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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传统刑罚理论研究中,报应刑论在技术和价值层面存在一系列理论障碍,目的刑论则在罪刑均衡和社会公平等问题上有失偏颇。因此,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折中说由于没有从更高的层次上对报应刑和目的刑进行有效整合,也不能从根本上克服前二者的缺陷。从人权保障的高度重新界定刑罚的正当化根据,主张以保障包括犯罪人在内的全体公民的基本人权是刑罚权正当化的根据,刑法不得已原则是践行人权保障的有效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