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施密特对“自然辩证法”的批判及其缺陷

来源 :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tian314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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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在批判“自然辩证法”的同时扭转由青年卢卡奇开始的实践辩证法的“唯心主义倾向”,是施密特《马克思的自然概念》的基本主题之一。施密特采取的是晚年卢卡奇客观规律性加实践目的性的双重论证逻辑。然而,对自然辩证法的批判和对其基本理论前提的认可在施密特的论证中相互交织,从而使其陷入了混乱,马克思辩证法的基本视域仍然处于这种迷失而又事关重大的争论之中得不到澄清。因此,应该在马克思“对象化”思想的基础上确定客观性和主体性的基本内涵,从而领会马克思辩证法思想的基本性质。
  关键词:施密特;自然辩证法;劳动实践;中介性
  中图分类号:B0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10X(2010)04-0015-06
  
  对马克思辩证法思想的阐释,是施密特《马克思的自然概念》的基本主题,这一主题与对马克思思想的“非本体论性质”揭示密切相关,完全可以说是后者的进一步延伸。施密特将双向的中介性作为批判形而上学本体论的利剑,而中介性和过程性与辩证法本质相关,他对抽象物质本体论的批判自然会延伸到对自然辩证法思想的批判。就其实质而言,抽象的物质本体论和自然辩证法之间存在着一种内在构成关系。施密特在本体论问题上的立场影响到了他对马克思辩证法的阐释。概而言之,施密特对马克思辩证法的阐释仍然徘徊于对马克思的传统解释和西方马克思主义的解释立场之间:一方面,他旗帜鲜明地批判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表面上看,这一立场继承了西方马克思主义的一贯传统;但另一方面,为批判青年卢卡奇等人的实践辩证法的“唯心主义”倾向,施密特对客观规律性的理解和阐释又与西方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思想有着原则上的不同。最终的结果是,施密特对马克思辩证法思想的阐释并没有真正获得批判两种解释传统的理论高度,更多的是对对立面的折中和调和。当然,施密特已经将问题推进到了足够深入的层面,使我们有可能自觉地面对马克思思想阐释中的紧张和基本成果,从而就马克思辩证法阐释方面的工作进行必要的理论准备。
  
  一
  
  施密特说:“即使恩格斯背离了自己使自然科学辩证法化的主张,拒不使用自然哲学的概念,但是,由于他超出了马克思对自然和社会历史的关系的解释范围,就倒退成独断的形而上学。”这是施密特对恩格斯自然辩证法的一个根本定位。在施密特看来,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是在贯彻“把自然科学的历史与体系同一起来的意念”,本质上是形而上学地建构自然哲学体系的努力,试图在自然科学的综合中抽象出一般的普遍的统一规律。在这种抽象中,它忽视了自然与社会历史的相互中介关系。施密特批判一种无中介的、纯粹的自然及其规律性概念,从方向上说这无疑是正确的,这一点在卢卡奇讨论“事实”被历史地构成时已经明确指出了。施密特说:“恩格斯借助辩证法的范畴,去解释既成形态存在的现代自然科学的各种成果”,从而使得“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只是一种必然的、外乎事实的考察方法,当他立足于唯心主义思辨的前提上,毫无结果地把黑格尔的范畴‘应用’于生物学的细胞概念时,这就更加明显了”。恩格斯只是在联系和发展的意义上来理解辩证法的涵义,客观的规律性成为其自然辩证法的本质规定性,所谓的辩证法就变成对客观规律的普遍抽象。对此进行批判,是西方马克思主义的一贯立场。施密特的批判借助了西方马克思主义的这一思想传统,然而,他批判恩格斯的理由却是不能成立的。
  施密特说:“在恩格斯那里,自然与人不是被首要意义的历史的实践结合起来的,人作为自然的进化的产物,不过是自然过程的受动的反射镜,而不是作为生产力出现的”。只要认真看看恩格斯对劳动根本意义的考察就可以发现,施密特的这一批判是不能成立的,恩格斯从来没有忽视对能动性的阐释,从来也没有忽视过历史实践对自然的“改造”。问题的关键在于,恩格斯是在次要的派生性的意义上使用“实践”范畴,他在哲学本体论上肯定了实践之外的物质的绝对存在,而没有将实践范畴贯彻到对物质存在的阐释之中,自然就提出了绝对客观性的、自在的规律概念,和以此为基础的自然辩证法。
  施密特认为,恩格斯在这里把“自然的世界和人类的历史的世界”看作两个割裂的领域时,一开始就妨碍他达到“事物的辩证法”。事实上,恩格斯的整个努力恰恰是要揭示自然与社会同一的、普遍的规律性,而不是要将自然和社会分开来说,看成两个分裂的领域。恩格斯说:“辩证法就归结为关于外部世界和人类思维的运动的一般规律的科学,这两个系列的规律在本质上是同一的”,根本不像施密特说的那样,妨碍恩格斯达到“事物的辩证法”的根源在于所谓的自然与社会的分裂。为了批判唯心主义,恩格斯以物质本体论思想和世界的物质统一性学说为基础,过多地强调了规律的自在性。这一倾向后来作为一种具有决定论性质的规律概念贯彻到对所有存在领域的理解,变成绝对抽象,使得辩证法成为放之四海皆准的普遍规律,脱离了历史和时间。
  在这一点上,卢卡奇在《历史与阶级意识》中的批评要准确得多。他指出,恩格斯“不只是忽略了对存在关系逻辑化的必要批判,而且甚至有这种必然徒劳的企图,即通过从自然、社会和哲学中所列举的例子,来证明黑格尔的结构是可信的。”这一点的确抓住了恩格斯“自然辩证法”的要害。卢卡奇认为,在黑格尔那里,辩证法的最核心之处一种反辩证法的原则占了优势,即那种主要在代数上把负数乘负数当作正数的传统逻辑。辩证法本质上被阐释为一种刚性的绝对决定论,一种绝对的定律。究其根本原因,就是缺失在实践和历史中得到理解的存在论,辩证法成了思辨的逻辑联系和逻辑规则,哪怕这种规则是所谓辩证的、而不是形式逻辑的。事实上,所谓的辩证逻辑仍然只从属于绝对必然性的概念,与传统的形式逻辑分享着同样的理论前提,主体性的实践以符合论的认识为前提,自由不过是对必然的认识。如果这样的辩证法概念不被突破,即使将它从“唯心主义的思辨”领域移植到现实的存在领域,它仍然表达的是一种不辩证的客观主义的规律性概念。为了与通常的科学领域中的“规律”概念相区别,它不得不以绝对的抽象性和普遍性来限制自身,成为“最高的规律”,科学上的各种实例则成为“填料”。
  恩格斯认为联系的观点、发展的观点、全面的观点是辩证法的本质特征,他全面地取用了黑格尔辩证法的几大规律和一些基本的范畴。在他看来,辩证法和形而上学可以与不同的本体论相结合,从而具有不同的形态,因为有了唯物主义,“概念的辩证法本身就变成只是现实世界的辩证运动的自觉的反映,从而黑格尔的辩证法就被倒转过来了,或者宁可说,不是用头立地而是重新用脚立地了。”马克思主义哲学不过是使辩证法具有了唯物主义的基础。在这样的意义下,客观辩证法就等于普遍的客观规律,主观辩证法就是对这些客观规律的认识和反映。在恩格斯那里,“存在”是作为过程 性来理解的,但主要还是作为自在的过程来理解,没有揭示“实践”范畴在存在论中的中介性意义,辩证法仍然没有从形式逻辑的必然性中解放出来,它以一种新的方式重新肯定刚性的决定论思想。
  早年卢卡奇批判说,如果没有了历史过程中的主体和客体之间的辩证联系,“辩证方法就不再是革命的方法,不管如何想(终归是妄想)保持‘流动的’概念”,如果摈弃或者抹杀主客体辩证法,历史就变得无法了解。同样,如果没有了历史,辩证法本身也就变得无法了解,它就只剩下对“必然如此”的现实性的直观,存在就变成了人的实践活动之外的自在存在及其必然的规律性。施密特指出,恩格斯甚至把外部的现实僵化为只是事物的总和,这样一来,恩格斯的辩证法只能像他自己所说的那样是对黑格尔辩证法的一个颠倒。施密特大段地引证了恩格斯给C.施密特信中的话来说明这一点:“黑格尔的辩证法之所以是颠倒的,是因为辩证法在黑格尔看来应该是‘思想的自我发展’,因而事物的辩证法只是它的反光。而实际上,我们头脑中的辩证法只是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进行的、并服从于辩证形式的现实发展的反映。”
  恩格斯的这段话同马克思在给库格曼信中的一段话颇为相似。马克思说:“我的阐述方法和黑格尔的不同,因为我是唯物主义者,黑格尔是唯心主义者。黑格尔的辩证法是一切辩证法的基本形式,但是,只有在剥去它的神秘的形式之后才是这样,而这恰好就是我的方法的特点。”马克思的这段话,常常被作为其辩证法思想与恩格斯相同的有力例证加以引用。于是事情好像就这样发生了:马克思哲学的实质在于给辩证法配上了唯物主义的物质基础,或者说给物质本体论配上了辩证法的形式,一场哲学革命就发生了。
  其实,马克思这里所讲的方法是指《资本论》的阐释方法和叙述方法。关于此种意义上的辩证法,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的“政治经学的方法”中有最深刻而又明显的论述。再者,所谓的“唯物主义者”之“物质”也并非就一定是指抽象的物质本体,在这里,是就他的阐释基础是物质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过程而言,是就人们现实的生产方式和交往方式的存在状态和实际过程而言,而不是范畴之间的演绎。马克思不是将现实的存在和过程化为观念中的概念抽象,使之成为独立存在的概念实体,将概念和范畴之间的联系看成自足的、逻辑的展开,这是黑格尔辩证法的实质。马克思的辩证法是存在的辩证法,是对“能动生活过程”的描述和积极的参与,辩证法不再是向人的实际活动之外的绝对领域,不管他是先验的认识领域,还是自在的本体论领域。这样,我们才易于理解马克思的如下表述:“历史就不再像那些本身还是抽象的经验论者所认为的那样,是一些僵死事实的收集,也不再像唯心主义者所认为的那样,是想像的主体的想像的活动。”对于马克思来说,理论活动本身不应该只喊着“震撼世界的词句”,而不反对现实本身,而应该成为现实实践直接的构成部分,参与对现实的改造,卢卡奇大体是在这样的意义上称之为“革命的辩证法”或“实践的辩证法”,而不是对僵硬现实的理论直观。
  
  二
  
  施密特用实践和劳动的中介性批评“自然辩证法”思想,批判绝对的自然过程概念和规律性,这无疑是正确的。施密特指出:“思想作为现实的本质之组成部分,总是潜入被思想所反映的现实。在马克思看来,担当文化内容的客观的辩证法,它本身已经包含着活动主体的精神。”只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以一种主体性的原则批判了绝对客观性的存在概念,过程性不再是绝对的自在过程和绝对的抽象主体的概念思辨,这是《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第一条原则性地标示的基本思想成果。早年卢卡奇以主客体辩证法中的历史生成概念批判“资产阶级思想的二逆悖反”,顺便指责黑格尔不懂得真正的历史动力,在主客体的实践关系中阐释马克思的辩证法概念,为西方马克思主义奠定重要的理论基础。
  施密特秉承这一传统。他说:“马克思并不想停留在人类以前的自然存在及其历史上,在这一点上,恩格斯奇怪地同曾被他激烈批判过的费尔巴哈广为一致),不是仅仅从‘客体的形式’去考察现实;尽管他高度评价黑格尔,但也不是仅仅从‘主体的形式’去考察现实。”施密特的这一评论无疑是从马克思《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第一条出发。虽然他抓住了理解马克思辩证法思想的关键之所在,但施密特的阐释还是留下了一个重要的缺口。“马克思并不想停留在人类以前的自然存在及其历史上”这一表述,好像马克思对费尔巴哈“绝对自然”概念的批判只是一种理论上的随意偏好,只是涉及的领域不一样,似乎马克思既从“主体的形式”去考察,也从“客体的形式”去考察的“辩证法”只适用于人类社会的历史,而不具有普遍的理论意义,似乎在人类活动之前和之外是可以单纯从“客体的形式”去考察的,只是马克思没有如此去考察罢了。联系施密特将马克思的哲学称为“经济唯物主义”,以及他在本体论上的立场,可以明显地看出施密特的这一表达并不是简单的笔误,而与他对两种辩证法解释传统的折中有关。
  施密特明确指出:“只有通过作为中介的实践,人才能认识并且有目的地运用物质的运动形式,这是马克思的唯物主义辩证法的本质。”可以说,施密特的确抓住了马克思辩证法的根本,马克思的辩证法不是一般地看到了事物的联系和发展,而是在实践,在劳动,在主客体相互作用的历史处境中理解联系和发展,理解关系范畴,理解存在本身。在存在论的维度上理解的实践范畴才是马克思辩证法本质的规定。从根本的方面说,辩证法既不是指一种思维方面的逻辑模式,也不仅指客体方面的必然性联系,在历史的实践中主观辩证法和客观辩证法之间的抽象对立以及从理论上消解这种对立的努力都从根本上失去了意义,这种对立是在认识论反思哲学中被建构的。马克思说:“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唯灵主义和唯物主义,活动和受动,只是在社会状态中才失去它们彼此间的对立”,从理论上说,马克思是以“社会实践”范畴来消除了这种对立。如施密特所说的那样:“如果像马克思一样,不再把自我实现的概念作为矛盾的推动力,而只剩下受历史制约着的人作为精神的承担者,那么,也就谈不上什么不依赖于人的自然辩证法,因为自然界并不存在辩证法中最本质的一切要素。”于是,施密特在经济学的语境中指出:“在马克思看来,一切自然存在总是已经从经济上加工过的,从而是被把握了的自然存在,这时,存在的结构是辩证法还是非辩证法的问题,在马克思看来,是‘离开了实践的……纯经验哲学的问题’。”
  当然,需要指出的是,自然之被社会的中介绝不只限于经济的方式,马克思的自然概念也不能仅仅在劳动“质料”的意义上理解。如果只是如此理解,那么,海德格尔的如下批判就是言之成理的了,海德格尔说:“唯物主义的本质不在于一切只是素材这一主张中,而是在一种形而上学的规定中,按照此规定讲来一切存在者 都显现为劳动的材料。”事实上,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已经明确地表述过了,自然不仅仅是劳动的对象,而且是人的全部感性活动的对象。自然是“人化自然”,这里的“人化”包括作为经济活动的劳动,但绝不仅仅是劳动,而是人的整个感性活动,即全部的对象性活动。但是,在现代性的存在关系中,被资本中介的经济关系成了存在的本质关系,因此自然单纯成了“有用物”。
  由于施密特较多地借重马克思晚期著作,他往往只是在经济活动的意义上来强调中介性实践,甚至直接称马克思的唯物主义为“经济学唯物主义”,这种阐释易于导向错误的理论定位。我们知道,经济对自然的本质性中介实际只是资本主义时代的产物,一种历史的阶段性现象,比如说,在欧洲中世纪,恐怕人们面对自然的中介就更多是宗教和神学。这一点正如施密特在《论辩证唯物主义中历史和自然的关系》中所说的那样,“随着向资本主义的过渡,对自然的支配获得了新质”,简洁地说,这种新质就是资本、货币等经济因素对自然的全面中介,因此,不应该将具有历史规定性的因素扩大为一般的命题。将马克思作为一个经济还原论者的误解总是一再的发生,第二国际理论家的经济决定论不说,当代的一些生态主义者批判马克思的自然概念时,也总是批判马克思仅仅把自然看成人类经济活动的对象,劳动的资料库,批判马克思是一个主张掠夺自然的人类中心主义者,如此等等,因此指出这一点是十分必要的,施密特的失误不是一个个别的现象。
  施密特既然说“在马克思看来,一切自然存在总是已经从经济上加工过的,从而是被把握了的自然存在”,那么,这一命题与青年卢卡奇的“自然是一个社会范畴”有什么样的根本区别呢?然而,施密特却极力批判卢卡奇的“将自然消融到历史中”这一命题,因而具有唯心主义倾向。为了克服这一倾向,施密特采取了晚年卢卡奇的策略来阐释辩证法的概念,这就是客观的规律性加实践的目的性的双重论证逻辑。施密特说:“辩证唯物主义和一切唯物主义一样,也承认外界自然的诸规律和诸运动形式不依赖于意识而存在。但是,它自身只在成为为我之物的时候,即在自然组合进人与社会的目的中去的时候,才成为重要的。”就是说,外界自然规律之客观性被确认了,只是与人类的目的相关联时它才变得重要,这种规律性与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概念下阐释的规律性有什么差异呢?因为有了实践的目的性的中介,问题就变成了“重要的是阐释每时每刻形态中的物质存在之直接性和中介性的具体辩证法。”
  这实际上是在目的性活动之前确立规律的客观性和必然性概念,人与此种规律之间的关系不过是认识、确证和利用关系。施密特说,“在唯物主义者马克思看来,自然及其规律是不依赖于人的一切意识和意志而独自存在的,但只有运用社会的,有关自然的陈述才能定型、才能适用。如果没用人为支配自然而努力奋斗,就谈不上自然规律的概念。”施密特正确地肯定了人类认识的历史性和过程性,后一句话实际上是说没有人类的实践就无所谓“自然规律”与否。但与此同时,他又肯定自然及其规律的绝对性“独自存在”,并以此将马克思的辩证唯物主义和一般唯物主义联系起来,这显然导致了折中和含混。他说:“一般说来,唯物主义意味着认为自然规律并不依赖于让人的意识与意志而独立存在着。辩证法的唯物主义也意味着这一点,只是它认为人们只有通过他们的劳动过程的各种形态才能证实这种规律性。”
  
  三
  
  到此为止,施密特所阐释的辩证法概念内在的二重逻辑就完全显现出来了。他认为,马克思的唯物主义辩证法的本质在于理解到只有通过作为中介的实践,人才能认识并且有目的地运用物质的运动形式。马克思并不否定物质自身的规律性,而是认为只有通过具体的实践才能认识和利用客观的规律性。事物的规律性与实践(尤其是劳动)的目的性相结合,人类的实践不是消融而是证实了规律的客观性。施密特不是在阐释一种主客体为基本定向的实践辩证法,他只是要在客观规律的基础上引进劳动的目的性概念,自然辩证法的本质规定性仍然完全地保留着,他只是强调以“目的性”来保持“流动性”的思想。施密特曾经正确地强调了人类实践活动对对象的构成和参与,但他并没有将此思想深入地贯彻到对自然辩证法的本体论批判上,批判非中介的、外在的客观规律概念,而是坚持客观规律的独立存在,只是说它应该服务于人类实践的目的性,撤销掉人类实践中介性的因素,好像一种自在的规律性概念还是必须的。这实际上已经离开了马克思“对象性”概念的存在论视域,而只是将它作为一个本体论后续的、补充性的环节。人类只能形成一种与己相关的存在概念和规律性概念,亦即是说,在人的认识和实践之外确认绝对的自在概念,存在着逻辑上的悖论。这一点康德先验哲学的认识论批判已经本质性的揭示出来了,忽略此点,实际上就会回到前康德非反思的经验主义立场上。在马克思的思想视野中,实践活动如果真正被领会为具有存在论意义的中介性,那么,一种“自在的规律性”将必然作为抽象概念被扬弃。在这个意义上,施密特所说的“物质的概念史……密切地和社会实践的历史结合着”这样的指认才具有本质性的意义,它潜在地意味着“规律”不论在实践还是在认识上的历史构成性,这样一来实践中介才能贯彻到规律性的范畴之中,而不是外加在规律性之后。这里存在两个层次的问题,一个是自在规律的概念从本体论上论证的困难,另一个是规律性概念与辩证法之间的联系,如果在马克思那里,辩证法只是在逻辑性、规律性的意义上被规定,那么,他同黑格尔、同传统逻辑就没有本质上的差别。
  恩格斯是在客观规律性的意义上使用辩证法概念,认为联系和发展着的事物之间存在着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联系,思维中的辩证法不过只是这种客观联系的反映。施密特虽然尖锐地批判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思想,实际上,施密特的规律性概念本质上就是恩格斯的辩证法概念。施密特在客观规律的前提下补上目的性范畴,这种解释策略与传统解释之间没有本质的区别。认识世界(因为世界存在着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和改造世界(因为人应该利用对世界的客观认识来满足自己的需求)的双重关系以一种新的话语方式被重复。自然辩证法中规律的绝对性逻辑仍然保持着,实践的中介性在对规律的客观性和外在性强调中被降格,因为规律性没有在实践的对象性构成中被理解,其客观性没有作为“普遍的主观”来理解。正像实践的中介性思想并不是批判而是被用来巩固本体论预设一样,目的性活动在此并没有成为辩证法概念的规定性。这样,辩证法意义上的规律性除了更加抽象从而绝对普遍以外,本质上还是实证科学中的规律性概念。
  施密特批评“恩格斯的自然概念归根结底仍然是本体论的”,事实上他所阐释出来的马克思的自然概念本质上也仍然是本体论的,他虽然正确地阐释了马克思物质和自然概念的“具体性”和“中介性”,但却以物质与实践非同一性的概念来隐性地确认一种物质第一性概念,保留了第一哲学的主要遗产。从根本上说,施密特辩证法概念的含混与这种本体论上的立场相关。施密特试图应用西方马克思主义的“历史辩证法”或“实践辩证法”思想,来批判对马克思辩证法思想的正统解释,批判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概念。但是,由于他最终从本体论上坚持物质的先在性、外在性,而不是用中介性的思想来批判这种抽象的物质观,由此延伸,外在规律或客观规律的概念被从本体论上保留着。“辩证法”实质上仍然只是一个“物质本体论”的从属原则,只是“物质”前提下的过程联系,哪怕是劳动和实践中的联系,它与规律性等范畴总是还处于一种似是而非的不确定关系中。施密特仍然非反思地确认未被触动的事实性和规律性,并反复强调马克思坚持外部自然及其规律对社会的中介因素的先在性。以一种潜在的“绝对客观性”为前提,施密特辩证法概念的基本规定是自然自身的规律性和人类活动的目的性相加。很显然,在施密特的身上我们明显看到了晚年卢卡奇以《社会存在本体论》检讨《历史与阶级意识》的理论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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