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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刑事诉讼的发展,刑事诉讼的价值功能也逐渐发生了改变,由单纯的惩罚性向惩罚与教育并举的方向发展,犯罪嫌疑人被带上法庭受审不是最终目的,在起诉阶段进行分流的主张已得到法学界的广泛接受.这就是赋予检察机关一定的不起诉自由裁量权.从理论和立法方面进一步确定不起诉自由裁量权的性质、适用范围和价值,使不起诉裁量权与刑事诉讼的价值目标相适应是法学理论界面临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