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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尔斯·巴克利说,NBA应该允许每一场比赛揍一个球迷。
也许有些球迷真的很贱很讨厌。或者说他们真的欠揍,但联盟永远也不可能批准“揍球迷条款”。假如巴克利的建议真的得到采纳,人们一定会将其命名为“巴克利条款”。
规则为人而制定。自然也会因“人”而更改——纵观NBA60余年历史,类似的先例屡见不鲜。总有一些“关键先生”,能让这个联赛为了他而修改游戏规则:球场之上,一个球员的非凡地位可以改变一项竞技规则;球场之外,一场诉讼可以催生一项劳资条款。因此而制定的规则或条款,通常也会直接或间接地由该球员的名字命名。
Bird Exception
事情要从1979年说起。当时身为菜鸟的拉里·伯德,一举创造了全美所有职业体育联盟新秀合同的最高薪金纪录——五年325万美元。当然,伯德没有愧对这样的优越待遇——在他的带领下,凯尔特人由一支29胜的队伍,“升级”为61胜的劲旅。随着伯德的表现越来越好,当这份合约即将到期的时候,凯尔特人开始盘算起如何才能留下这位球队领袖。
1983年,费城76人不失时机地向效力于火箭队的摩西·马龙抛出一纸六年1300万美元的合同,这在当时是绝对的天文数字。此举为凯尔特人续约伯德带来了极大麻烦——既然马龙能值这么多钱,那伯德也应该得到类似的合同。但问题在于,凯尔特人已经没有薪金空间进行这样的操作,所以他们需要借助于额外的条款才能留下伯德。
最终在1983年9月,伯德放弃了自己最后一年65万美元的合约,转而与凯尔特人达成了新的合同—七年1260万美元,而波士顿人就是通过“伯德条款”,才得以完成这次签约——该条款允许全队薪金在工资帽以上的球队同本队的自由球员重签合约,数额可以达到顶薪,但有一定附加条件。说句题外话,官方之所以推出这个条款,也是不想看到伯德离开凯尔特人,因为当时联盟的最大看点,就是伯德领军的凯尔特人和“魔术师”率领的湖人之间的“黑白争雄”。
凡事皆有利弊。由于此条款让球队无视薪金上限,只要超级球星成为自由球员后,几乎都会漫天开价,从而种下了劳资双方在1998年谈判破裂的恶果。但无论如何,大牌自由球员因为“伯德条款”使自己获得了最大利益,甚至于即使转会,也都纷纷利用“先签后换”的方式,争取到该条款。勒布朗·詹姆斯和克里斯·波什今夏改投热队就是最好的例子。
Robertson Case
斯卡·罗伯特森在1961-62赛季完成的“场均三双”数据,在联盟历史上空前绝后。然而“大O”对于NBA的影响,远不止在技术层面——当年罗伯特森的一场诉讼,直接促使NBA产生“自由球员”的概念。
在联盟成立初期,球员们在转会问题上并没有自主权。最初加入到哪支球队,如果不被球队主动交易走,那就只能终老于此。正因为没有选择的余地,球队老板可以随意压低与球员的合约,球员的利益因此受到严重侵害。这样的情况一直持续到了1970年,当时身为球员工会主席的罗伯特森,对联盟限制自由球员自主转投他队的做法提出了诉讼。他认为这样的做法是对《反托拉斯法》的侵犯,并提出球员在合约到期后可以自由转会。
在经过了一番拉锯之后,这起诉讼直到1976年才得到解决,并最终达成了“罗伯特森法案”。该法案规定,合约到期的球员,可以自由转会,原球队拥有优先续约的权利。
尽管“罗伯特森法案”并没有使得合同到期的球员能完全自主选择球队,但仍然开创了篮球转会制度的先河——球员们选择下家的自由度大大提升,而且薪水随之水涨船高,因为球队不必像过去那样为自由球员支付额外的赔偿费用,也就更愿意往球员身上砸钱。可以说,现今联盟中这些拿着千万年薪的大牌球星,都在享受着罗伯特森的“余荫”。
Haywood Case
球场上,斯潘塞·海伍德具有令对手恐慌的破坏力。离开球场后,海伍德仍然对篮球有着持续的影响力,这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在他的据理力争之下,使得尚未毕业的大学球员进入NBA打球成为合法。
事情要追溯到40多年前。1968的夏天,海伍德帮助美国队在墨西哥奥运会男篮比赛中夺金称雄。回国后,海伍德升入底特律大学并随校队征战大二赛季(海伍德的大一学期是在特立尼选国家专科学校度过的),场均可以得到32.1分、21.5个篮板。在感觉到自己的球技已经完全成熟以后,海伍德决定放弃剩余的两年大学生涯,转而加盟了ABA的丹佛火箭队。海伍德来到ABA的第一个赛季,就凭借出色的发挥(场均30分、19.5篮板)包揽了最佳新秀和最有价值球员两项大奖,而他这样的表现当然会令NBA联盟的各支球队垂涎。
在经过一番考虑之后,海伍德在1970年夏天决定离开丹佛火箭队,加盟NBA的球队西雅图超音速。但在那个时候,NBA联盟规定大学球员必须念完四年才能进入NBA,海伍德需要等到1971-72赛季才符合这个条件,所以联盟办公室和NBA其他各支球队都反对这一签约,他们抗议超音速队违反了联盟现有的规定,并且认为海伍德没有通过选秀进入NBA,超音速根本没有权利得到他。
争论的结果是,NBA将海伍德和超音速队告上了法庭。海伍德在法庭上为自己辩护道:他作为家里惟一的收入来源,生活处于非常艰难的境遇之下,因此他有赚钱养活自己的权利。最终美国最高法院的判决表明,他们支持海伍德的辩护。而在一切都已尘埃落定之后,海伍德得以作为超音速的一员,参加了1970-71赛季后半段的33场常规赛。
这个结果,对NBA联盟意义深远——从1971-72赛季开始,NBA允许大学未毕业的学生球员参加选秀,但必须要到联盟办公室开具“境遇艰难”的证明。到了1976年,面对涌动的“弃学参选”的暗流,最终决定取消这个“境遇艰难”的证明,任何适龄球员,包括在校大学生都可以参加选秀。不过前提条件是,该球员要至少提前45天向联盟办公室通报自己参选的决定。这与现今未毕业的大学球员,要提前两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联盟参选是一样的。
Mourning Exception
2004-05赛季中段,网队同猛龙之间进行了一笔交易,新泽西人将阿朗佐·莫宁送到猛龙,得到文斯·卡特。然而,一心想去有冠军竞争力球队的莫宁,竟然选择拒绝去多伦多报道。此事前后共僵持了近两个月时间,最终猛龙队做出了让步,他们将莫宁的合同买断,并给出一个为其留足了面子的理由:“莫宁不适合我们球队的长远计划,他留在这里也基本没有出场时间。”
莫宁随后做出重返热队的决定,而这也让他在2006年获得了梦寐以求的总冠军戒指。然而球员在被交易后拒绝去新亲家报道的态度,显然与竞技体育倡导的公平竞争背道而驰,联盟因此出台了“莫宁规则”规定,联盟主席有权对转会后拒绝为新东家效力的球员,进行经济或者禁赛处罚。有了这个规则作为警示,球员们在被交易后再不敢恣意妄为,由此也提升了球员交易市场上的公平性。
Number Change Rule
阿泰斯特对更换球衣号码有着病态般的执着。其实在生涯前三个赛季,阿泰对球衣号码还很专一,然而从2002-03赛季,阿泰开始了自己的“换衣秀”。最先是把15号换成23号,阿泰给出的说法是向乔丹致敬。2003-04赛季,阿泰斯特又穿上91号,这是罗德曼当年穿过的号码。2004年奥本山事件后,重回赛场的阿泰又穿回15号。
终于,阿泰频繁更换号码引起联盟的不满,从此也出台一个“换号规则”。不过,更换球队后换号码则不受该规则的限制。而阿泰这几年频频改换门庭,自然不会放过这样的机会:阿泰被步行者交易到国王,随即将号码改成93号。此后加盟火箭和湖人,他又分别穿上96号和37号。
考虑到阿泰和湖人之间签下的是五年合同,在球衣号码的问题上,他恐怕要消停一段时间。而这几年园换号规则,无奈放弃招牌号码的球星也有很多。2007年,“便士”哈达威复出加盟热队,但多雷尔·莱特碍于规定限制,无法将1号让给他。艾弗森当年从掘金转投活塞,也因此没能穿上3号。勒布朗在加盟热队时也遇到了类似麻烦,热队6号球衣的主人原本是钱莫斯,但鉴于勒布朗早就递交了更换球衣号码的申请,双方还是顺利完成了交接。
ArenaS Exception
2002-03赛季,效力于勇士队的二年级球员阿伦纳斯场均得到18.3分、4.7个篮板,6.3次助攻,当选赛季进步最快球员。彼时,人们都能看出阿伦纳斯日后有跻身联盟一线球星的潜力,所以在2003年体赛期,奇才队为其开出了六年6400万美元的邀请合同。由于“大将军”是受限制自由球员,勇士队可以相同条件来挽留他。但是问题出现了——阿伦纳斯是次轮新秀,勇士队只和他签了两年合同,所以“伯德条款”并不适用。而受到薪金上限的制约,勇士只能为其开出年薪为490F美元的中产阶级合同,这最终导致他们只能眼睁睁看着阿伦纳斯加盟奇才。事实上,2004年轰动一时的布泽尔“欺骗”事件,也是因为骑士无力匹配爵士的报价合同导致。
针对这个现象,联盟在2005年推出的新版劳资合同中,专门制定了“阿伦纳斯条款”,该条款规定其他球队为次轮出身的新秀开出的报价合同,首年年薪不得高于中产合同,而此后几年的薪金也有相应规定。因为首轮新秀前四年合同都有相关规定,所以并不会出现“阿伦纳斯现象”,这一规则适用范围就锁定在次轮新秀和非选秀球员身上。
从该条款颁布后的五年时间来看,联盟中再也没有发生类似阿伦纳斯“叛逃”奇才的情况发生。当然,母队的利益虽然因此得到了保护,但选秀大会攻轮出身的新秀也失去了提早捞一桶金的机会。
Made in NBA
一定程度上,球员们张扬的个性也是NBA发展史中的重要部分,而篮球比赛既要饱含激情、华丽,悬念等品质,也要有愤怒、垃圾话、甚至邪恶等元素然而在2006年,NBA官方竟开辟先河,出台“零容忍”政策,规定裁判吹罚比赛的过程中,任何球员不得有发泄情绪或做出手势动作等举动,否则便会马上吃到技术犯规,甚至被罚出场外。
联盟想纠正球员们骄纵成性的想法并没有错,但凡事皆有限度。“零容忍”显然有些矫枉过正,所以该规则刚一出台,就成了所有球员以及媒体眼中的过街老鼠不用说,首当其冲的就是拉希德·华莱士。这个裁判眼中的“大话王”,曾在2000-01赛季创下单季40次技术犯规的纪录,之后又三次“荣膺”技术犯规王。华莱士在接受采访时直言,这是一个针对他的法则,“这意味着我下赛季只能规规矩矩当好人了——当联盟针对一个家伙做出特别规定时,这个人最好老实点。”华莱士说。
果然,华莱士成为“零容忍”出台后的第一个“牺牲品”。在2006-07赛季活塞同雄鹿的揭幕战上,华莱士因不服裁判判罚而上前理论,结果连吃两个T被罚出场。其他球员日子也不好过,该赛季头17场比赛,裁判一共吹了46发技术犯规,场均达到2.7次。见此情形,连大卫·斯特恩也看不下眼,承认“零容忍”为比赛带来了副作用。既然总裁都这样说了,裁判们在之后的比赛中也收敛许多。
在经过个赛季的试行后,鉴于该规则反响不佳,球员工会更是准备上诉,官方最终在2007-08赛季开始前放宽了这条禁令的限制,球员们可以适当向裁判表达自己的看法。
O'Neal Rule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如果不是因为糟糕的罚球,沙奎尔·奥尼尔的职业生涯还可以更加伟大。但话又说回来,如果“鲨鱼”的罚球能像雷吉·米勒那般出色,那么除了将这个大家伙清除出比赛场外,就再也找不出另外一种能够阻挡他得分的方式了。如你所知,除了罚球以外,在巅峰期的奥尼尔身上,我们再找不到其他任何弱点,所以很多球队在面对他时。只能祭出“砍鲨战术”。
2000年季后赛,“砍鲨战术”得到了空前绝后的运用。西部决赛湖人对阵开拓者,奥尼尔在所有七场比赛中共计89次站上罚球线,场均有12.7次罚球,而这已经是波特兰入“收敛”之后的结果了。要知道在这个系列赛的首战,奥尼尔就得到了27次罚球机会,其中第四节单节竟然达到25次——当时开拓者为了挽回败局,几乎每个防守回台就将奥尼尔送上罚球线,联盟历史上的单节罚球次数纪录也因此被改写而到了总决赛湖人对阵步行者时,联盟历史上单场罚球数纪录也被改写——系列赛第二场,印第安纳人竟然在全场比赛中39发送奥尼尔上罚球线,而“鲨鱼”只命中了其中的18球。
这场比赛还出现了令人印象深刻的一幕:为了躲避对手的犯规,奥尼尔竟然跑到场外发边线球,但这也无法改变步行者队一心“砍鲨”的决心,所以在比赛最后时刻,菲尔·杰克逊只能做出让奥尼尔到场外休息的决定。这样频繁的有针对性的犯规,令比赛的观赏性大打折扣。而核心球员为了躲避犯规不能出场,更是堪称“荒谬”。见此情形,官方迅速出台了“最后两分钟不能对无球队员犯规”的规则,这个规则也立刻被人们形象地称为“奥尼尔规则”。
Goaltending
在NBA成立之初,球员们的身高较矮,加上弹跳力也普遍并不出众,要想在篮筐之上改变球的运行轨迹,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因此也就没有干扰球一说。但随着乔治·迈肯这个身高2 08米的内线巨人加入联盟,联盟不得不完善一些篮球规则,首当其冲就是“非法干扰球”
迈肯回忆说:“我在比赛中的任务,就是负责在篮下防守。当对手投篮时,我就跳起来把球拍飞。”为此,联盟不得不在1951年出台新的规则:不得干扰篮筐上方的球。再后来,干扰球的定义被进一步完善:在球离开投篮球员的手到球上升到最高点的期间,防守球员碰到篮球算是盖帽;而在球从最高点下降之后,防守球员碰到篮球就属于干扰球违例。秒区是为了限制攻方球员在有利进攻位置滞留时间过长,而从球场地面划出的区域。任何一名攻方球员滞留在该区域的时间不得超过三秒,否则将会被认定对于防守方不公正的进攻行为 而吹罚,进而攻守转换。
篮球运动很早就有三秒区的概念,但在NBA刚成立的时候,球员们在篮下的进攻威力有限,三秒区仅为六英尺。而在迈肯进入联盟后,官方为了限制他在篮下的威力,在1951年制定了将三秒区域扩大为12英尺的规则。再后来,张伯伦这个历史上最恐怖的“得分机器”进入联盟,为了限制他的杀伤力,官方在1964年再度做出将三秒区扩大到16英尺的规定,而这次扩张后的三秒区域大抵和现在的篮球比赛相当,故张伯伦算是让三秒区扩大化过程中最重要的一员、
Anti-Isolation Rule
从1986年那场“上帝身穿23号球衣”的比赛说起。当时迈克尔·乔丹面对联盟最好的球队凯尔特人时,得到了季后赛史上的单场最高分63分。而在接下来的1986-87赛季中,乔丹以场均37.1分成为得分王,“飞人”在进攻端的表现几乎无法阻挡。
在当时,公牛队最常用的打法就是大家在场上拉开空间,然后乔丹利用超强的个人能力强吃和他对位的球员。乔丹个人只手遮天的进攻表演,迅速为其赢得广大球迷的喝彩,然而,这却和联盟的发展方向背道而驰——在上世纪80年代以前,NBA一直被指责为竞技性不够,所以联盟为了避免过于强大的个人直接左右比赛,一直在逐步完善篮球规则。
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官方在1987-88赛季出台了“反孤立法则”,该规则发布伊始就被视作“乔丹规则”,而乔丹本人倒是看得很开。“这只是一个磨合的过程,我原来在北卡就玩过团队篮球——一个晚上只得17分,但能赢下绝大多数的比赛,我至今很享受那样的模式。乔丹说。
此后的几个赛季,公牛队球员不能再像过去那样聚集在球场的一侧,然后看着另一侧的乔丹单打,或者等待空位投篮机会。而到了1994年,随着乔丹的退役和新人的涌现,反孤立法则在昙花一现后被废止,这也让此规则带上了更多的“反乔丹”烙印。
显而易见的遗憾:我们永远不知道乔丹在他个人技术能力最出色的时期,在没有规则的约束下,能够有怎样的表现。
Payton Exception
2004-05赛季季中变易截止日到来之前,凯尔特人同鹰队之间打出一笔交易:“绿衫军”送出加里·佩顿、汤姆·古格利奥塔、迈克尔·斯图尔特以及一个未来的首轮选秀权,交换到安东尼·沃克。凭借这个交易,凯尔特人完成了波士顿“双子星”的重组。但是却损失了佩顿这个经验丰富的组织后卫。不过,仅仅过了一个星期时间,佩顿就又穿上了凯尔特人的球衣——这个只能出现在NBA-live游戏里的场景,缘何会发生在现实之中?
有鉴于鹰队的实力实在太烂,佩顿根本就不想为这支鱼腩球队打哪怕一场比赛,所以他根本就没有前去亚特兰大报到。见此情景,鹰队只好将佩顿从球队名单裁掉,后者得以成为自由球员,不过,因为是佩顿有错在先,鹰队无需支付他合同中540万美元的薪水,但佩顿还是铁了心走人。“我才不在乎呢,钱财是身外之物,我要做我应做的事。”佩顿说。
就这样,佩顿重新和凯尔特人签了一份一年140万美元的老将最低合同。佩顿损失了大把钞票,但好在终究是来到了一支自己愿意效力的球队。而为了防止类似佩顿这样被用于交易的球员被新东家裁掉后,随即回到原球队事件的发生,联盟随即出台了一个规定:被交易后又被裁掉的自由球员,禁止立即与原球队重新签约,而且必须等待30天时间。不过,此项规则的“威慑力”十分有限——如果一个球员被交易后随即被新东家裁掉,而他和老东家都想再续前缘,等上30天时间根本不会成为问题——布兰特·巴里在2008年回到马刺;“大Z”在今年重返骑士,都是最好的例子。
Amnesty Clause
遣散条款是劳资双方在2005年签订协议时新增的条款。该条款一经推出。各队管理层纷纷将球队中高薪低能的球员裁掉,因此减轻了奢侈税负担。至于被遣散的球员,除了还能在原东家领到剩余合同的工资外,如果新签球队,还能领到另一份薪水。可以说,这对球队以及球员来说是双赢的协议。
有意思的是,遣散条款刚刚出台,各路媒体就纷纷将其命名为“阿兰·休斯教条款”,原因是这位尼克斯队老臣在2001年签下六年1亿美元的大合同后,仅仅健康地打了两个赛季便总是因为伤病高挂免战牌。具有戏剧性的是,尼克斯并没有如人们想像那样裁掉休斯敦。相反的,纽约人选择遣散了三个赛季工资总额达到2130万美元的“垃圾狗”杰罗姆·威廉姆斯。此外,联盟中另有17支球队在该条款推出的第一年,就遣散了麾下的球员,其中包括迈克尔·芬利、布莱恩·格兰特以及德里克·安德森等名将。其后几年时间,每年也有很多球员加入到“被遣散大军”的行列中。
time limit Rule
2006年扣篮大赛上·身高只有1.75米的内特。罗宾逊击败了各路高手,成为历史上第二矮的扣篮大赛冠军。然而。“小土豆”的出色表现也受到一部分人的嘘声。在决赛的附加赛中,罗宾逊设计的动作是,在三分线外空中胯下两次换手后将球抛向篮板,随后空中接球将球扣人。这个动作本身足够华丽,但因为“小土豆”一共试扣了17次才完成,实在让观众看得有些昏昏欲睡——看扣篮大赛都能这样,显然是一个扣篮动作反复试扣带来的弊端。
有鉴于此,联盟从2007年开始果断推出新规定:球员要在两分钟内完成一次扣篮。如果在两分钟内未成功完成扣篮,仍有两次继续尝试的机会。显然,这条规定是因为内特·罗宾逊的“荒唐”表现才得以出炉,而之后的几届扣篮大赛也再没有陷入拖沓的节奏中。
No-traded Clause
今年休赛期,德克·诺维茨基同小牛队续签下的是一份为期四年8000万美元的新合同。虽然总金额并没有达到顶薪标准,但在这份续约合同中,却包括一则不可交易条款,“诺天王”也因此成为联盟历史上自科比·布莱恩特之后第二个拥有此项“霸王条款”的球员。
纵观联盟历史。球员流动乃是家常便饭,球队老板可以给你一份合同,自然也有权在合约期间内将你交易到其他球队。官方之所以将不可交易条款写进联盟劳资协议,是球员工会为球员们争取到的利益,并非是因为某个球员的行为所致。至于人们会将其形容为“科比条款”,主要因为科比是联盟中第一个将该项条款写进合同的球员,而且长期以来联盟中也只有他一人拥有“否决交易”权利,因此该条款就被深深地打上了“科比烙印”。
或许多数人都会有这样的疑问,既然不可交易条款如此美妙,为什么联盟的其他球星不将此写入自己的合同呢?答案是只有在联盟效力八年以上,且在一支球队至少效力四年以上的非限制自由球员才有资格在合同中加入该条款。而联盟中的很多大牌球星,都不会等到自己成为自由球员后再续签合同,例如蒂姆·邓肯在2007年夏天就把自己2010年夏天到期的合同延长至2012年,而他那个时候他并不是自由球员。另外,考虑到该条款会对球队未来改组形成束缚,球队管理层绝不会轻易给某个球员如此待遇。
回头看看科比的情况,当他在2004年夏天成为非限制自由球员后,此正好结束了自己的第八个赛季。当时的湖人在送走奥尼尔后不可能再失去科比,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科比最终签订了一份包括不可交易条款在内的七年1亿3640万美元的合同。至于诺维茨基,小牛老板库班在其跳出合同后就表示会不惜一切代价留在这个小牛队史头号球星,最终也为其送上了“霸王条款”。
也许有些球迷真的很贱很讨厌。或者说他们真的欠揍,但联盟永远也不可能批准“揍球迷条款”。假如巴克利的建议真的得到采纳,人们一定会将其命名为“巴克利条款”。
规则为人而制定。自然也会因“人”而更改——纵观NBA60余年历史,类似的先例屡见不鲜。总有一些“关键先生”,能让这个联赛为了他而修改游戏规则:球场之上,一个球员的非凡地位可以改变一项竞技规则;球场之外,一场诉讼可以催生一项劳资条款。因此而制定的规则或条款,通常也会直接或间接地由该球员的名字命名。
Bird Exception
事情要从1979年说起。当时身为菜鸟的拉里·伯德,一举创造了全美所有职业体育联盟新秀合同的最高薪金纪录——五年325万美元。当然,伯德没有愧对这样的优越待遇——在他的带领下,凯尔特人由一支29胜的队伍,“升级”为61胜的劲旅。随着伯德的表现越来越好,当这份合约即将到期的时候,凯尔特人开始盘算起如何才能留下这位球队领袖。
1983年,费城76人不失时机地向效力于火箭队的摩西·马龙抛出一纸六年1300万美元的合同,这在当时是绝对的天文数字。此举为凯尔特人续约伯德带来了极大麻烦——既然马龙能值这么多钱,那伯德也应该得到类似的合同。但问题在于,凯尔特人已经没有薪金空间进行这样的操作,所以他们需要借助于额外的条款才能留下伯德。
最终在1983年9月,伯德放弃了自己最后一年65万美元的合约,转而与凯尔特人达成了新的合同—七年1260万美元,而波士顿人就是通过“伯德条款”,才得以完成这次签约——该条款允许全队薪金在工资帽以上的球队同本队的自由球员重签合约,数额可以达到顶薪,但有一定附加条件。说句题外话,官方之所以推出这个条款,也是不想看到伯德离开凯尔特人,因为当时联盟的最大看点,就是伯德领军的凯尔特人和“魔术师”率领的湖人之间的“黑白争雄”。
凡事皆有利弊。由于此条款让球队无视薪金上限,只要超级球星成为自由球员后,几乎都会漫天开价,从而种下了劳资双方在1998年谈判破裂的恶果。但无论如何,大牌自由球员因为“伯德条款”使自己获得了最大利益,甚至于即使转会,也都纷纷利用“先签后换”的方式,争取到该条款。勒布朗·詹姆斯和克里斯·波什今夏改投热队就是最好的例子。
Robertson Case
斯卡·罗伯特森在1961-62赛季完成的“场均三双”数据,在联盟历史上空前绝后。然而“大O”对于NBA的影响,远不止在技术层面——当年罗伯特森的一场诉讼,直接促使NBA产生“自由球员”的概念。
在联盟成立初期,球员们在转会问题上并没有自主权。最初加入到哪支球队,如果不被球队主动交易走,那就只能终老于此。正因为没有选择的余地,球队老板可以随意压低与球员的合约,球员的利益因此受到严重侵害。这样的情况一直持续到了1970年,当时身为球员工会主席的罗伯特森,对联盟限制自由球员自主转投他队的做法提出了诉讼。他认为这样的做法是对《反托拉斯法》的侵犯,并提出球员在合约到期后可以自由转会。
在经过了一番拉锯之后,这起诉讼直到1976年才得到解决,并最终达成了“罗伯特森法案”。该法案规定,合约到期的球员,可以自由转会,原球队拥有优先续约的权利。
尽管“罗伯特森法案”并没有使得合同到期的球员能完全自主选择球队,但仍然开创了篮球转会制度的先河——球员们选择下家的自由度大大提升,而且薪水随之水涨船高,因为球队不必像过去那样为自由球员支付额外的赔偿费用,也就更愿意往球员身上砸钱。可以说,现今联盟中这些拿着千万年薪的大牌球星,都在享受着罗伯特森的“余荫”。
Haywood Case
球场上,斯潘塞·海伍德具有令对手恐慌的破坏力。离开球场后,海伍德仍然对篮球有着持续的影响力,这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在他的据理力争之下,使得尚未毕业的大学球员进入NBA打球成为合法。
事情要追溯到40多年前。1968的夏天,海伍德帮助美国队在墨西哥奥运会男篮比赛中夺金称雄。回国后,海伍德升入底特律大学并随校队征战大二赛季(海伍德的大一学期是在特立尼选国家专科学校度过的),场均可以得到32.1分、21.5个篮板。在感觉到自己的球技已经完全成熟以后,海伍德决定放弃剩余的两年大学生涯,转而加盟了ABA的丹佛火箭队。海伍德来到ABA的第一个赛季,就凭借出色的发挥(场均30分、19.5篮板)包揽了最佳新秀和最有价值球员两项大奖,而他这样的表现当然会令NBA联盟的各支球队垂涎。
在经过一番考虑之后,海伍德在1970年夏天决定离开丹佛火箭队,加盟NBA的球队西雅图超音速。但在那个时候,NBA联盟规定大学球员必须念完四年才能进入NBA,海伍德需要等到1971-72赛季才符合这个条件,所以联盟办公室和NBA其他各支球队都反对这一签约,他们抗议超音速队违反了联盟现有的规定,并且认为海伍德没有通过选秀进入NBA,超音速根本没有权利得到他。
争论的结果是,NBA将海伍德和超音速队告上了法庭。海伍德在法庭上为自己辩护道:他作为家里惟一的收入来源,生活处于非常艰难的境遇之下,因此他有赚钱养活自己的权利。最终美国最高法院的判决表明,他们支持海伍德的辩护。而在一切都已尘埃落定之后,海伍德得以作为超音速的一员,参加了1970-71赛季后半段的33场常规赛。
这个结果,对NBA联盟意义深远——从1971-72赛季开始,NBA允许大学未毕业的学生球员参加选秀,但必须要到联盟办公室开具“境遇艰难”的证明。到了1976年,面对涌动的“弃学参选”的暗流,最终决定取消这个“境遇艰难”的证明,任何适龄球员,包括在校大学生都可以参加选秀。不过前提条件是,该球员要至少提前45天向联盟办公室通报自己参选的决定。这与现今未毕业的大学球员,要提前两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联盟参选是一样的。
Mourning Exception
2004-05赛季中段,网队同猛龙之间进行了一笔交易,新泽西人将阿朗佐·莫宁送到猛龙,得到文斯·卡特。然而,一心想去有冠军竞争力球队的莫宁,竟然选择拒绝去多伦多报道。此事前后共僵持了近两个月时间,最终猛龙队做出了让步,他们将莫宁的合同买断,并给出一个为其留足了面子的理由:“莫宁不适合我们球队的长远计划,他留在这里也基本没有出场时间。”
莫宁随后做出重返热队的决定,而这也让他在2006年获得了梦寐以求的总冠军戒指。然而球员在被交易后拒绝去新亲家报道的态度,显然与竞技体育倡导的公平竞争背道而驰,联盟因此出台了“莫宁规则”规定,联盟主席有权对转会后拒绝为新东家效力的球员,进行经济或者禁赛处罚。有了这个规则作为警示,球员们在被交易后再不敢恣意妄为,由此也提升了球员交易市场上的公平性。
Number Change Rule
阿泰斯特对更换球衣号码有着病态般的执着。其实在生涯前三个赛季,阿泰对球衣号码还很专一,然而从2002-03赛季,阿泰开始了自己的“换衣秀”。最先是把15号换成23号,阿泰给出的说法是向乔丹致敬。2003-04赛季,阿泰斯特又穿上91号,这是罗德曼当年穿过的号码。2004年奥本山事件后,重回赛场的阿泰又穿回15号。
终于,阿泰频繁更换号码引起联盟的不满,从此也出台一个“换号规则”。不过,更换球队后换号码则不受该规则的限制。而阿泰这几年频频改换门庭,自然不会放过这样的机会:阿泰被步行者交易到国王,随即将号码改成93号。此后加盟火箭和湖人,他又分别穿上96号和37号。
考虑到阿泰和湖人之间签下的是五年合同,在球衣号码的问题上,他恐怕要消停一段时间。而这几年园换号规则,无奈放弃招牌号码的球星也有很多。2007年,“便士”哈达威复出加盟热队,但多雷尔·莱特碍于规定限制,无法将1号让给他。艾弗森当年从掘金转投活塞,也因此没能穿上3号。勒布朗在加盟热队时也遇到了类似麻烦,热队6号球衣的主人原本是钱莫斯,但鉴于勒布朗早就递交了更换球衣号码的申请,双方还是顺利完成了交接。
ArenaS Exception
2002-03赛季,效力于勇士队的二年级球员阿伦纳斯场均得到18.3分、4.7个篮板,6.3次助攻,当选赛季进步最快球员。彼时,人们都能看出阿伦纳斯日后有跻身联盟一线球星的潜力,所以在2003年体赛期,奇才队为其开出了六年6400万美元的邀请合同。由于“大将军”是受限制自由球员,勇士队可以相同条件来挽留他。但是问题出现了——阿伦纳斯是次轮新秀,勇士队只和他签了两年合同,所以“伯德条款”并不适用。而受到薪金上限的制约,勇士只能为其开出年薪为490F美元的中产阶级合同,这最终导致他们只能眼睁睁看着阿伦纳斯加盟奇才。事实上,2004年轰动一时的布泽尔“欺骗”事件,也是因为骑士无力匹配爵士的报价合同导致。
针对这个现象,联盟在2005年推出的新版劳资合同中,专门制定了“阿伦纳斯条款”,该条款规定其他球队为次轮出身的新秀开出的报价合同,首年年薪不得高于中产合同,而此后几年的薪金也有相应规定。因为首轮新秀前四年合同都有相关规定,所以并不会出现“阿伦纳斯现象”,这一规则适用范围就锁定在次轮新秀和非选秀球员身上。
从该条款颁布后的五年时间来看,联盟中再也没有发生类似阿伦纳斯“叛逃”奇才的情况发生。当然,母队的利益虽然因此得到了保护,但选秀大会攻轮出身的新秀也失去了提早捞一桶金的机会。
Made in NBA
一定程度上,球员们张扬的个性也是NBA发展史中的重要部分,而篮球比赛既要饱含激情、华丽,悬念等品质,也要有愤怒、垃圾话、甚至邪恶等元素然而在2006年,NBA官方竟开辟先河,出台“零容忍”政策,规定裁判吹罚比赛的过程中,任何球员不得有发泄情绪或做出手势动作等举动,否则便会马上吃到技术犯规,甚至被罚出场外。
联盟想纠正球员们骄纵成性的想法并没有错,但凡事皆有限度。“零容忍”显然有些矫枉过正,所以该规则刚一出台,就成了所有球员以及媒体眼中的过街老鼠不用说,首当其冲的就是拉希德·华莱士。这个裁判眼中的“大话王”,曾在2000-01赛季创下单季40次技术犯规的纪录,之后又三次“荣膺”技术犯规王。华莱士在接受采访时直言,这是一个针对他的法则,“这意味着我下赛季只能规规矩矩当好人了——当联盟针对一个家伙做出特别规定时,这个人最好老实点。”华莱士说。
果然,华莱士成为“零容忍”出台后的第一个“牺牲品”。在2006-07赛季活塞同雄鹿的揭幕战上,华莱士因不服裁判判罚而上前理论,结果连吃两个T被罚出场。其他球员日子也不好过,该赛季头17场比赛,裁判一共吹了46发技术犯规,场均达到2.7次。见此情形,连大卫·斯特恩也看不下眼,承认“零容忍”为比赛带来了副作用。既然总裁都这样说了,裁判们在之后的比赛中也收敛许多。
在经过个赛季的试行后,鉴于该规则反响不佳,球员工会更是准备上诉,官方最终在2007-08赛季开始前放宽了这条禁令的限制,球员们可以适当向裁判表达自己的看法。
O'Neal Rule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如果不是因为糟糕的罚球,沙奎尔·奥尼尔的职业生涯还可以更加伟大。但话又说回来,如果“鲨鱼”的罚球能像雷吉·米勒那般出色,那么除了将这个大家伙清除出比赛场外,就再也找不出另外一种能够阻挡他得分的方式了。如你所知,除了罚球以外,在巅峰期的奥尼尔身上,我们再找不到其他任何弱点,所以很多球队在面对他时。只能祭出“砍鲨战术”。
2000年季后赛,“砍鲨战术”得到了空前绝后的运用。西部决赛湖人对阵开拓者,奥尼尔在所有七场比赛中共计89次站上罚球线,场均有12.7次罚球,而这已经是波特兰入“收敛”之后的结果了。要知道在这个系列赛的首战,奥尼尔就得到了27次罚球机会,其中第四节单节竟然达到25次——当时开拓者为了挽回败局,几乎每个防守回台就将奥尼尔送上罚球线,联盟历史上的单节罚球次数纪录也因此被改写而到了总决赛湖人对阵步行者时,联盟历史上单场罚球数纪录也被改写——系列赛第二场,印第安纳人竟然在全场比赛中39发送奥尼尔上罚球线,而“鲨鱼”只命中了其中的18球。
这场比赛还出现了令人印象深刻的一幕:为了躲避对手的犯规,奥尼尔竟然跑到场外发边线球,但这也无法改变步行者队一心“砍鲨”的决心,所以在比赛最后时刻,菲尔·杰克逊只能做出让奥尼尔到场外休息的决定。这样频繁的有针对性的犯规,令比赛的观赏性大打折扣。而核心球员为了躲避犯规不能出场,更是堪称“荒谬”。见此情形,官方迅速出台了“最后两分钟不能对无球队员犯规”的规则,这个规则也立刻被人们形象地称为“奥尼尔规则”。
Goaltending
在NBA成立之初,球员们的身高较矮,加上弹跳力也普遍并不出众,要想在篮筐之上改变球的运行轨迹,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因此也就没有干扰球一说。但随着乔治·迈肯这个身高2 08米的内线巨人加入联盟,联盟不得不完善一些篮球规则,首当其冲就是“非法干扰球”
迈肯回忆说:“我在比赛中的任务,就是负责在篮下防守。当对手投篮时,我就跳起来把球拍飞。”为此,联盟不得不在1951年出台新的规则:不得干扰篮筐上方的球。再后来,干扰球的定义被进一步完善:在球离开投篮球员的手到球上升到最高点的期间,防守球员碰到篮球算是盖帽;而在球从最高点下降之后,防守球员碰到篮球就属于干扰球违例。秒区是为了限制攻方球员在有利进攻位置滞留时间过长,而从球场地面划出的区域。任何一名攻方球员滞留在该区域的时间不得超过三秒,否则将会被认定对于防守方不公正的进攻行为 而吹罚,进而攻守转换。
篮球运动很早就有三秒区的概念,但在NBA刚成立的时候,球员们在篮下的进攻威力有限,三秒区仅为六英尺。而在迈肯进入联盟后,官方为了限制他在篮下的威力,在1951年制定了将三秒区域扩大为12英尺的规则。再后来,张伯伦这个历史上最恐怖的“得分机器”进入联盟,为了限制他的杀伤力,官方在1964年再度做出将三秒区扩大到16英尺的规定,而这次扩张后的三秒区域大抵和现在的篮球比赛相当,故张伯伦算是让三秒区扩大化过程中最重要的一员、
Anti-Isolation Rule
从1986年那场“上帝身穿23号球衣”的比赛说起。当时迈克尔·乔丹面对联盟最好的球队凯尔特人时,得到了季后赛史上的单场最高分63分。而在接下来的1986-87赛季中,乔丹以场均37.1分成为得分王,“飞人”在进攻端的表现几乎无法阻挡。
在当时,公牛队最常用的打法就是大家在场上拉开空间,然后乔丹利用超强的个人能力强吃和他对位的球员。乔丹个人只手遮天的进攻表演,迅速为其赢得广大球迷的喝彩,然而,这却和联盟的发展方向背道而驰——在上世纪80年代以前,NBA一直被指责为竞技性不够,所以联盟为了避免过于强大的个人直接左右比赛,一直在逐步完善篮球规则。
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官方在1987-88赛季出台了“反孤立法则”,该规则发布伊始就被视作“乔丹规则”,而乔丹本人倒是看得很开。“这只是一个磨合的过程,我原来在北卡就玩过团队篮球——一个晚上只得17分,但能赢下绝大多数的比赛,我至今很享受那样的模式。乔丹说。
此后的几个赛季,公牛队球员不能再像过去那样聚集在球场的一侧,然后看着另一侧的乔丹单打,或者等待空位投篮机会。而到了1994年,随着乔丹的退役和新人的涌现,反孤立法则在昙花一现后被废止,这也让此规则带上了更多的“反乔丹”烙印。
显而易见的遗憾:我们永远不知道乔丹在他个人技术能力最出色的时期,在没有规则的约束下,能够有怎样的表现。
Payton Exception
2004-05赛季季中变易截止日到来之前,凯尔特人同鹰队之间打出一笔交易:“绿衫军”送出加里·佩顿、汤姆·古格利奥塔、迈克尔·斯图尔特以及一个未来的首轮选秀权,交换到安东尼·沃克。凭借这个交易,凯尔特人完成了波士顿“双子星”的重组。但是却损失了佩顿这个经验丰富的组织后卫。不过,仅仅过了一个星期时间,佩顿就又穿上了凯尔特人的球衣——这个只能出现在NBA-live游戏里的场景,缘何会发生在现实之中?
有鉴于鹰队的实力实在太烂,佩顿根本就不想为这支鱼腩球队打哪怕一场比赛,所以他根本就没有前去亚特兰大报到。见此情景,鹰队只好将佩顿从球队名单裁掉,后者得以成为自由球员,不过,因为是佩顿有错在先,鹰队无需支付他合同中540万美元的薪水,但佩顿还是铁了心走人。“我才不在乎呢,钱财是身外之物,我要做我应做的事。”佩顿说。
就这样,佩顿重新和凯尔特人签了一份一年140万美元的老将最低合同。佩顿损失了大把钞票,但好在终究是来到了一支自己愿意效力的球队。而为了防止类似佩顿这样被用于交易的球员被新东家裁掉后,随即回到原球队事件的发生,联盟随即出台了一个规定:被交易后又被裁掉的自由球员,禁止立即与原球队重新签约,而且必须等待30天时间。不过,此项规则的“威慑力”十分有限——如果一个球员被交易后随即被新东家裁掉,而他和老东家都想再续前缘,等上30天时间根本不会成为问题——布兰特·巴里在2008年回到马刺;“大Z”在今年重返骑士,都是最好的例子。
Amnesty Clause
遣散条款是劳资双方在2005年签订协议时新增的条款。该条款一经推出。各队管理层纷纷将球队中高薪低能的球员裁掉,因此减轻了奢侈税负担。至于被遣散的球员,除了还能在原东家领到剩余合同的工资外,如果新签球队,还能领到另一份薪水。可以说,这对球队以及球员来说是双赢的协议。
有意思的是,遣散条款刚刚出台,各路媒体就纷纷将其命名为“阿兰·休斯教条款”,原因是这位尼克斯队老臣在2001年签下六年1亿美元的大合同后,仅仅健康地打了两个赛季便总是因为伤病高挂免战牌。具有戏剧性的是,尼克斯并没有如人们想像那样裁掉休斯敦。相反的,纽约人选择遣散了三个赛季工资总额达到2130万美元的“垃圾狗”杰罗姆·威廉姆斯。此外,联盟中另有17支球队在该条款推出的第一年,就遣散了麾下的球员,其中包括迈克尔·芬利、布莱恩·格兰特以及德里克·安德森等名将。其后几年时间,每年也有很多球员加入到“被遣散大军”的行列中。
time limit Rule
2006年扣篮大赛上·身高只有1.75米的内特。罗宾逊击败了各路高手,成为历史上第二矮的扣篮大赛冠军。然而。“小土豆”的出色表现也受到一部分人的嘘声。在决赛的附加赛中,罗宾逊设计的动作是,在三分线外空中胯下两次换手后将球抛向篮板,随后空中接球将球扣人。这个动作本身足够华丽,但因为“小土豆”一共试扣了17次才完成,实在让观众看得有些昏昏欲睡——看扣篮大赛都能这样,显然是一个扣篮动作反复试扣带来的弊端。
有鉴于此,联盟从2007年开始果断推出新规定:球员要在两分钟内完成一次扣篮。如果在两分钟内未成功完成扣篮,仍有两次继续尝试的机会。显然,这条规定是因为内特·罗宾逊的“荒唐”表现才得以出炉,而之后的几届扣篮大赛也再没有陷入拖沓的节奏中。
No-traded Clause
今年休赛期,德克·诺维茨基同小牛队续签下的是一份为期四年8000万美元的新合同。虽然总金额并没有达到顶薪标准,但在这份续约合同中,却包括一则不可交易条款,“诺天王”也因此成为联盟历史上自科比·布莱恩特之后第二个拥有此项“霸王条款”的球员。
纵观联盟历史。球员流动乃是家常便饭,球队老板可以给你一份合同,自然也有权在合约期间内将你交易到其他球队。官方之所以将不可交易条款写进联盟劳资协议,是球员工会为球员们争取到的利益,并非是因为某个球员的行为所致。至于人们会将其形容为“科比条款”,主要因为科比是联盟中第一个将该项条款写进合同的球员,而且长期以来联盟中也只有他一人拥有“否决交易”权利,因此该条款就被深深地打上了“科比烙印”。
或许多数人都会有这样的疑问,既然不可交易条款如此美妙,为什么联盟的其他球星不将此写入自己的合同呢?答案是只有在联盟效力八年以上,且在一支球队至少效力四年以上的非限制自由球员才有资格在合同中加入该条款。而联盟中的很多大牌球星,都不会等到自己成为自由球员后再续签合同,例如蒂姆·邓肯在2007年夏天就把自己2010年夏天到期的合同延长至2012年,而他那个时候他并不是自由球员。另外,考虑到该条款会对球队未来改组形成束缚,球队管理层绝不会轻易给某个球员如此待遇。
回头看看科比的情况,当他在2004年夏天成为非限制自由球员后,此正好结束了自己的第八个赛季。当时的湖人在送走奥尼尔后不可能再失去科比,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科比最终签订了一份包括不可交易条款在内的七年1亿3640万美元的合同。至于诺维茨基,小牛老板库班在其跳出合同后就表示会不惜一切代价留在这个小牛队史头号球星,最终也为其送上了“霸王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