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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预防调查是2007年《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正式提出的一种新型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形式。由于《规则》只作了原则性规定,实践中究竟如何开展,各地理解不一致,执行不一样,收效也不尽相同。预防调查是从源头上、机制上、根本上预防职务犯罪的有效举措,是检察机关走出预防职务犯罪困境、主动参与社会管理的切入点,有效开展预防调查检察机关大有作为。
【关键词】
调查制度;职务犯罪;社会管理
预防调查是2007年《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正式提出的一种新型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形式。由于《规则》只作了原则性规定,实践中究竟如何开展,各地理解不一致,执行不一样,收效也不尽相同。笔者认为,预防调查是从源头上、机制上、根本上预防职务犯罪的有效举措,是检察机关走出预防职务犯罪困境、主动参与社会管理的切入点,有效开展预防调查检察机关大有作为。本文就现有体制下预防调查的具体制度设计作初步思考和探讨。
1 预防调查的概念
准确界定预防调查的概念,是进行预防调查制度设计的前提和基础。预防调查作为专用术语,应根据相关规范性文件界定其内涵和外延。
预防调查是预防职务犯罪调查的简称,是检察机关对可能引发职务犯罪的隐患、非规范职务行为以及职务犯罪衍化的法律监督活动。根据这一内涵界定,预防调查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启动的广泛性。启动预防调查与启动职务犯罪初查程序不一样,职务犯罪初查只有在获得犯罪线索后才能启动;而预防调查则针对任何可能引发职务犯罪的制度隐患和制度漏洞开展调查,只要有合理怀疑,即使没有任何犯罪线索,也可以开展预防调查活动。二是实施的目的性。预防调查紧紧围绕预防职务犯罪这一目的展开。三是内容的机制性。预防调查主要着眼于可能导致职务犯罪的制度隐患和工作程序,通过完善制度达到预防效果。
(一)预防调查的分类
从调查的组成看,可以分为独立预防调查和联合预防调查,独立预防调是预防调查组成员均为检察机关人员的调查,联合预防调查是预防调查组成员由检察机关人员和有关行业、部门、单位共同组成的调查[]。从调查的来源看,可以分为上级指定调查和本级主动调查,上级指定调查是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专题调查要求并组织下级人民检察院开展的调查,本级主动调查是检察机关结合本地实际需要开展的调查。从调查内容的广泛程度,可以分为专题调查和综合调查,专题调查是对引发犯罪的一个或几个方面进行调查,综合调查是对某个单位进行全面广泛的调查。
(二)预防调查与犯罪分析、预防咨询有联系和区别
三者都是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方式,都是预防职务犯罪检察建议的来源途径。犯罪分析是在案件侦破的条件下,仅仅通过卷宗材料去研究犯罪特点和原因而提出检察建议,其好处是简便易行,技术难度不大,不足是很多案外因素无法把握,深入性不够;预防咨询是检察机关应相关部门请求进行制度审查而提出预防建议,其好处是事前预防,不足是相关单位主动性不够,且技术性要求高,因缺乏专家级工作人员,目前这种方式很难开展或流于形式。预防调查的技术难度介于犯罪分析与预防咨询之间,可以兼有二者的长处,检察机关完全可以根据自身信息优势和业务优势开展,达到有效预防职务犯罪的目的。
2 预防调查的现实意义
(一)预防调查是检察机关有效参与社会管理的切入点
腐败问题是中央高度重视、群众呼声强烈、连续几年全国“两会”热点话题排名前几位的社会问题,治理腐败是当前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检察机关作为查办和预防职犯罪的职能机关,运用预防调查有效预防职务犯罪是立足职能参与社会管理的最佳角度,是检察机关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有力举措,是检察机关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落实中央部署、回应社会各界强烈要求加大预防腐败工作力度的重要载体。
(二)预防调查是现有体制下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最佳选择
对于惩处腐败,中央态度非常坚决,实际查办力度也越来越大,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连续几年大幅增长就是证明,但腐败犯罪却仍“屡禁不止、前腐后继”,不得不引起深思。中央“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理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的“三个注重”指出了出现问题的根源和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也就是说,腐败犯罪从根本上说是制度缺陷所致。但“三个更加注重”在实际贯彻执行中,遇到一个核心问题,也是瓶颈问题,就是对某个具体单位的制度缺陷,由什么机构、以什么形式、通过什么权力来负责监督、发现、并建议完善。在现有体制机制、职能划分和总体格局下,检察机关以预防调查的形式和权力介入,是最恰当的选择。
(三)预防调查是预防工作走出困境的有效出路
目前预防工作陷入困境在全国检察系统具有普遍性。在预防手段刚性不足的背景下,检察机关“从大处着眼,从小处入手”,进驻相关单位(包括没有收到举报但可能存在职务犯罪制度漏洞的单位)开展预防调查,必然引起相关单位的高度重视,使制度漏洞长期存在但无人“多事”的问题摆上领导班子的议事日程,切实得到整改和完善,使预防工作由软变硬,带来预防工作的春天,实现预防工作有为有位。
3 现有体制下预防调查的制度设计
预防工作的灵魂在于创新,只要有效果,手段和方法都可以探索。本着立足现有体制机制、借力增强刚性、促进相关单位配合、合理建议得到采纳的原则,对预防调查的具体操作作如下建议:
(一)提出预防调查建议
预防调查建议由预防部门提出。预防调查建议要突出针对性,要针对已经或可能引发职务犯罪的制度漏洞或隐患提出。实际操作中可以对以下情形的单位提出预防调查建议:被立案查办职务犯罪的;多次被举报涉嫌职务犯罪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专家咨询委员等群众强烈要求的。在具体单位的选择上要综合考虑一度时期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查办职务犯罪专项行动、社会舆论反响、个案类案分析反映出的职务犯罪苗头性倾向性多发性趋势等多种因素,确保预防调查的针对性、典型性、有效性、服务性。
(二)作出预防调查决定
预防调查是一项严肃的工作,涉及到检察机关与其他机关的关系处理,对相关单位实施预防调查的决定必须由检委会研究作出,把内部监督制约纳入制度设计,以确保正确决策,同时防止预防调查权滥用。
(三)抄送预防调查决定
在现有法律没有对预防调查作明确规定的框架下,为了有效防止被调查单位不配合、改变预防调查“靠私人感情、靠朋友关系、看被调查单位脸色开展工作”的现象,对预防调查决定要抄送对被调查单位有实质性、强制性管理监督职权的人大、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这样,既有利于人大、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了解实际情况、有效实施监督管理,又有利于检察机关借力增强预防调查的刚性,使被调查单位积极配合调查工作,确保预防调查顺利开展。
【作者简介】
马海妍,1981出生,女,系株洲县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科科长。
预防调查是2007年《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正式提出的一种新型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形式。由于《规则》只作了原则性规定,实践中究竟如何开展,各地理解不一致,执行不一样,收效也不尽相同。预防调查是从源头上、机制上、根本上预防职务犯罪的有效举措,是检察机关走出预防职务犯罪困境、主动参与社会管理的切入点,有效开展预防调查检察机关大有作为。
【关键词】
调查制度;职务犯罪;社会管理
预防调查是2007年《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正式提出的一种新型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形式。由于《规则》只作了原则性规定,实践中究竟如何开展,各地理解不一致,执行不一样,收效也不尽相同。笔者认为,预防调查是从源头上、机制上、根本上预防职务犯罪的有效举措,是检察机关走出预防职务犯罪困境、主动参与社会管理的切入点,有效开展预防调查检察机关大有作为。本文就现有体制下预防调查的具体制度设计作初步思考和探讨。
1 预防调查的概念
准确界定预防调查的概念,是进行预防调查制度设计的前提和基础。预防调查作为专用术语,应根据相关规范性文件界定其内涵和外延。
预防调查是预防职务犯罪调查的简称,是检察机关对可能引发职务犯罪的隐患、非规范职务行为以及职务犯罪衍化的法律监督活动。根据这一内涵界定,预防调查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启动的广泛性。启动预防调查与启动职务犯罪初查程序不一样,职务犯罪初查只有在获得犯罪线索后才能启动;而预防调查则针对任何可能引发职务犯罪的制度隐患和制度漏洞开展调查,只要有合理怀疑,即使没有任何犯罪线索,也可以开展预防调查活动。二是实施的目的性。预防调查紧紧围绕预防职务犯罪这一目的展开。三是内容的机制性。预防调查主要着眼于可能导致职务犯罪的制度隐患和工作程序,通过完善制度达到预防效果。
(一)预防调查的分类
从调查的组成看,可以分为独立预防调查和联合预防调查,独立预防调是预防调查组成员均为检察机关人员的调查,联合预防调查是预防调查组成员由检察机关人员和有关行业、部门、单位共同组成的调查[]。从调查的来源看,可以分为上级指定调查和本级主动调查,上级指定调查是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专题调查要求并组织下级人民检察院开展的调查,本级主动调查是检察机关结合本地实际需要开展的调查。从调查内容的广泛程度,可以分为专题调查和综合调查,专题调查是对引发犯罪的一个或几个方面进行调查,综合调查是对某个单位进行全面广泛的调查。
(二)预防调查与犯罪分析、预防咨询有联系和区别
三者都是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方式,都是预防职务犯罪检察建议的来源途径。犯罪分析是在案件侦破的条件下,仅仅通过卷宗材料去研究犯罪特点和原因而提出检察建议,其好处是简便易行,技术难度不大,不足是很多案外因素无法把握,深入性不够;预防咨询是检察机关应相关部门请求进行制度审查而提出预防建议,其好处是事前预防,不足是相关单位主动性不够,且技术性要求高,因缺乏专家级工作人员,目前这种方式很难开展或流于形式。预防调查的技术难度介于犯罪分析与预防咨询之间,可以兼有二者的长处,检察机关完全可以根据自身信息优势和业务优势开展,达到有效预防职务犯罪的目的。
2 预防调查的现实意义
(一)预防调查是检察机关有效参与社会管理的切入点
腐败问题是中央高度重视、群众呼声强烈、连续几年全国“两会”热点话题排名前几位的社会问题,治理腐败是当前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检察机关作为查办和预防职犯罪的职能机关,运用预防调查有效预防职务犯罪是立足职能参与社会管理的最佳角度,是检察机关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有力举措,是检察机关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落实中央部署、回应社会各界强烈要求加大预防腐败工作力度的重要载体。
(二)预防调查是现有体制下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最佳选择
对于惩处腐败,中央态度非常坚决,实际查办力度也越来越大,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连续几年大幅增长就是证明,但腐败犯罪却仍“屡禁不止、前腐后继”,不得不引起深思。中央“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理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的“三个注重”指出了出现问题的根源和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也就是说,腐败犯罪从根本上说是制度缺陷所致。但“三个更加注重”在实际贯彻执行中,遇到一个核心问题,也是瓶颈问题,就是对某个具体单位的制度缺陷,由什么机构、以什么形式、通过什么权力来负责监督、发现、并建议完善。在现有体制机制、职能划分和总体格局下,检察机关以预防调查的形式和权力介入,是最恰当的选择。
(三)预防调查是预防工作走出困境的有效出路
目前预防工作陷入困境在全国检察系统具有普遍性。在预防手段刚性不足的背景下,检察机关“从大处着眼,从小处入手”,进驻相关单位(包括没有收到举报但可能存在职务犯罪制度漏洞的单位)开展预防调查,必然引起相关单位的高度重视,使制度漏洞长期存在但无人“多事”的问题摆上领导班子的议事日程,切实得到整改和完善,使预防工作由软变硬,带来预防工作的春天,实现预防工作有为有位。
3 现有体制下预防调查的制度设计
预防工作的灵魂在于创新,只要有效果,手段和方法都可以探索。本着立足现有体制机制、借力增强刚性、促进相关单位配合、合理建议得到采纳的原则,对预防调查的具体操作作如下建议:
(一)提出预防调查建议
预防调查建议由预防部门提出。预防调查建议要突出针对性,要针对已经或可能引发职务犯罪的制度漏洞或隐患提出。实际操作中可以对以下情形的单位提出预防调查建议:被立案查办职务犯罪的;多次被举报涉嫌职务犯罪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专家咨询委员等群众强烈要求的。在具体单位的选择上要综合考虑一度时期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查办职务犯罪专项行动、社会舆论反响、个案类案分析反映出的职务犯罪苗头性倾向性多发性趋势等多种因素,确保预防调查的针对性、典型性、有效性、服务性。
(二)作出预防调查决定
预防调查是一项严肃的工作,涉及到检察机关与其他机关的关系处理,对相关单位实施预防调查的决定必须由检委会研究作出,把内部监督制约纳入制度设计,以确保正确决策,同时防止预防调查权滥用。
(三)抄送预防调查决定
在现有法律没有对预防调查作明确规定的框架下,为了有效防止被调查单位不配合、改变预防调查“靠私人感情、靠朋友关系、看被调查单位脸色开展工作”的现象,对预防调查决定要抄送对被调查单位有实质性、强制性管理监督职权的人大、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这样,既有利于人大、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了解实际情况、有效实施监督管理,又有利于检察机关借力增强预防调查的刚性,使被调查单位积极配合调查工作,确保预防调查顺利开展。
【作者简介】
马海妍,1981出生,女,系株洲县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科科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