让步所发生的债务重组损失确认为“营业外支出”,并允许其进入利润表。但是,债务重组既不属于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取得的债务重组收益并没有给企业带来实际的现金流人和流出,对当期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不会产生影响,这必将导致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所反映的会计信息不一致,从而对会计报表使用者产生不利影响。
(二)债务重组准则应用中的问题
1.债务重组的盈余管理现象突出
债务重组是为了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盘活企业资产。但是,我国不少上市公司却出于配股目的,或者为了保住上市资格不失,或者为了在二级市场上牟取暴利,虚构债务重组条件,以达到债务重组,粉饰公司的财务业绩的目的。有关学者调查表明,债务重组年终突击性现象严重,大部分的债务重组集中在上半年的五月或者六月,下半年的十一月或者十二月。债务重组的时间颁特征进一步印证了债务重组大量存在盈余管理的结论。
2.债务重组的关联交易特征明显
企业债务重组不仅要帮助债务人摆脱一时的财务困境,还要保证债权人最大限度地收回债权,使社会资源得到优化配置,但是关联交易的存在常常使这一愿望落空。我国上市公司很大一部分具有国有企业背景,关联关系十分复杂。当上市的子公司发生财务危机时,母公司通常会慷慨解囊,以代偿债务的方式来缓解子公司的债务危机,或者帮助子公司做大利润,因而债务重组成为了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有效途径,甚至操纵利润的工具,财务状况不佳的ST公司更是如此。
二、解决我国企业债务重问题的对策
1.明确财务困难的标准,避免虚假债务重组
目前会计准则制定有两大模式,一是以美国财务会计准则为代表的规则导向模式,另一个是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为导向的原则导向模式。前者表现为会计准则规范详尽而具体,便于操作,但容易被规避;后者强调实质重于形式,不容易被规避,但是操作性不强。我国可以借鉴美国准则的规則导向的合理内核,对债务重组的前提提条件进行明确的界定,以避免虚假债务重组。可以考虑以财务指标作为判断财务困难的依据,如流动比率、资产负债率、每股收益率等,如果某一指标低于公认的正常标准值,就可以判定为财务困难。例如,我国ST类公司的判定依据就主要是财务指标。当然也可以考试以审计师出具鉴定报告为依据。
2.将债务人资信纳入负债公允价值的考虑因素,以恰当地反映负债的公允价值
债务人资信等级状况差异的最直接表现在借款利率上。信用等级高的企业的违约风险要小于信用等级低的企业,相应借款利率就较低,反之借款利率则高。若将债务人资信状况因素排除在负债计量之外,则意味着要用无风险折现率来折现负债,显然要高估资信状况比较差的债务人负债的公允价值。所以,应当将资信状况纳入负债公允价值的考虑因素,以公允地反映负债的公允价值。
3.应当采用现值技术判定债权人是否让步,以正确适用重组准则
FASB在1977年发布的《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5号——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困难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对未来偿还或收取的金额则要考虑其时间价值,按照适当的贴现率计算现值再进行账务处理。我国可以借鉴FASB的做法,在债务重组准则中引入现值的方法,以合理确定债务让步的真实情况。
4.披露债务人持续经营鉴定,以证明债务重组的合规性
为了从源头上确保债务重组经济活动的良性发展,要求在报表附注中增加披露由独立第三方签字盖章的债务人持续经营评估证明。引入第三方责任人,特别是借助于注册会计师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对虚假债务重组行为进行制约。
5.调整现金流量表项目,以补充说明债务重组对净利润的影响
既然债务重组收益和支出会影响净利润,但却是影响企业现金流量,那么可以考虑在现金流量表的补充资料中增加一项“债务重组损益”,作为净利润的调整项目,专门反映债务重组产生的损益。这样处理可以较清楚地了解债务重组收益对企业利润的影响,提高会计数据的质量,提高企业对外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和价值性,为报表使用者的决策提供信息。
参考文献
[1]旷溪.新债务霞组会计准则研究[D].长安大学.2009
[2]张媛.新债务重组准则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J].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10(8)
[3]张敏,章新蓉.债务重组对象与范围选择探讨[J].财会通讯(综合版).2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