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正是在对上帝的共同敬虔中,权力分配犹如治者与被治者的对弈,平等平和,有商有量,不欺不瞒,终于琢磨出新英格兰小镇自治的模式,为日后的美国政治夯土奠基
钱满素
哈佛大学美国文明史博士
中国社科院外文所研究员
自治是美国政治的基本特点。联邦政府并非一般概念里的中央政府,州和地方事务不在其管辖范围。美国的这种自治传统的形成,可以一直追溯到殖民伊始的新英格兰方式。
1630年夏,温斯洛普总督率领上千名英国清教徒踏上北美马萨诸塞海岸,建立起一个个定居点。清教徒们将这次迁徙视为上帝应许的神圣使命:上帝将北美赐予他们,他们要建立最圣洁的教会和政府——上帝在人间的王国,供全世界仿效。
何为最圣洁的教会呢?他们认为是公理会。马萨诸塞的公理会实行教会独立和会员制。七八个信徒自愿立约,便可组成教会,选立牧师,共行圣礼,过基督徒生活。各教会间彼此独立自主,关系平等,不存在上级教会。申请入会者需经严格审批,当众陈述自己的宗教皈依,全会众认可其重生后方能成为正式会员,参与教会事务。
在马萨诸塞这样一个宗教统领的社会里,教会是各定居点的精神中心兼社会中心,教会自治的理念不能不延伸到政治领域中去。
幸运的是,马萨诸塞政府本身就是一个自治政府,其合法性来自英王颁发的特许状,授权他们在规定区域内组建社会和政府,在不违背英国法律的前提下制定所需法律法规,设置和任命地方官员。马萨诸塞虽然只有一个政府,但其自治原则同样适用于各定居点,只要不违背殖民地当局的法律,定居点事务由该地居民共同协商决定。当定居点陆续扩展为小镇后,镇议会便成为政治自治的载体。
然而,这看来自然的事情也历经了十年周折。从法律上讲,特许状保证殖民地居民享受英国公民的权利,但当时的英国公民尚无参政权,殖民地又如何获得的呢?任何政权的创立必然包含着一种政治理念,清教徒们信奉的是加尔文的政治主张:“由于人的罪恶和欠缺,使政权操于许多人之手,乃较为稳妥,他们好彼此帮助、教导、规劝。这样,倘若有人越权,别人就可以监察并约束他的野心。”有了这样的理念,才有清教民众不懈的争取,也才有清教领袖明智的妥协。
依据特许状,公司(政府派出机构)权力归所有股东(即自由民),他们每年召开四次“大会”,其中一次选举官员——正副总督和若干助手。官员上任后每月开一次“助手会”,处理日常事务。公司移民北美后,原自由民只来了十几个,而且大多是官员。按理说,这个绝对少数掌握了马萨诸塞一切合法权力,完全可以形成寡头统治。奇怪的是他们没有这样做,这里没有人敢当独裁者。
在殖民地召开的第一次大会上,温斯洛普及其同僚就主动将自由民范围扩展到所有教会成员(男性,仆人除外),让他们拥有助手一级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总督和副总督由助手内部产生。温斯洛普相信政府乃“公民之约”,民众有权决定政府形式,选举官员,他们的某种参与有利于完成上帝的约定。但由于民众素质参差不齐,所以让教会成员参与较为稳妥。他不怕民众有权,而是怕民众犯错,惹恼上帝。
但民众并不因此满足,这些本无自由民资格的人在意外获得资格后,却要求兑现特许状中自由民的一切权利了。他们先是以“无代表不纳税”为由抗税,争取到了代表权——每个定居点派两名代表参与讨论增税事项。接着当局让步,将正副总督改为自由民直选。后来代表们又依据特许状,争取到了立法权——由总督指定一些自由民组成委员会参与修改法律。再后来,他们确定了代表多数和官员多数享有同等否决权,在大会中平分秋色。他们限制了终身任职的顾问委员会,还多次将温斯洛普从总督的位置上选下来,理由不是他不称职,而是他威望太高,怕从此形成官员的终身制,乃至世袭制。
一锤定音的是制定一套完整的立法来限制权力,保障公民自由。温斯洛普对此曾推诿道:殖民地已经有《圣经》为法,但执行起来需因地制宜,事先规定死了反而限制官员灵活运用。他希望像英国习惯法那样,通过案例积累出一套更实用的司法系统。
代表们反驳道,既然政府目的是遏制人的堕落,那么官员也是人,也得有办法来遏制他们才行。他们找到法律专家起草了一个详尽的《自由权法》,条款上百之多,各类权利无不包含其中,还规定了陪审团制度、合法程序等,确认了1634年实行的代表制,保证各镇的独立自治。
1641年,大会通过了这个被誉为“马萨诸塞大宪章”的法案,这下民众高兴了,也终于放心了。他们又把温斯洛普选了回来,让他在总督位置上一直干到病逝。对一个他们最尊敬、爱戴和信任的总督,清教徒们没有放松戒备,不忘用法律来约束他的权力。温斯洛普也能始终尊重民意,严以律已。正是在对上帝的共同敬虔中,权力分配犹如治者与被治者的对弈,平等平和,有商有量,不欺不瞒,终于琢磨出新英格兰小镇自治的模式,为日后的美国政治夯土奠基。
钱满素
哈佛大学美国文明史博士
中国社科院外文所研究员
自治是美国政治的基本特点。联邦政府并非一般概念里的中央政府,州和地方事务不在其管辖范围。美国的这种自治传统的形成,可以一直追溯到殖民伊始的新英格兰方式。
1630年夏,温斯洛普总督率领上千名英国清教徒踏上北美马萨诸塞海岸,建立起一个个定居点。清教徒们将这次迁徙视为上帝应许的神圣使命:上帝将北美赐予他们,他们要建立最圣洁的教会和政府——上帝在人间的王国,供全世界仿效。
何为最圣洁的教会呢?他们认为是公理会。马萨诸塞的公理会实行教会独立和会员制。七八个信徒自愿立约,便可组成教会,选立牧师,共行圣礼,过基督徒生活。各教会间彼此独立自主,关系平等,不存在上级教会。申请入会者需经严格审批,当众陈述自己的宗教皈依,全会众认可其重生后方能成为正式会员,参与教会事务。
在马萨诸塞这样一个宗教统领的社会里,教会是各定居点的精神中心兼社会中心,教会自治的理念不能不延伸到政治领域中去。
幸运的是,马萨诸塞政府本身就是一个自治政府,其合法性来自英王颁发的特许状,授权他们在规定区域内组建社会和政府,在不违背英国法律的前提下制定所需法律法规,设置和任命地方官员。马萨诸塞虽然只有一个政府,但其自治原则同样适用于各定居点,只要不违背殖民地当局的法律,定居点事务由该地居民共同协商决定。当定居点陆续扩展为小镇后,镇议会便成为政治自治的载体。
然而,这看来自然的事情也历经了十年周折。从法律上讲,特许状保证殖民地居民享受英国公民的权利,但当时的英国公民尚无参政权,殖民地又如何获得的呢?任何政权的创立必然包含着一种政治理念,清教徒们信奉的是加尔文的政治主张:“由于人的罪恶和欠缺,使政权操于许多人之手,乃较为稳妥,他们好彼此帮助、教导、规劝。这样,倘若有人越权,别人就可以监察并约束他的野心。”有了这样的理念,才有清教民众不懈的争取,也才有清教领袖明智的妥协。
依据特许状,公司(政府派出机构)权力归所有股东(即自由民),他们每年召开四次“大会”,其中一次选举官员——正副总督和若干助手。官员上任后每月开一次“助手会”,处理日常事务。公司移民北美后,原自由民只来了十几个,而且大多是官员。按理说,这个绝对少数掌握了马萨诸塞一切合法权力,完全可以形成寡头统治。奇怪的是他们没有这样做,这里没有人敢当独裁者。
在殖民地召开的第一次大会上,温斯洛普及其同僚就主动将自由民范围扩展到所有教会成员(男性,仆人除外),让他们拥有助手一级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总督和副总督由助手内部产生。温斯洛普相信政府乃“公民之约”,民众有权决定政府形式,选举官员,他们的某种参与有利于完成上帝的约定。但由于民众素质参差不齐,所以让教会成员参与较为稳妥。他不怕民众有权,而是怕民众犯错,惹恼上帝。
但民众并不因此满足,这些本无自由民资格的人在意外获得资格后,却要求兑现特许状中自由民的一切权利了。他们先是以“无代表不纳税”为由抗税,争取到了代表权——每个定居点派两名代表参与讨论增税事项。接着当局让步,将正副总督改为自由民直选。后来代表们又依据特许状,争取到了立法权——由总督指定一些自由民组成委员会参与修改法律。再后来,他们确定了代表多数和官员多数享有同等否决权,在大会中平分秋色。他们限制了终身任职的顾问委员会,还多次将温斯洛普从总督的位置上选下来,理由不是他不称职,而是他威望太高,怕从此形成官员的终身制,乃至世袭制。
一锤定音的是制定一套完整的立法来限制权力,保障公民自由。温斯洛普对此曾推诿道:殖民地已经有《圣经》为法,但执行起来需因地制宜,事先规定死了反而限制官员灵活运用。他希望像英国习惯法那样,通过案例积累出一套更实用的司法系统。
代表们反驳道,既然政府目的是遏制人的堕落,那么官员也是人,也得有办法来遏制他们才行。他们找到法律专家起草了一个详尽的《自由权法》,条款上百之多,各类权利无不包含其中,还规定了陪审团制度、合法程序等,确认了1634年实行的代表制,保证各镇的独立自治。
1641年,大会通过了这个被誉为“马萨诸塞大宪章”的法案,这下民众高兴了,也终于放心了。他们又把温斯洛普选了回来,让他在总督位置上一直干到病逝。对一个他们最尊敬、爱戴和信任的总督,清教徒们没有放松戒备,不忘用法律来约束他的权力。温斯洛普也能始终尊重民意,严以律已。正是在对上帝的共同敬虔中,权力分配犹如治者与被治者的对弈,平等平和,有商有量,不欺不瞒,终于琢磨出新英格兰小镇自治的模式,为日后的美国政治夯土奠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