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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腾是一个8岁的小男孩,父母在一次空难中去世,小腾于是成为万贯家财的唯一继承人。小腾年幼,小腾的舅舅成为小腾的监护人。小腾的舅舅教唆小腾立下遗嘱:小腾死后,财产全部由小腾的舅舅继承。请问:这份遗嘱是有效的吗?
这份遗嘱没有法律效力。我国《民法通则》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继承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小腾只是一个8岁的孩子,属于无行为能力人,设立的遗嘱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卖车未过户,原车主应否为交通事故担责
陈某驾驶轿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经有关部门认定,陈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查,该车是蔡某购买后转让给陈某的,但尚未办理过户手续。事故受害人要求陈某和蔡某共同赔偿经济损失,蔡某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责任,遂拒绝。请问,车辆买卖未过户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原登记车主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不需要。车辆买卖为动产的买卖,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其财产所有权从交付时起转移。本案中,蔡某将自己的车转让给陈某,该车所有权已发生转移,陈某成为实际支配车辆运行和取得运行利益的受益者。发生交通事故,理应由陈某承担赔偿责任,而原登记车主蔡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化妆品试用“免费”≠免责
谢女士在化妆品商场禁不住营销人员的劝说,当场免费试用了一种粉底液,没想到第二天发现脸上长了一片一片的红疙瘩。谢女士急忙请了假去医院。经过诊断,医生告诉她是因涂擦的化妆品不当导致的皮肤过敏。谢女士为治疗脸上的过敏症状,花去两千余元。她找到那家化妆品专柜,但对方以当初是免费试用为由拒绝赔偿。请问:谢女士该自认倒霉吗?
商家对谢女士负有赔偿责任。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商家需要对其产品质量负责,包括免费的试用品。所谓“试用品”和“正品”只是商家的说法,只要产品进入市场,就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试用品”如出现质量问题,给消费者身体造成损害的,商家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商场用“免费试用”的形式促销,与消费者之间实际上存在一个默认的合同关系。涉及消费安全的试用品有质量问题且商家拒绝处理时,消费者可以向消协投诉或者向法院起诉。
沈阳立法为社会急救医疗“打开通道”
从2013年起,《沈阳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办法(草案)》进入广泛征集社会意见阶段。
接到呼救3分钟派出救护人员
按照办法草案,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地铁、机场、风景旅游区等人群密集场所的管理单位、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企业和建筑施工、大型工业企业等单位,都应当建立救护组织,配置必要的急救药品和器械,组织相关人员接受初级卫生救护培训,在突发事件中协助急救医疗机构进行现场救治。
而急救中心接到呼救后,除无待命车辆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外,应立即调度,在3分钟内派出救护人员出诊。
无法确定身份急救部门垫付救治费
接受急救医疗服务的伤病员应按规定缴纳社会急救医疗费用。参加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急救伤病员,按照有关规定报销急救医疗费用。
无法确定身份、无支付费用能力的伤病员,其救治费用由急救中心和急救医疗机构先行垫付,经公安机关核实身份、民政部门确定符合救助标准的,由政府专项资金解决。
阻碍救护车通行或受治安处罚
办法草案规定,行人和行驶中的车辆遇到执行任务的社会急救医疗车辆应主动让行。执行急救任务的急救车辆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在禁停路段可临时停放。
单位及个人故意损毁急救通讯设施或者急救医疗设施、设备,阻碍急救医疗工作人员救治活动,侮辱、殴打急救医疗工作人员,阻碍执行急救任务的救护车通行或者恶意拨打“120”特服电话,编造虚假信息干扰急救工作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份遗嘱没有法律效力。我国《民法通则》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继承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小腾只是一个8岁的孩子,属于无行为能力人,设立的遗嘱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卖车未过户,原车主应否为交通事故担责
陈某驾驶轿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经有关部门认定,陈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查,该车是蔡某购买后转让给陈某的,但尚未办理过户手续。事故受害人要求陈某和蔡某共同赔偿经济损失,蔡某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责任,遂拒绝。请问,车辆买卖未过户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原登记车主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不需要。车辆买卖为动产的买卖,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其财产所有权从交付时起转移。本案中,蔡某将自己的车转让给陈某,该车所有权已发生转移,陈某成为实际支配车辆运行和取得运行利益的受益者。发生交通事故,理应由陈某承担赔偿责任,而原登记车主蔡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化妆品试用“免费”≠免责
谢女士在化妆品商场禁不住营销人员的劝说,当场免费试用了一种粉底液,没想到第二天发现脸上长了一片一片的红疙瘩。谢女士急忙请了假去医院。经过诊断,医生告诉她是因涂擦的化妆品不当导致的皮肤过敏。谢女士为治疗脸上的过敏症状,花去两千余元。她找到那家化妆品专柜,但对方以当初是免费试用为由拒绝赔偿。请问:谢女士该自认倒霉吗?
商家对谢女士负有赔偿责任。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商家需要对其产品质量负责,包括免费的试用品。所谓“试用品”和“正品”只是商家的说法,只要产品进入市场,就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试用品”如出现质量问题,给消费者身体造成损害的,商家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商场用“免费试用”的形式促销,与消费者之间实际上存在一个默认的合同关系。涉及消费安全的试用品有质量问题且商家拒绝处理时,消费者可以向消协投诉或者向法院起诉。
沈阳立法为社会急救医疗“打开通道”
从2013年起,《沈阳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办法(草案)》进入广泛征集社会意见阶段。
接到呼救3分钟派出救护人员
按照办法草案,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地铁、机场、风景旅游区等人群密集场所的管理单位、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企业和建筑施工、大型工业企业等单位,都应当建立救护组织,配置必要的急救药品和器械,组织相关人员接受初级卫生救护培训,在突发事件中协助急救医疗机构进行现场救治。
而急救中心接到呼救后,除无待命车辆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外,应立即调度,在3分钟内派出救护人员出诊。
无法确定身份急救部门垫付救治费
接受急救医疗服务的伤病员应按规定缴纳社会急救医疗费用。参加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急救伤病员,按照有关规定报销急救医疗费用。
无法确定身份、无支付费用能力的伤病员,其救治费用由急救中心和急救医疗机构先行垫付,经公安机关核实身份、民政部门确定符合救助标准的,由政府专项资金解决。
阻碍救护车通行或受治安处罚
办法草案规定,行人和行驶中的车辆遇到执行任务的社会急救医疗车辆应主动让行。执行急救任务的急救车辆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在禁停路段可临时停放。
单位及个人故意损毁急救通讯设施或者急救医疗设施、设备,阻碍急救医疗工作人员救治活动,侮辱、殴打急救医疗工作人员,阻碍执行急救任务的救护车通行或者恶意拨打“120”特服电话,编造虚假信息干扰急救工作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