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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医疗程序中,强、弱对抗性因素交错并存的状况和特殊复杂的证明对象,为适当证明理念在强制医疗程序中的贯彻提供了依据。由此必将时强制医疗程序中的证据准入.调查方法和心证程度提出有别于普通诉讼程序的要求。总的指导原则是既需要彰显宽松的一面,增加法官可斟酌的证据量并适当减低法官心证的程度;也要表现出其谨慎的一面,证据应可靠、相关,证据调查应保障辩方的知情权和异议权,谨防转移证明责任和任意减低证明标准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