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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明确了被害人的诉讼地位,首次明确公诉案件被害人是当事人,在法律上确立了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同时明确了刑事被害人的诸多诉讼权利。但是,我国刑事被害人的诉讼权利还有很多不完善之处,如没有赋予刑事被害人上诉权、刑事被害人知情权不足、没有建立国家补偿制度等等.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地位及权利在实践中存在立法和制度上的缺陷,只有不断完善才能有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基本权益;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最终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