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现代法哲学的转型及其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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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近现代法哲学的基本转型主要是将近代唯理理论作为背景,其自身脱离历史经验的特点普遍受到了学者和研究专家的质疑,从而引发第一次转型。而进入20世纪之后,批判法学的运动逐渐兴起,并将矛盾指向了传统法学,从而引发了第二次转型。通过法学展开分析,了解人民是社会法制现代化的主要基础,同时法律的基本生命也在于解释和应用。本篇文章将阐述近现代法哲学的两次转型,并对于其带来的启示提出一些合理的见解。
  【关键词】近现代;法哲学;转型;马克思主义哲学
  【中图分类号】A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0475(2018)07-0082-02
  传统法哲学受到了广泛质疑,因此出现了两次转型。但是无论如何,转型之后的法律制度对后来的哲学研究产生了非常重要的影响,因此其相关意义的研究工作便变得更加重要。
  一、近现代法哲学的第一次转型
  (一)实证主义法学占领主导地位
  早期的实证主义法学主要将人的思想划分为神学阶段、形而上学阶段以及实证阶段。在神学阶段,人们利用神明的干预解释自然现象,在形而上学阶段,人本根据终极原则,了解事物表象的背后,而在实证阶段,人们依靠科学方法取代了哲学和历史学中提出的假设概念。由此能够发现,实证主要将知识真相控制在经验材料的范围里面。而法律实证主义与实证主义大体相同,将所有法理学提出的任务全部放置在法律法规里面。而根据人们的理解,法律实证主义又分成两种,首先是兴趣,其主要关注点在形式结构的规范方面,其次则是经验,主要将关注点放在法律的实然和应然。法律实证主义还可以利用社会学的基础形式进行呈现,以此对当前社会进行考察和分析,推动社会的发展。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法律实证主义并非对于法律法规进行分析,而是对于这种规则造成影响的主要因素[1]。
  (二)自然法的复兴
  哲学的知识概念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分别是惊异、怀疑以及震撼。在当前精神文化高度发展的时代,本体论逐渐占据了思想的主要地位,究其原因则是哲学概念本身建立在信赖的基础上,利用客观现实作为导向,以此做出相应的推论。也正是由于本体论处于当红阶段,自然法逐渐走向复兴的道路。经过常年发展,人们逐渐认识到法律本身的价值,因此对原本看似十分落后的自然法概念提高了重视,开始重新审视其自然价值。也正是如此,自然法的复兴并非仅仅是传统法律观念的充分,其首先是作为二次世界大战时纳粹颁布的法律内容进行反思,注重法律本身的价值以及外部的因素。而在形式方面,其主要表现为神学思想和世俗思想。自然法学本身并非仅仅局限于法律之内,其涉及的领域更广,即便到了现代社会,其影响力依然巨大[2]。
  (三)当前现代法哲学的实际进步与问题
  首先,原本法律的最高原则遭到了否定,早期的哲學内容都具有形而上学的特点,其备受的思想全部来源于最高原则。而实证主义对此提出反驳,力图将学生思想停留在既定事实之内。
  其次,所有理性主义全部出自于实际经验,实证主义认为所有研究对象应当基于法律条件下的经验与事实,以此对相关概念予以概括,反对从早期历史和传统观念中寻求思想,而应将注意力放在现实生活方面。
  再次,道德和正义有一定的相对性,传统自然法必然会有绝对的道德和正义,因此被认为是对于最高原则的追求。而实证主义的出现对此予以否定,认为目前法则无法有效地断定公正、合法以及正义,一切的概念全是相对出现。
  然而,不少学者对此观念提出了异议,认为相对主义的任务只能在特定的范围内才可以实现,无法对最终的价值进行判断,只能提出相应的假设。
  二、近现代法哲学的第二次转型
  (一)对法学运动进行批判
  进入20世纪之后,西方兴起了批判法学运动,涉及当时法学领域中多项内容,给美国以及西方法学界带来了极大的影响。其主要认为自然法虽然是理性以及真理的直接体现,但仍然有两个缺陷存在。首先是法律内容缺乏确定性,不同的人对于同一个事物有着不同的判断,导致其提出的观念无法作为司法判决的主要依据。其次是和原本的普通法形成了矛盾,两者无法有效兼容。批判法学对自由主义法学影响极大,直接改变了人们对于法律制度本身的看法。然而,在批判之后,未能重新建立一套法制观念取代原有自由主义法学。如此便导致法律变革的理论内容变成了一种过渡,没有真正得以体现。但是,其提出的观念内容至今仍然具有一定的影响力,相关命题也得以存续。因此很多学者认为,批判法学是由原本现代法学转变为后现代法学的一个必然环节[3]。
  (二)后现代法学
  在20世纪80年代,后现代法学逐渐出现,主要反映了当时人们对生活状况的一种不安全感。这种思想主要起源于文学艺术,逐步走向哲学和法律。后现代社会的主要特征为数字化商品,将文化本身的定义予以颠覆。后现代主义应用了全新的思维模式,利用差异化、个体性发展、透视主义以及事物的不确定性对原有法律概念予以替代。后现代法学思维的提出,使得原本使用上百年的法律信念发生了动摇,直接打破了原有的基础和原则,更加强调理性和规则的价值。其认为规则不应受任何因素的影响,也不受任何法律人士的操作,同时内容方面不仅可以对社会行为进行规范,更能对政治行为进行规范,而且完全高于政治本身。为了能够确保规则能够得到观察,必须要严格法律推理和解释[4]。
  (三)后现代法学的基础理论挑战与相关范式的转换
  首先,法律的主体理性出现了迷失,早期的感性活动全部来源于人类自身的价值观倾向,以此逐个推出单独的逻辑理论,也正是基于这个概念得出了理性价值。然而非理性主义的出现对这一价值形成了模糊,使得理性不再具备原本的权威性,所有理性主体也是在错误的概念中诞生。
  其次,自由意志是否会出现,人生而自由,且保持平等,是能够依靠自主意愿完成实践活动的主体。然而在普遍规范的通知下,自由意志仅是知识权力的一个工具。人类主体获得的个人意识是否有限,也不属于他人创造的规则之中。   再者是主体和客体之间的开放性,传统的形而上学主要建立在主体以及客体的区分之上,通过主体对客体进行认识。而后现代法学的出现打破了这一规定,将二者完全分离。也正是这一原因,法律本身的自治性也被提出挑战,法律本身的独立性以及争议性受到了人们的质疑。
  三、近现代法哲学带来的启示
  (一)当前法制建设基础的历史分析
  與西方社会相比,我国经济的主要特征便是亚洲生产方式。由于东西方社会本身现实基础存在很大差别,因此在实际构筑的时候,法律的基本概念也呈现出了不同的特征。中国传统法律被称作为儒家伦理法,其具备五个特征。其一,法律特征并非只有儒家学说,还融入了道教以及释迦摩尼的思想。其二,法律注重礼刑结合,利用伦理概念制定法律内容,将礼节变成量刑的一大根据。其三,家族的伦理法占有主要地位,基于原有社会结构,确立家长在家族中的主体地位,促使其享有家族中绝大多数权力。其四,立法和司法全部集中在中央,皇帝凌驾于法律之上,身兼最高立法者和审判者两个角色,掌握一切权力。其五,民法和刑法区分不明,诸法共用。早期的法律并没有对法律细则进行区分,在进行判决的时候,一直都是诸法并用。
  (二)法律移植与法制的现代化
  中国的法律制度建立和发展一直都非常封闭,由于长期占据于统治地位,自身十分封闭。然而在鸦片战争之后,我国遭到西方列强的侵略,传统经济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法律体系也随之开始转型。
  从某种程度上说,我国近代法律的转型过程其实就是对当时西方法律的照搬过程。从清末开始,我国法律法规根据时代的发展,不断修整,逐渐形成了独有的法律体系。尽管从西方国家的法律中学到了诸多优点,但是也让许多学者对此产生了质疑。主要问题便在于法律移植无法促使我国法制社会逐渐走向现代化,究其原因便是法律内容忽略了我国本土资源,毕竟法律概念具有一定的地方性知识特点,并非只是空洞的条文概念。所以,现代法律制度的建设基于我国社会基础,以此对各个领域的发展予以调整,从而为社会的进步提供有力的帮助。
  (三)从法制诠释角度出发看当前法制建设的注释
  通过我国上百年法制建设的历程可以发现,如果没有从法制本身的现实基础展开考察,则法律的现代化自然无法实现。现如今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市场的建立,为法制现代化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同时也成为我国司法变革的最大力量。基于法律诠释学的角度能够看出,法律法规实现的过程其实就是对法律内容的理解以及诠释的过程,并且分别从社会生活以及文法条例的角度进行理解。所以,为了能使法律内容变成法律诠释学意义的基本历史,就必须将法律的个体作用发挥出来,从而将法律融入到我国民族的血液之中,推动社会的不断发展。
  四、结语
  综上所述,通过对于两次现代法哲学转型展开研究,以此了解其对于我们国家法律带来的意义和启示,进而作为未来法律变革的主要参考,推动法治社会建设。为此,专家学者需要对其继续展开深入研究与学习,为推动我国的法治社会进程的持续发展做出一份贡献。
  参考文献:
  [1]邱昭继.分析的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是对马克思主义 法学的发展[J].学术界,2016,(11).
  [2]张帆,吴大华.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中国化的解释学 视野[J].江西社会科学,2015,(10).
  [3]韩庆祥,张健.语言分析:新中国60年马克思主义哲 学研究的范式转型[J].江海学刊,2017,(5).
  [4]邱昭继.分析的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思想方法与理 论贡献[J].哲学研究,2016,(9).
  [责任编辑:褚永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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