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继承法律关系冲突法立法的完善

来源 :法学教育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xiawa371236585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
  由于各国的继承法律制度深受本国传统观念的影响,因此涉外继承法律关系主要由各国的冲突法而非普遍适用的国际公约加以调整。我国现行的立法并不完善,存在着不全面、不合理等缺陷,今后的立法设计应在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的基础上,顺应国际立法潮流,满足处理案件的实际需要。
  关键词:涉外继承;冲突法;立法
  
  一、引言
  
  法律上的继承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通过法律允许的方式接受被继承人所遗留财产的一项制度。各国的继承法受本国的传统文化影响较深,因此在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定上都有着较大的差距,使得涉外继承法律关系在法律适用上冲突点极多,而又难以像涉外合同关系那样,能够有普遍性的国际实体公约加以调整。因此,完善相关冲突法的立法十分必要。
  随着中国日益融入国际社会,需要在我国法院审理、由我国法律调整的涉外继承案件也不断增加,本文将探讨我国涉外继承法律关系冲突法立法的现状及完善措施。
  
  二、继承法律关系冲突法应包括的内容
  
  所谓涉外继承法律关系,是指继承法律关系中包含了若干涉外因素,具体的情况有:被继承人是外国人或在外国有住所、被继承人死亡地在外国、继承人是外国人或在外国有住所、遗产在外国或为外国人所有、遗嘱在外国形成等。
  根据继承法律关系的性质及涉外继承法律关系的特点,继承法律关系冲突法主要应对遗嘱继承法律关系和法定继承的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加以规定。[1]具体来说遗嘱继承中包括遗嘱
  能力、遗嘱形式、遗嘱内容的法律适用,法定继承则包括遗产范围、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继承份额的法律适用,而在采取将动产与不动产分开对待的“分割制”国家,还要对两种继承中的动产和不动产的法律适用分开加以规定,,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另外,对于涉外的无人继承遗产依何国法律进行处理一般也规定在各国的继承法律关系冲突法中。
  
  三、我国现行继承法律关系冲突法立法及其缺陷
  
  目前我国调整涉外继承法律关系的法律并不发达,主要有以下几条:
  1、《继承法》第36条:“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
  2、《民法通则》第149条:“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在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3、《民通意见》第191条:“在我国境内死亡的外国人,遗留在我国境内的财产如果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依照我国法律处理,两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由此看出,我国现行立法过于简单,不够全面细致:
  1、未对遗嘱继承、无人继承作出的规定,而这些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不对其进行法律调整不仅会给司法上带来困难,也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利益。至于司法实践中将对法定继承的规定运用到遗嘱继承上,也是不正确的,因为遗嘱继承涉及到的问题与法定继承大不相同。
  2、对“死亡时的住所地”规定不明,欠缺考虑,因为有的国家,如德国,允许自然人有两个住所,此种情况下,该法条的适用会遇到困难。
  3、采取“分割制”,将动产继承和不动产继承区别对待,不符合国际上的立法趋势,许多国家的法律和国际公约,都采取了“单一制”,对动产和不动产不加区分,适用同一种法律,其理由是可以简化法律的适用,这不仅方便了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外国法律的适用,有利于案件的尽快解决,也符合当事人的利益,毕竟大多数被继承人也希望自己的财产继承受到一个法律的调整。
  4、没有考虑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即对被继承人自主选择法律对自己财产的继承加以调整的情况没有作出规定。
  5、没有对继承协议的法律适用作出规定,所谓继承协议指“当事人各方商定的、用于设立、变更和取消一方或数方协议当事人在未来继承中的权利的书面协定。”[2]
  
  四、完善我国继承法律关系冲突法之建议
  
  对于我国继承法律关系冲突法的完善,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1、遗嘱继承法律适用
  对于此项立法空白,在今后的立法中应与国际接轨,以最大限度地使遗嘱成立,保护被继承人的处分权利。
  冲突规范在遗嘱能力、遗嘱形式、遗嘱效力和遗嘱内容上应该给出了多个连接因素,作出较为宽松的规定。但同时也要给出一定的限制,以防止遗嘱滥用,损害公共利益。
  至于对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是采用同一制还是分割制,笔者认为应采取同一制,这一点在后面将作论述,而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在这个问题上应该保持一致。
  2、无人继承遗产问题
  这里首先遇到的问题是一项财产是否是无人继承遗产的确定问题,这要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情况,法定继承中无人继承遗产的确定应该依照法定继承的准据法,无需另行作出规定,而在遗嘱继承中,当根据遗嘱继承的准据法,遗产无人继承,遗嘱无法执行时,可以转化为法定继承[3],而依据法定继承的准据法遗产确定为无人继承时,则按照准据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因此立法中只需规定遗嘱不能执行的情况,而无需为无人继承遗产的确定另行制定冲突规范。
  3、改“住所地”为“惯常居所地”。
  该问题与国际私法中冲突规范的发展趋势有关,即连接点由僵硬走向灵活,连结点的软化处理问题。随着国际间民事交往的日益加深,这一点已经成为国际民商事立法的趋势,因此在今后的立法中以惯常居所地代替住所地,并对惯常居所地给予宽松的定义是大势所趋的。
  4、关于采用“同一制”的建议:
  我国现行法律采用“分割制”,其主要原因是认为分割制不动产往往价值较大,且与所在地国家密切相关,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可以保证有关判决的执行,从而避免采取同一制情况下关于在外国不动产的判决难以得到所在地国家承认与执行。然而分割制也有其明显的缺陷:它使得一项遗产继承可能分别受制于数个国家的法律,使本来就很复杂的继承关系变得更为繁杂,也会产生出查找外国法比较麻烦、牵涉遗产债务清偿时难以处理等问题,我国司法判例中也少见按现行法律条文处理的案件,可见分割制在司法实践中并未发挥其作用,也非立法上的最佳选择。
  与之相比,同一制原则在法律适用上比较简便易行,如果采用同一制原则,同一继承案件只需适用一国法律解决.而不会出现一个案件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法律解决的情况,这也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用同一制的原因。1988年《海牙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也采用了同一制原则,从另一个方面说明了国际上对同一制原则的肯定。
  因此基于同一制在整体法律适用上较分割制有其优越性,也符合国际民商事立法潮流,并不会因此而使判决难以得到承认和执行,笔者认为在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中都应该对同一制,对动产和不动产不加区分统一适用同一准据法。
  5、对当事人自主选择继承法律关系准据法问题的处理。目前在我国这种情况少有出现,但随着我国国民素质的不断提高和大量外国人定居在中国,也不能排除当事人自主的可能,就尊重被继承人意思自治来说,应该允许被继承人自主选择继承法律关系的准据法。
  6、关于继承协议的问题。继承协议与一般遗嘱不同,是遗嘱继承得一种特殊形式,包括共同遗嘱、互惠遗嘱以及继承遗嘱三种形式,继承协议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可以参考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规范,首先是尊重当事人自主选择的准据法,其次给出多个连结点,并适用最密切联系选择,尽量使继承协议有效,同时配以公共秩序条款作为限制,其立法模式可以参照《海牙死者遗产继承得准据法公约》。
  
  注释:
  [1]笔者认为对一个涉外法律关系的完整国际私法立法应包括管辖权、法律适用和执行三部分,此处仅讨论法律适用部分。
  [2]1989年《海牙死者遗产继承的准据法公约》第8条。
  [3]考虑到法定继承的继承人范围可能宽于遗嘱中继承人的范围。
其他文献
摘 要:法学教育内在的、与生俱来的二重性,即法学教育的职业技能培训性和学术研究性,一直伴随和困扰着法学教育的发展。[1]它致使我国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在实践型人才和学者型人才之间摇摆。在新的历史时期,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的正确定位,将会影响到法学教育改革的成败。本文对我国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存在的争议和原因、目前我国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的定位及对策进行了分析和讨论。  关键词:法学教育;培养目标;素质教育
期刊
摘 要:在当今时代,法治作为一种文明的法律精神,正“以这样或那样的方式遍及全球”[1]。司法权威和法律信仰在全社会的普遍建立,无疑是现代法治的重要标志和必然要求。然而,在法治传统薄弱、主体法律意识较差的中国,现实的困惑却是:法律信仰依然缺失,司法权威表现不足。这一现实困惑该如何解决?司法权威不足与法律信仰缺失之间又是否存在某种必然联系?进而该怎样构建我国的司法权威?对这些问题的研究具有极其重要的理
期刊
作者简介:徐飒飒,现为深圳大学行政管理专业2005级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行政管理研究。    摘要:  中国的政治思想有着自身的发展规律,具有思想的联系性和整体性,它与哲学思想、伦理思想联系在一起,以哲学思想为基础、以伦理思想为行为准则。同时,这些传统的哲学、伦理不仅影响着古代政治思想的发展也影响着当代中国政府政治、行政思想的理念走向。这是历史时代性的问题,不能说这些传统思想对当今的治理之道仍占主
期刊
破产作为一种经济现象,是商品经济出现之后信用关系建立和发展的产物,而作为一个法律范畴,则是指对这种信用关系的特殊调节,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信用关系产生危机时,设立的一种司法上的债务清理和概括性的财产执行程序。在西方,破产制度是社会个人信用制度的一部分,它的建立对于完善个人信用制度,建立规范健全的信用体系,形成良好的信用氛围都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个人破产指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按照
期刊
摘要:  长期以来,建设工程合同的转包,一直是法律学术实务各界一直争论不休的一个话题。本文主要从建设工程转包合同的概念,存在理由和意义出发,对建设工程转包的概念,本质属性等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并接合国际建设工程合同一些做法提出对建设工程转包的制约。  关键词:转包;承包商;法律规制    一、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转包:概念    对于工程合同转包,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颁布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
期刊
摘 要:我国《票据法》第36条规定了期后背书,但无论是涵义还是法律效力均不同于其他国家和地区票据立法的规定,且条文存在自相矛盾、逻辑混乱的现象;对“期后背书”应作论理解释,而不应局限于文义,故拒绝承兑和拒绝付款后所为的背书也应包括在内;期后背书仅具有普通债权转让的效力;票据立法应就该条作出修改完善,以避免理论和实践的混乱。  关键词:期后背书;票据权利;普通债权    票据是一种流通证券,它通过背
期刊
作者简介:余珊珊,华东政法大学2006级法律硕士。    一、我国反垄断诉讼制度的现状及公益诉讼的提出。    (一)反垄断诉讼制度的现状。    徒法不足以自行,任何法律的实施都要依靠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或法院的司法行为这两种方式或其中之一。“按照中国国务院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有反垄断法的执法职责。”[1]《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规定的行政垄断行为,由实施该
期刊
摘 要:在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利用多媒体网络进行远程法学教育是更多地培养创新性法律人才,特别是提高在职的法律工作者的素质的必然要求。但法学网络教育不同于传统的法学教育,是法学教育理念、模式和方法的一场革命。  关键词:网络教育;法学教育;案例教学法    多媒体网络教育是物质文明高度发达以后带给人类精神文明的优秀成果,是伴随着人类文明进步和信息社会化而发展起来的,是实现教育资源合理配置和知识信
期刊
摘 要:海运保函法律地位、效力的不确定,并加之海运欺诈的影响,更使保函成为一个困扰理论和实务界且久争未决的棘手问题,因此,正确认识海运保函的法律性质及其法律效力,结合传统提单规则对海运保函的法律效力作明确的界定,是解决海运保函问题的关键。本文将主要针对装港保函,从主要航运国法律和国际法角度,结合判例分析保函的法律性质、效力和处理来讨论装港保函的相关问题。   关键字:海运保函;清洁提单;汉堡规则 
期刊
摘 要:我国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我国公民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受教育权的一个重要表现是在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的平等。当前,我国教育发展中比较突出的不平等正是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的不平等。本文通过对我国城乡教育水平的比较,分析了这种现象产生的原因,并对如何实现城乡之间的教育平等提出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受教育权;平等;城乡差别    一、 教育平等    教育平等最初是作为一种理想提出的,随后再具体化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