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某中学教师因病请假,学校要求教师自找代课人.代课老师在上课期间,发现一个学生做小动作,遂上前揪其耳朵,不料学生耳朵流血不止,前后花去医疗费用高达3500元,家长要求学校赔偿,双方对学校是雇主这一点没有争论,但学校以该行为是代课老师所为,拒绝赔偿.代课老师认为自己是职务行为,学校应该首先赔偿.如何解决这起纠纷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