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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犯罪者“人身危险性”的评价,属于刑罚裁量中对犯罪者个人情况评价的核心内容,国家应围绕以上因素设立科学的评价体系和专家评价制度。在对犯罪者刑罚的裁量中,法官在主要根据犯罪者的行为责任决定刑罚的基础上必须考虑专家提供的对犯罪者“人身危险性”的评价结论并结合犯罪者的其他个人情况决定其刑罚。其中,对犯罪者“人身危险性”的评价应规定为法定情节以体现我国刑法的刑罚个别化原则和预防犯罪为主的刑罚目的,实现刑法立法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