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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与其他的众多技术领域相比,计算机软件离不开数学和逻辑运算等,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所以有关计算机软件专利的保护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问题。目前计算机软件是给予版权保护但没有相关的专利保护,保护的是软件的表达方式而没有保护计算机软件的核心技术,这是由于计算机软件的核心技术的定义还是没有明确的定义。计算机软件不可避免地需要运用二进制算法,又要用到其他设备,它是否具是独一无二的技术会有较大地争议。欧美等发达国家已经开始尝试对计算机软件专利的保护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了,我国相关的制度较为落后,但也在为计算机软件提供专利知识产权保护不断努力着。
关键词: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法律法规;专利
计算机软件是一种新兴的知识产权的载体,想要对计算机软件提供专利知识产权的保护,首先要明确什么是计算机软件,不同的计算机软件又如何定义它们的技术是否值得被保护,这就需要相关领域的审查人员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能有效地辨别计算机软件中的代码、指令等是否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同时,一个计算机软件要具备一定的实用性,可以解决相关的技术问题,并且能够很好的运用到实践当中,通过了初步的检测并且试用后合格后才可以申请相关技术上的保护。
1.计算机软件保护的现状
就目前的状况来看,大部分国家都是认可计算机软件是著作权中的一种,但是所得到的保护仅限与计算机软件的表现方式,而不是计算机软件所采用的思路或者某种数学逻辑计算。许多国家规定了计算机软件这种属于智力活动的范畴,程序本身并不能获得专利的保护。可是,伴随着件算计行业和网络服务的迅猛发展,已经影响到了金融服务、娱乐行业、商业等生活中的各行各业,因此,必须要寻找出一种保护计算机软件的合理的方式,但是如果采取知识产权专利的保护,谁还会愿意投资大量的资金继续进行计算机软件的开发,计算机行业等也将止步不前,各种高新技术行业也将停止发展,继而将会影响到整个社会生活。由此可见,探索出一条能够有效保护计算机软件开发者的权益又可以促进计算机软件行业蓬勃发展的道路是迫在眉睫的事情,同时也可以促进社会信息化的健康发展,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添砖加瓦。
2.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在我国的法律依据
2.1《专利法》
在《專利法》中的第二条中对“发明”有一个定义,但同时在第二十五条中列出了不能给予保护的主题,正好包括了计算机软件所属于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是利用人类的思维所创造的一种方法,解决的不是技术问题,而专利必须是创新并解决了一定技术问题,但是不能不能因此将计算机软件排除在外,也就是说有些计算机软件可以得到专利的保护,只要它的发明符合相关的要求。因为这两者并不完全重合,然而,随着计算机软件的发展,它的价值和作用已经不仅仅在于此了,它们可以克服某一难题上的技术问题,而抄袭者不一定会采取相同的方法,所以保护计算机软件程序本身才是最重要的。通过法律的解释,可以逐渐做到适应世界发展的趋势和时代的潮流,适当地为计算机软件的发明提供专利保护。
2.2《专利审查指南》
在《专利审查指南》中指出计算机程序是为了解决问题而发明的,包括源程序和目标程序通过计算机执行相关的程序处理或者控制外部的某些对象的数据交换或者内部的某些程序运行过程等,不一定需要改变计算机的硬件设备。由此可见,《专利审查指南》给出了有关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的明确的答案,但是同时也对计算机软件的专利申请给出了许多的限制。分析总结后可以发现,当执行计算机软件的程序是对内部或者外部对象控制等是符合自然规律的手段并且解决了相应的技术问题,达到了所需要的技术效果,那么这种计算机软件程序符合《专利法》中的第二条规定,是需要保护的客体。如果确立了计算机软件保护的法律法规,可以有效地推广新的软件,促进科学技术的创新和发展,适应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的各项需求。
3.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在我国存在的障碍
3.1没有较为完善、详尽的审查标准
在我国,计算机软件专利的审查和授权的过程中,也没有一套完善、详细的审查制度标准。审查部门对于所申请的计算机软件的技术是否已经被运用到现实生活中也没有相应的检查手段,操作起来十分困难。许多计算机软件的核心技术因为其商业价值被严格地保护起来,外人无法得知。
此外,对计算机软件的“三性”的审查,审查人员也不一定能断定其是否具有创造性和新颖性,关于计算机软件的审查标准难以制定,后期的对比工作更是难以执行,容易造成专利权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保护功能,或者被其他鱼目混珠的计算机软件取得专利。其次,专利在授权之前要经过两年以上的严格地审查验证,但是在计算机软件行业飞速发展的现在,软件还没有通过审查,就已经被市场所淘汰了,其经济价值也无法体现了。在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使其中仍有许多无法克服的困难,较高的开发成本和较高的淘汰率,一直是困扰计算机软件开发人员的一些问题,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已经迈出关键的一步了。
3.2撰写计算机软件的专利申请文难度大
撰写有关计算机软件方面的专利申请文件难度很大,申请人基本不可能独立完成,即便是找专业的专利代写机构也很难尽善尽美地完成,没有足够的计算机软件方面的专业知识,许多技术性较强的环节无法表达清楚。而且,计算机软件的专利申请文件完全不同于其他传统行业的如纺织、机械和经济类的专利申请,计算机程序的专利可以是一种表达方式的专利,也可以是关于其产品的专利。另外,还要注意计算机软件行业的“隐形性”,有些计算机软件已经已经发明并且投入使用了,但其核心的内容却不为人知,所以有时计算机软件的专利申请是难上加难。而且。计算机软件功能较为复杂,划分其功能比较困难,其中也包含了计算机的各种大小不同的流程,环环相扣,不能独立存在。
3.3侵权行为发生时难以维权
假设某项计算机软件获得了授权,发现被侵权了以后,如何进行维权也是一个很有难度的问题。因为计算机软件没有实体状态,很难取证计算机软件被侵权的事实,即使你取得了侵权人的电脑,也很难向法官或者其他司法部门证明侵权人的计算机中包含了被侵权软件的技术特征。而且法官要了解该计算机软件的专利技术的特征,将该软件的特征阐述简单易懂也是一件有难度的事情。
在全世界的范围内,伴随着计算机行业的迅猛发展,尤其是在软件应用方面的进步,不久的将来对计算机软件实施知识产权专利保护是必然的趋势。现在,我国关于计算机软件的发明的专利保护还没有达到美国那些发达国家的标准,但是有关的专利保护仍然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棘手的问题,结合发达国家的相关经验,亟待我们的专业人员不断地探索、钻研出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解决之道,从而促进计算机软件产业的可持续性的发展,同时发挥计算机软件的作用,创造出可观的经济效益,促进我国的计算机软件行业为经济建设做出贡献。
参考资料:
[1]汪亮.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可行性探讨[J].科技管理研究.2013.33(5)
[2]吴晓达.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在中国的现状及展望[J].中国发明与专利.2007(3)
[3]孙海龙 曹文泽.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法律问题研究[J].法学家.20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