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大学社会捐赠运行体系研究

来源 :青岛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liu13948706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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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大学社会捐赠运行体系对于大学获得办学经费具有关键作用。我国大学社会捐赠现有运行体系具有政府主导、信息单向流动、外部监督缺失等特征,因而存在非政府机构缺位等缺陷。未来大学社会捐赠运行体系应以社会组织主导为特征,由运作系统、政策支持系统、评价监督系统构成。为建立和完善该运行体系,需要引入非政府机构,发挥中介作用;制定募捐策略,发挥大学能动性;调整政府角色,营造有利环境;引入评价监督机构。健全监督机制。
  [关键词]大学;社会捐赠;运行体系;非政府机构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372(2010)04-0072-06
  
  大学社会捐赠是指大学获得社会各方包括法人实体、自然人等给予的捐赠,属于公益捐赠。亦即指捐赠人为了资助教育事业,自愿将其所拥有的财产赠予大学处分或管理使用的行为。大学社会捐赠是一种集道德、法律和经济于一体的行为,并具有无偿性、非交易性、非行政性、自主决策性、社会受益性、社会目的性等特点。它既是国民收入再分配的有效形式,又是社会资本形成的重要途径,因而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有效手段。分析优化大学社会捐赠运行体系,对于促进大学社会捐赠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大学社会捐赠现有运行体系的基本特征
  
  分析我国大学社会捐赠的实际情况,现有运行体系(见图1)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一)政府主导
  政府主导,是指在搜寻捐赠者、选择受赠(受益)者、接收捐赠款(物)和监督捐赠使用等方面,政府承担主要角色,发挥主要作用。这是目前我国慈善捐赠的主要特征。事实上,个人、企业、基金会等社会捐赠者,主要通过政府(或具有政府背景的基金会等中介组织)实现向大学的捐赠。全国大学中影响较大的捐赠活动,比如香港爱国实业家霍英东出资设立“高等学校青年科学基金”,李嘉诚捐资启动“长江学者计划”,邵逸夫在全国高校捐资建设图书馆等等,都是通过国家教育部在全国组织实施。甚至大量的社会捐赠(非大学捐赠)也是通过各级政府组织实施的。2003年非典期间、2008年汶川地震后等进行的大量捐赠活动就是典型的例子。各类捐赠者(个人、企业、基金会等)直接向大学捐赠的情况相对较少(图中用虚线表示),这种直接捐赠的实施多数是因为捐赠者是大学的校友,或者与大学之间存在特别密切的关系。
  在以政府为主导的情况下,捐赠者把政府(或具有政府背景的基金会)当作了“中介组织”,捐赠活动一旦实施,捐赠者即与政府形成了一种“委托一代理”关系,这种关系是建立在对政府充分信任的基础之上。因此,以政府为主导的运行体系对政府行为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无论在搜寻捐赠者、选择受赠(受益)者,还是提高捐赠款(物)的使用效率等方面,都必须具有很强的运作能力、很高的管理水平,并做到公正和高效。
  
  
  (二)信息单向流动
  图1表明,从捐赠者(个人、企业、基金会等)向政府,从政府向大学以及从捐赠者(个人、企业、基金会等)向大学的信息流动都是单向的。捐赠者与政府是一种“委托一代理”关系,捐赠者在提出具体要求后,将所捐赠财产完全交由政府代为管理和处置,后期运作的相关细节难以充分及时地反馈给捐赠者(用虚线表示)。
  政府是大学的管理者,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捐赠者的捐赠财产最终给予几所大学以及哪几所大学完全由政府决定,与大学没有多大关系。同时,捐赠财物的使用一般直接由政府负责管理,大学仅负责项目的落实。因此,由大学流向政府的信息也是十分有限的(用虚线表示)。
  捐赠者直接向大学的捐赠数量虽然不多,但多数是以感情为基础的行为,捐赠者很少要求大学反馈对捐赠的使用情况,大学也较少主动回报捐赠使用情况(用虚线表示)。
  
  (三)外部监督缺失
  在现行运行体系中,捐赠者与政府是一种委托一代理关系,捐赠者不存在对政府的监督;政府对大学是一种领导管理关系,也不是监督关系。因此,首先,政府并没有将捐赠者捐赠财物的处置情况向社会公开,实际上也没有人要求公开,包括捐赠者和大学在内的公众不了解内情。其次,信息不对称导致大学盲目“公关”,为部分政府官员的权力寻租创造了条件,容易滋生腐败现象。第三,因缺少监督,大学落实捐赠项目往往打折扣,甚至改变捐赠者的捐赠初衷,发生让捐赠者失望的事情。
  显然,该运行体系存在明显缺陷:一是非政府机构缺位,二是缺乏充分的信息交换,三是缺少外部监督机制,由此造成调动捐赠者和大学积极性的体制、机制、文化等相关环境不够完善。只有努力克服这些缺陷,才能构建完善的大学社会捐赠运行体系。
  
  二、我国大学社会捐赠运行体系的目标模式
  
  发展我国大学社会捐赠事业,必须进行制度创新,也就是要建立新型的大学社会捐赠运行体系。为弥补现行运行体系的缺陷,我国大学社会捐赠运行体系的目标模式应以“社会组织主导”为特征,体系由三个各自独立的系统组成(见图2)。
  
  (一)大学社会捐赠的运作系统
  大学社会捐赠运作系统主要由直接参与捐赠活动的各主体组成,包括捐赠者(个人、企业、基金会等)、受益者(大学)和捐赠中介组织(一般是非政府机构或非营利机构)。各个主体都不是惟一的,即可以有多个捐赠者,多所大学和多个非政府机构同时参与捐赠活动。捐赠者(个人、企业、基金会等)与中介组织之间、中介组织与大学之间、捐赠者与大学之间的信息交流是双向的和充分的。该系统是整个大学社会捐赠运行体系的核心,负责实施整个捐赠活动。
  
  (二)大学社会捐赠的政策支持系统
  大学社会捐赠的政策支持系统只由政府组成。显而易见,政府从大学社会捐赠运作系统中退出,不再作为捐赠活动的一个必需环节,而是作为“第三者”对大学社会捐赠活动提供支持。这种支持主要包括建立健全促进大学社会捐赠的法律法规,营造有利于大学社会捐赠的社会氛围,以及创造良好的经济发展条件为大学社会捐赠奠定基础,等等。
  
  (三)大学社会捐赠的评价监督系统
  大学社会捐赠的评价监督系统主要由非政府的大学评价机构和各公众媒体组成。非政府的大学评价机构主要从事大学办学绩效、办学水平、综合实力等方面的研究,由于大学接受社会捐赠是大学声誉的重要标志,也是优化大学治理结构的动力,大学评价机构将大学获得社会捐赠纳入评价指标,既是发达国家的成功做法,也是激励大学谋求社会捐赠的有效手段。
  公众媒体包括电视、广播、网络和报纸等,在评价监督系统中主要承担舆论监督的职能。它既可以监督捐赠者是否履行捐赠承诺、是否存在欺骗和违规行为,也可以监督中介组织执行捐赠者要求、提高运作效率的情况,更可以监督大学落实捐赠项目和使用捐赠资金情况。
  评价监督系统独立于大学社会捐赠运作系统之外,有利于其职能的发挥。评价监督系统是大学社会 捐赠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三、完善运行体系,推动大学社会捐赠事业发展
  
  提高捐赠效用,强化捐赠者动机,从而促成捐赠行为,是完善大学社会捐赠运行体系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为此,需围绕以下四个方面开展工作:
  
  (一)引入非政府机构,发挥中介作用
  管理学家德鲁克说过,“一个社会由政府、企业和社会部门三类组织构成,各司其职才能构成和谐高效的社会”。非政府机构又称作非营利组织,简称NGO,就是指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而以推进社会公益为宗旨的独立部门。非政府机构涵盖了慈善、教育、宗教和科学研究等各个方面,承担着改变国民收人再分配的流程结构和部分扶持弱势群体、扶贫开发、吸纳社会从业人员、捐资助学、实施与宣扬人道主义善举等重要职能。非政府机构的发展目标必须和社会服务联系在一起,它们之所以存在就是因为其能完成营利性机构所不能完成的为社会谋取福利的使命,这也是其能吸引人们为之工作并能争取到外界支持与帮助的原因所在。无疑,大学社会捐赠正是非政府机构的职能所在,也是非政府机构的重要使命。
  非政府机构在美英等国特别发达,在美国仅慈善机构就上百万家,掌握着约占GDP5%~10%的资金;大学捐赠中有28%来自私人基金,而且,在47%的个人捐赠中有相当部分是通过中介咨询机构促成的。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政府—直作为各种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提供者,支配着教育、卫生、文化等各种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应。改革开放后,经济领域引入了市场机制,各种形式的所有制企业得到迅速发展,但在公共产品和服务领域却变化不大,缺少独立的非政府机构。现有的非政府机构(NGO)中,有些是国际NGO在中国的运作,比如每年在大陆投入1200万美元的福特基金会,每年投入300万美元的亚洲基金会等;其余绝大部分是政府主导,被称为GONGO,GONGO不仅要到民政部门注册,而且需要找到一个政府部门担任“主管部门”。近年来,虽然我国的慈善事业取得了不小进步,但与发达国家的差距依然巨大。据统计,2007年美国慈善捐赠总额为3064亿美元,占到美国国内生产总值的2.2%,而中国2007年的慈善捐赠总额为309亿元人民币,2008年达到1070亿元人民币,仅占国内生产总值的0.356%。非政府机构的建设状况是造成这一差距的重要原因,现行的“官办”体制和运作机制既影响了社会成员个人参与的积极性,也制约着这些组织的活力。同时,由于政府越俎代庖,承担了许多非政府机构应该承担的责任,导致政府不堪重负,行政效率低下。—方面政府工作职能超载,使政府成为各种社会矛盾的焦点;另—方面,由于非政府机构未有效介入,缺乏竞争机制,影响了政府在处理上述事务中的运作效率,并且导致政府官员权力寻租等腐败行为。因此,发展适当规模的独立的非政府机构将是改善我国大学社会捐赠的重要条件。
  在新的运作系统中引入非政府机构,一是能够大大减轻捐赠者和大学在寻找受益者或捐赠者方面的负担,减小双方的搜寻成本和交易成本,提高成功率。二是能够发挥非政府机构的专业化特长,提高大学社会捐赠的运作效率。三是非政府机构之间的激烈竞争,有利于它们为捐赠者和大学提供优质的服务。四是非政府机构的到位可以解决政府越位的根源,使非政府机构、政府机构和营利机构真正做到各司其职,提高整个社会的运行效率,从制度上消除社会捐赠中权力寻租的基础,
  
  (二)制定募捐策略,发挥大学能动性
  大学可以是大学社会捐赠的受赠者,但肯定是大学社会捐赠的受益者。大学因获得社会捐赠而增加了效用,捐赠者则因大学得到效用而获得满足。研究表明,大学捐赠工作地位、捐赠者与学校的感情以及学校与捐赠者的沟通程度等是影响大学社会捐赠的重要因素。因此,新的大学社会捐赠运作系统要求大学必须主动出击、讲究策略,在提高自身效用的同时,不断增加捐赠者的效用。
  
  1.提高大学社会捐赠工作的地位
  大学社会捐赠属于社会公益捐赠,理应得到全社会的关注和支持。但大学终究是捐赠的直接和最大受益者,更应高度重视,积极推动。同时,学校对社会捐赠工作的重视必然体现对捐赠者的重视,由此,捐赠者得到的效用必将增加,从而进一步放大捐赠者的捐赠行为。从计划经济体制背景下走出来的中国大学,正在经受经费来源多元化的变革,刚刚开始认识到大学捐赠的重要意义,但多数学校尚未开展募捐工作。新的大学社会捐赠运作系统要求,应特别强调大学自身的努力,提高大学社会捐赠工作地位,积极开展募捐工作。学校领导要高度重视,拿出一定的时间和精力,制定募捐工作规划,指导募捐活动。要建立长效机制,设立募捐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专门负责学校的筹资活动。要健全学校内部捐赠管理制度,既要按照捐赠者的意愿使用捐赠资金,又要严格财务制度,提高使用效率,增加透明度。要不拘形式,突出重点。募捐应不限于现金形式,有形资产、不动产、增值证券、信托等均可作为捐赠形式,只要符合国家政策,使捐赠者与大学双方获益就可实施。
  
  2.保持与校友的密切联系
  一般地,校友与母校有着更深的感情和更密切的联系,是世界各大学获得捐赠的主要来源。奥德威在研究校友与大学的关系对校友捐赠的影响时,提出了“信息分”(Information Score)的概念,并通过实证研究发现“校友获得大学的信息越多,他(她)捐赠的可能性就越大”。因此,“保持与校友的密切联系,增进校友对母校的感情”应作为大学改进募捐工作的重要战略。大学应该在校友在校时,通过优质的教育教学活动、政治上的关心和生活上的帮助给他们留下深刻印象,建立感情基础;要从毕业环节开始就建立校友跟踪联系制度,主动挖掘校友资源;平时要通过发放学校资料、赠送纪念品等方式,勾起校友的大学记忆;要抓住校庆纪念活动、校友聚会等机会,加强沟通,增进了解;创造学校与校友相互支持、共同发展的局面。
  
  3.明确大学校友捐赠的目标群体
  捐赠意愿是对捐赠想法或感情的度量,捐赠则是感情在行为上的体现,因此,捐赠意愿领先并预测捐赠行为,通过对捐赠意愿的研究可以预测最有前景的校友捐赠。布瑞斯道的研究表明,校友捐赠参与率和捐赠量具有生命周期的特点。即毕业不久的校友班级捐赠者的百分比很小,在毕业后的第一个10年~20年迅速增长,在毕业后的20年~30年则以一个较小速度继续增长,只有当校友毕业超过40年,可能由于死亡或退休的原因,参与率和捐赠量开始下降。这一结论为我们研究捐赠意愿,预测校友未来捐赠行为提供了依据。
  
  (1)划分校友群体。在对校友的捐赠意愿和捐赠能力两个因素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将校友划分为四种类型:既有捐赠愿望,也有捐赠能力且已捐赠者;有捐赠意愿,也有捐赠能力但尚未捐赠者;拥有捐赠意愿,但无捐赠能力者;拥有捐赠能力,但无捐 赠意愿者。前三种类型组成了具有捐赠意愿的校友群体。
  
  (2)采取不同措施,促进捐赠意愿向捐赠行为转化。对于既有捐赠愿望,也有捐赠能力且已捐赠者,大学要始终与其保持密切联系,及时通报学校的发展情况,特别是已捐资金的使用情况,力争更多的捐赠。对于既有捐赠意愿,也有捐赠能力但尚未捐赠者,大学要积极与其沟通,了解校友需求,弄清未捐赠原因,解决制约因素,争取尽快捐赠。拥有捐赠意愿,但无捐赠能力者,应该得到学校的承认和尊重,引导他们参与需要时间和服务而不是金钱捐赠的校友活动,以便保持并进一步发展这部分校友与学校的感情。对于拥有捐赠能力,但无捐赠意愿者,学校要做长期的打算,与整个社会捐赠文化的培育、体制机制的建设相协调,进行艰苦的努力,期待捐赠意愿的形成。研究发现,给予小额捐赠的年轻校友比给予同样捐赠额的年长校友更可能最终成为大额捐赠者。所以,在促进捐赠意愿向捐赠行为转化时,为获得更多的捐赠,大学应特别重视对年轻校友的长期培育。
  
  (三)调整政府角色,营造有利环境
  新的大学社会捐赠运行体系中,政府从运作系统中退出,进入政策支持系统。虽然政府退出了大学社会捐赠运行体系的核心系统,但并不意味着其责任的减小。建立健全促进大学社会捐赠的政策法规、营造有利于大学社会捐赠的经济环境和社会氛围,将是政府的主要任务。
  
  1.完善政策法规,营造激励大学社会捐赠的经济环境
  捐赠行为是一种慈善行为,在道德评价体系中被视为高尚的、值得称颂的行为,捐赠应与经济利益无关。但是,人性的复杂性和社会环境的变化,尤其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重利重名的价值取向深刻地影响着捐赠者,使越来越多的捐赠行为打上了经济利益或其他利益的烙印。社会捐赠主体提供捐赠都有各自的动机,但从经济学角度来说,捐赠者遵循经济人假设,即自利的动机和追求个人效用最大化。捐赠者可能是为了追求心理上和道义上的满足感,回报社会,也可能是为了取得社会声誉和地位,当然也不排除为了取得经济回报,在个人的经济付出和相应的收益之间进行权衡。捐赠本身并非商业交易行为,而是一种公益性行为,但又隐含着对个人效用的追求,人们为了生活基本需求而不得不参与交易行为,但不参与捐赠却不妨碍这种基本需求。捐赠并非当然义务,因此没有适当的外部环境,无论是富人或一般人都没有非参与捐赠不可的需求。形成激励捐赠的社会经济环境对于推动大学社会捐赠事业必不可少。
  经济环境主要指政府制定的有利于大学社会捐赠事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法规,其重点是建立捐赠者的利益补偿机制。主要包括:(1)精神补偿,比如,对捐赠者的捐赠行为进行表彰和奖励,聘请捐赠人担任大学的名誉性职务;出让院系或实验室等冠名权;利用大学的无形资产,与有关单位合作项目,使捐赠人从中获取收益;对捐赠人增大情感投入,进行友情补偿或精神抚慰;等等。(2)经济补偿,主要是税收减免和抵扣。许多研究表明,个人捐赠的价格弹性大于1,即减税1元,个人捐赠额将提高1元以上。对于大学社会捐赠,发达国家已经制定了完善的税法给予大学社会捐赠者最优惠的政策。目前,我国已立法明确了大学可以给予捐赠者一定的精神补偿,但尚未建立经济补偿机制,税收政策还很不完善。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规定,企业和个人向慈善公益组织的捐赠额如果占应纳税所得额的比例分别在12%和30%以内,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这意味着企业(个人)捐赠超出12%(30%)的部分仍需缴税,而且捐赠越多,纳税越多;不仅如此,捐赠实物还不能享受这一减免,且这种减免仅限于国家规定的部分机构,要经过十几道程序,耗时几个月才能完成。同时,我国的税收法规体系中并没有关于大学捐赠的具体条款,《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只是规定了“受赠主体为公益陛社会团体和公益陛的非营利单位”,并没有指明大学。所以,政府应不断建立完善政策法规,适时制定《教育机构捐赠法》,营造激励大学社会捐赠的经济环境。
  
  2.培育捐赠文化,营造有利于大学社会捐赠的社会氛围
  社会捐赠既是一种经济行为,又是一种社会行为。因此,捐赠者既受经济利益因素的影响,又受社会文化因素的影响。
  西方发达国家有其民主的传统和市民社会的基础。所谓市民社会是一种独立于国家之外的,以市民自主、自治为原则,以社会契约为控制机制的社会形态。在这样的社会中,每一个合法公民都有权力对政府行为和企业行为进行民主监督,都有义务履行对环境和社会的责任,并且将这一权力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视作一种内在的自觉,而无需外力推动。所以,每个市民自觉参与社会捐赠也就成为当然之举。消费者运动、可持续发展运动和企业社会责任运动推动了“企业公民”概念的形成,其中,社会捐赠成为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在此理念支配下’社会捐赠成为企业自主、自觉的社会道德行为,并且将社会捐赠与企业发展战略、市场开发策略相结合,形成了可持续的制度化的运作机制。
  与西方公民社会相比,我国社会仍然处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阶段,人民群众作为社会的公民对国家和政府权威的依赖远远超过对自己行使公民权利的依赖。人们习惯于将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交给政府,在放弃权利的同时也淡化了承担的责任。另外,我国既没有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明确界定,也没有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评价标准和评价体系。所以,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履行社会捐赠义务的积极性大打折扣。个人和企业都把社会捐赠作为“回报社会、造福桑梓”的慈善行为,而不是一种内化的责任行为。
  面对上述不利因素,政府应该大力倡导,弘扬优秀传统,培育慈善文化。春秋战国时期孔子的兴校办学之举办后人做出了榜样。20世纪初,陈嘉庚、聂云台、吴锦堂“办学三贤”的义举,开创了我国现代捐资办学的先河。陈嘉庚倾全家之财兴办集美学校以及后来的厦门大学,成为中华民族捐资兴学的楷模。几千年的文明史,塑造了中华民族优秀的文化传统,“尊师重教”、“乐善好施”体现着世代人民支持教育的强烈意识。然而,十年浩劫不仅破坏了国民经济,而且丢掉了优秀传统;而缺少制度体系保障的市场经济,强化了功利意识,忽视了责任机制。新的大学社会捐赠运行体系要求政府必须在追求效率的同时,更加注重公平;积极倡导社会在获取正当利益的同时,更加讲求奉献;在行使民主权利的同时,更加注重责任。同时,要给予宗教类组织足够的重视,发挥其对慈善文化形成的基础作用。从而重塑捐赠教育的优秀传统,营造适合我国大学社会捐赠事业发展的土壤。
  
  (四)引入评价监督机构,健全监督机制
  监督机制是任何体系健康运行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现有运行体系由于缺少监督机制,出现了一系列的不良现象:政府官员的权力寻租、腐败行为;企业家被索捐之事搞得不胜烦恼、进退两难;社会百姓不断抱怨来自学校的索捐使他们不堪重负;大学录取时以收取捐赠之名而行乱收费之实,甚至将捐赠金据为己有,中饱私囊;等等。这些行为严重影响了大学社会捐赠的健康发展。
  新的大学社会捐赠运行体系引入评价监督系统,该系统由社会评价与监督机构共同构成,不仅负责对大学的绩效评价,而且负责监督大学社会捐赠各参与主体的行为。因此,该系统既可以通过评价建立对大学社会捐赠的激励机制,又可以通过实施监督约束运作系统各主体的行为,从而提高大学社会捐赠的整体效用。为充分发挥该系统的监督作用,一是要建立各类民间的大学评估机构,建立合理的评价体系和评价制度,将大学获得捐赠能力纳入评价指标,定期向公众发表客观公正的评估结果,尤其要将各类捐赠者向大学的捐赠情况公之于众。二是为了确保捐赠物资的经济价值和道德价值,必须要求捐赠者对捐赠物的瑕疵承担一定的担保义务,对故意提供有严重瑕疵的捐赠物、故意不告知捐赠物的瑕疵,从而造成受赠人损失的捐赠者,要承担赔偿责任。三是要规范企业法人的捐赠行为,坚决制止以向大学捐赠的名义,捐出公款,换取个人非法利益,违背社会公平原则的行为,并将企业承诺的捐赠及其履行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防止欺骗行为。四是建立大学接受捐赠定期披露制度,要强制大学在一定范围内定期公布所接受捐赠的使用情况,让公众尤其是捐赠者对大学的行为实施监督。五是充分利用大学与中介组织、大学与捐赠者、中介组织与捐赠者之间的双向信息沟通渠道,加强运作系统各主体之间的相互沟通与监督。只有这样才能提高捐赠的总体效用,有效促进大学社会捐赠事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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