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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结论"的称谓折射出这一证据形式的"权威性",因而容易导致人们对鉴定结论的迷信与盲从,使得人们相信鉴定结论无需进行诉讼双方的对抗质证。而"鉴定意见"的表述较为科学,符合客观实际,有助于降低人们对鉴定证据的盲从。"鉴定意见"的确立为我国诉讼观念与诉讼结构的逐步转变提供了契机,必将开启我国鉴定制度的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