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库字体侵权系列案例分析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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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国内发生了一系列的字库、字体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例如“方正公司诉文星公司案”、“中易中标公司诉微软公司案”、“方正公司诉暴雪公司案”、“方正公司诉宝洁公司案”等。我国现行知识产权法规并未对字库、字体的保护作出规定;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字型、字库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也未形成一致的意见。总的来看,这一系列知识产权纠纷案,既是字体厂商与字体使用企业的一场博弈,也是司法实务中法院利益平衡的一种考量。
  本次研究,共收集了8件国内比较具有代表性的字库/字体案例,涉及11份司法判决书内容(包括一审、二审),以北京和江苏两地法院的司法判决为主,共涉及方正等4家字库权利人。本次研究目的是希望通过对近年来国内几个比较典型司法判例的梳理和分析,以试图得出一个倾向性的意见,供业内的相关同仁参考。
  案件主要争议点法律分析
  1.字库是否属于计算机软件
  从国内法院前期的司法判例来看,多数法院认为字库整体构成美术作品。这些法院认为,字库中对数据坐标和函数算法的描述并非计算机程序所指的指令,并且字库只能通过特定软件对其进行调用,本身并不能运行并产生某种结果,字库中的坐标数据、函数算法与相应的字型是一一对应的,是同一客体的两种表达。在著作权法上,应作为同一个作品给予保护。因此,字库不属于《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所规定的程序,也不是程序的文档。 [北京市高院(2007)高民初字第1108号、北京市海淀区法院(2008)海民初字第27047号、南京市中院(2011)宁知民初字第59号、北京市高院(2005)高民终字第00443号、北京市一中院(2007)一中民初字第5362号]
  然而,从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和江苏省高院的司法判例来看,法院倾向于认定字库整体是构成计算机软件。法院认为,字库中字体文件的功能是支持相关字体字型的显示和输出,其内容是字型轮廓相关数据及构建指令与字型轮廓动态调整数据及指令代码的结合,其经特定软件调用后产生运行结果,因此,应当认定其是为了得到可在计算机及相关电子设备的输出装置中显示相关字体字型而制作的由计算机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属于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计算机程序,系软件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并非简单的单字字型的汇编合集。 [高法院(2010)民三终字第6号、江苏省高院(2012)苏知民终字第0161号]
  2.字库中的单字(字体)是否属于美术作品
  从国内法院前期的司法判例来看,对于字库中的单字(字体或字型)是否构成著作权法上的美术作品,国内法院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比较笼统的认为字库中单字(字体)构成美术作品,法院认为,单字(字体)是由字库公司独立创作完成的文字的数字化表现形式,是由线条构成的具有审美意义的平面造型艺术作品,属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 [北京市高院(2007)高民初字第1108号、北京市一中院(2007)一中民初字第5362号 ]另一种观点认为,字库中单字(字体)不构成美术作品,法院认为,对于字库字体,受到约束的使用方式应当是整体性的使用和相同的数据描述,其中的单字无法上升到美术作品的高度,对于字库中的单字,不能作为美术作品给予权利保护。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2008)海民初字第27047号 ]
  从近期法院的司法判例来看,对于字库中的单字(字体)是否构成著作权法上的美术作品,目前法院倾向于需要个案认定,对于字库中的单字(字体)如果符合作品独创性要求的,一般法院都认为构成美术作品。 [南京市中院(2011)宁知民初字第59号、南京市中院(2011)宁知民初字第60号、无锡市中院(2010)锡知民初字第0078号、南京市中院(2013)宁知民初字第273号]
  同时,法院认为,由于汉字本身构造及其表现形式受到一定限制等特点,其经相关计算机软件调用后产生的单个字是否具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需要进行具体分析后尚能判定。对于字库中的单字是否具有独创性判断,法院认为应该把握以下几点:首先应遵循美术字艺术创作的规律,根据汉字的笔画特征、笔画数量、结构等特点进行考量;其次是将单字体现的艺术风格、特点与公知领域的其他美术字书体如宋体、仿宋体、黑体等进行对比,看原告主张权利的单字是否具有明显的特点或一定的创作高度;第三是一种书体字库中的单字与现有汉字的字库中其他相近书体重的相同单字进行对比,看原告主张权利的单字是否具有明显的特点或一定的创作高度。 [南京市中院(2013)宁知民初字第273号 ]
  此外,字库字体属于作品性和工具性紧密结合的智力成果,在将字库字体作为美术作品进行保护时,其独创性应当具备较高的独特审美的要求,亦即获得保护的字库单字,应当明显有别于已有的公知字体。 [高法院(2010)民三终字第6号、江苏省高院(2012)苏知民终字第0161号]
  3.未经授权“使用”字库是否构成侵权
  尽管,国内法院在字库的定性方面有一些不同的观点和判决,但是这种争议仅是对字库属于哪种作品类型的不同判断。对于未经授权“使用”字库的行为,比如对字库安装使用、内置产品中进行销售或上传网络供用户下载等,法院一般都认定为构成著作权侵权。比如在中易诉微软的案件中,北京市一中院认为,微软在被诉8个版本操作系统安装、使用“中易字库”的行为以及销售上述操作系统的行为,超出了许可范围,属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复制、发行行为,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被告微软公司生产、销售以及被告微软中国公司销售被诉8个版本操作系统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中易字库”享有的美术作品著作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 [北京市一中院(2007)一中民初字第5362号 ]
  在方正诉暴雪等公司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第九城市公司未经北大方正公司的许可,将北大方正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涉案兰亭字库装入其游戏客户端并销售的行为侵犯了北大方正公司对诉争字库计算机软件的复制权、发行权和获得报酬权,将该客户端通过计算机网络向其玩家提供的行为,侵犯了北大方正公司对诉争字库计算机软件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北大方正公司因其侵权行为而受到的损失等民事责任。 [最高法院(2010)民三终字第6号 ]   4.未经授权使用字库中的单字(字体)是否构成侵权
  对于未经授权使用字库中的单字(字体)的行为,由于存在不同的情形,可以分两方面进行论述:
  (1)使用未授权的字库设计单字(字体)后进行商业性使用
  对于使用未授权的字库设计的单字(字体),如果单字(字体)符合作品独创性的要求,目前法院一般都认定为构成著作权侵权。在汉仪诉双飞日化和青蛙王子的案件中,南京市中院认为,案中涉及的“城市宝贝”四个汉字,基本体现了汉仪公司创作该字体的笔画特征,其中点、撇、折笔等笔画体现秀英体特色,与现有公知领域包括汉仪公司《汉仪浏览字宝》中其他美术字书体相比,不相同也不相似,具有明显的个性特征,能够独立构成美术作品,双飞公司是在商标标识中使用汉仪秀英体,并且与青蛙王子公司共同使用该商标的行为属商业使用,侵犯该四款字体的著作权。 [南京市中院(2011)宁知民初字第59号 ]
  当然,如果单字(字体)不具有独创性,则使用单字(字体)的企业或用户将不构成侵权。在汉仪诉笑巴喜的案件中,南京市中院认为,单独一个“巴”字未达到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的独创性,不能独立构成美术作品,并不侵犯该款字体的著作权。 [南京市中院(2011)宁知民初字第60号]
  然而,如果单字(字体)的使用仅为表达思想和传递信息,法院认为不应该构成侵权。在方正诉暴雪等公司的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由于汉字本身构造及其表现形式受到一定限制等特点,其经相关计算机软件调用后产生的单个字是否具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需要进行具体分析后尚能判定。但鉴于汉字具有表达思想、传递信息的功能,由于暴雪公司、第九城市公司在其游戏运行中使用上述汉字是对其表达思想、传递信息等功能的使用,无论前述汉字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其均不能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汉字来表达一定思想,传达一定的信息的权利。因此,本院认为,暴雪公司、第九城市公司在其游戏运行中使用上述字体相关汉字并不侵犯北大方正公司的相关权利。 [最高法院(2010)民三终字第6号]
  (2)使用授权的字库设计单字(字体)后进行商业性使用
  对于企业或用户使用授权的字库进行字体设计或委托广告公司进行字体设计(广告公司获得字库的授权)后,对该单字(字体)进行商业性使用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由于目前字库厂商对于字库和单字(字体)的授权是分开许可的,即字库的许可一般不包括对于字库中单字(字体)商业性使用的许可。因此,从目前的判决来看,如果单字(字体)符合独创性的要求,对上述单字(字体)的商业性使用仍旧可能构成侵权。当然,如果字库厂商在授权字库的时候,没有对字库的购买者或合法使用者进行明确、合理且有效限制的话,那么对该具体单字进行后续使用的行为属于购买者合理期待的使用行为,单字(字体)著作权人不能禁止他人利用字库输出的字体单字用于商业目的。在方正诉宝洁的案件中,北京市一中院认为,对于汉字字库产品这类知识产权载体,在产品权利人无明确、合理且有效限制的情况下,购买者对屏幕上显示的具体单字进行后续使用的行为属于购买者合理期待的使用行为,应视为经过权利人的默示许可。NICE公司有权将其利用涉案倩体字库产品中的具体单字“飘柔”设计的成果提供给被上诉人宝洁公司进行后续复制、发行,NICE公司的该行为属于其对涉案倩体字库产品合理期待的使用行为,应视为已获得上诉人许可的行为。 [北京市一中院(2011)一中民终字第5369号]
  在叶根友诉无锡肯德基的案件中,江苏省高院认为,叶根友在新浪网上提供的免费下载没有任何权利声明,这表明叶根友自愿将其字库作为公共产品供公众免费使用,其应当知道相关公众下载使用的方式和后果。相关公众从其声明免费下载的行为有理由相信可以使用该字库输出其想要得到的字体单字,而不论其使用的性质是否具有商业性质。叶根友在以免费方式发布其字库,从中已获得一定影响力等回报后,再行主张商业性使用构成侵权,对社会公众显属不公,有违诚信原则。 [江苏省高院(2011)苏知民终字第0018号 ]
  5.字库/字体侵权赔偿数额
  在报告收集的8件案例中,其中有5件案例法院判决了经济赔偿。对于字库的赔偿数额确定方面,在方正诉暴雪等公司的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考虑到暴雪公司等侵权行为的规模、涉案字库相关字体在涉案游戏中的作用、暴雪公司、九城互动公司、第九城市公司购买涉案字库的行为、使用涉案字库的主观意图等因素,综合确定本案赔偿数额为人民币200万元。 [最高法院(2010)民三终字第6号]
  对于单字(字体)赔偿数额确定方面,在汉仪诉双飞日化和青蛙王子公司的案件中,江苏省高院认为,首先,正版《汉仪浏览字宝》软件虽然仅售150元,但双飞公司、青蛙王子公司使用涉案字体属于商业性使用,因此不能仅根据售价来确定赔偿数额;其次,涉案侵权产品虽然销售数量、范围较大,但侵权获利不等于侵权产品全部利润,而应当是与使用涉案四个单字有关的一部分利润。因此,一审法院考虑到侵权产品的销售范围是在全国范围内销售,且使用的产品类别较多,并结合商标使用的商业用途、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商标标识中的文字对产品销售的影响及相关文字在包装装潢中的使用等因素而确定赔偿数额为4.8万元(包括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并无不当。 [江苏省高院(2012)苏知民终字第0161号 ]
  基本结论
  目前,我国现行知识产权法规并未对字库、字体的保护作出规定,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字体、字库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也未形成一致的意见。当然,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和江苏省高院的近期几个字库/字体案例判决的生效,使得法院对单字(字体)和字库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更趋清晰。以下结论是结合上述8个案例总结出的倾向性和参考性意见,并不是最终的结论。
  1.字库是为了得到可在计算机及相关电子设备的输出装置中显示相关字体字型而制作的由计算机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属于计算机软件。
  2.字库中的单字(字体)是否构成著作权法上的美术作品需要个案认定,一般字库中单字(字体)的独创性应当具备较高的独特审美的要求。
  3.未经授权“使用”字库,一般认定为侵犯字库厂商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4. 使用未授权的字库设计单字(字体)后,对其进行商业性使用,如果单字(字体)符合独创性要求,一般认定为侵犯字库厂商美术作品著作权。
  5.使用授权的字库设计单字(字体)后,对其进行商业性使用,如果字库厂商在授权字库的时候,对字库购买者或使用者的授权进行明确、合理且有效的限制,比如字库授权不包含单字(字体)任何商业性的使用,并且单字(字体)又符合独创性要求,一般也会被认定侵犯字库厂商美术作品的著作权。
  6.如果单字(字体)的使用仅为表达思想和传递信息,无论前述单字(字体)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其均不能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汉字来表达一定思想,传达一定的信息的权利。
  7.单字(字体)侵权赔偿数额确定需要综合考虑字体的商业用途、使用数量、使用范围、在产品或服务中的产生的作用等。目前,法院最终判决的赔偿额会远低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单字(字体)判赔金额一般为一个字3千到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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