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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家畜防疫与控制是一个城市动物防疫、构建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在西部地区,规模的养殖企业较少,养殖个体经营户较多的局面,想要严格控制动物防疫,首当其冲的就是解决家畜防疫。自从我国动物防疫法施行以来,随着畜牧业的不断发展,我国相关行政机关动物防疫工作不断加深,并在家畜疫情防控等方面不断出现新的困难和挑战。由于目前我国基层大多数养殖经营户的养殖方式还是较为落后,我国的动物防疫面临严峻且复杂的局面。
关键词:家畜防疫;动物防疫;疫情控制
分类号:S858.28
一、G市家畜防疫与控制措施的调研情况
1.G市家畜疫情爆发情况
2018年12月,经我国农业农村部相关行政机关确诊,G市B区某养殖户存栏生猪26头,发病5头,死亡5头。农业农村部在5月18日通过其新闻办公室向公众发布,G市W区一屠宰场在经过从外省调入生猪的例行排查中被查出非洲猪瘟疫情。据相关部门的调查结果,该批生猪是由托运货主从外省非法调入的。截止至5月30日,该批生猪共计75头,发病6头,死亡6头。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开展以来,G市农业农村部门查处养殖经营者非法调运行为689起,销毁生猪1.05万头、生猪产品13.15万公斤,查处人员598人,罚款476人,罚款金额158.25万元。
在走访和调查中发现瞒报,少报等情况时有发生,有的养殖户缺乏法律意识,将发病的病猪就地掩埋,并无做无害化处理。有的养殖户害怕上报病情影响饲养的其他家畜皆受无害化处理,不想承担损失,所以瞒报。有的养殖户趁病猪未完全死去将其杀死转卖给二道贩子,再由贩子卖给屠户流入市场。这些情况皆由监管不严,对瞒报,买卖病死家畜产品等行为处罚过轻造成的。还有的情况是养殖户住得过于偏远,工作人员疏忽或者懈怠对其进行宣传教育,或者养殖户年纪太大,又说着一口方言,交流起来较为困难,也听不懂普通话,只能听懂其民族地区的语言,工作人员中缺少能与少数民族自由交流的人,开展工作较为困难。
2.G市家畜防疫与控制的法律政策
G市的各区县还制定了累计11个关于非洲猪瘟疫情防控的《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对于专门针对G市的动物扑杀、无害化处理和动物诊疗机构管理等问题截止目前还没有出台细化、适合G市的地方性法规,暂且只能依托上层法律。
二、G市家畜防疫与控制措施法律政策中存在的缺陷
1.下位法不能适应上位法的修改,存在着滞后现象
G市构建的家畜防疫体系作为动物防疫法规体系中的行政法规,其依据是1998年施行的《动物防疫法》,但是近些年来《动物防疫法》早已经进行了修订,且不止一次,而G市一些相应的行政法规却迟迟不见修改。这很容易造成法律的漏洞,给一些有心钻法律漏洞的不法分子制造了机会。
2.基层承担了过重的责任
立法欠缺考虑实际的情况,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乡镇一级的畜牧兽医站并不被赋予其执法的权力,每当基层的工作人员发现家畜防疫的违法行为,只能通过基层工作人员上报上一级的动物卫生监督所,然后等待上级领导人员前来执法。但是在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县一级的动物卫生监督所其实被赋予了检疫及检疫监督的权力,但在实际的基层疫情防控工作中,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无法承担如此大的工作责任和力度,所以各地相关行政机关不得不将乡镇畜牧兽医站的工作人员补充为官方兽医,以此来行使具体的检疫工作。因此,实际的操作与法律的规定产生了冲突。
3.基层缺乏实际应对突发疫情的经验,防疫的标准不完善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中明确规定,相应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分病种来制定动物疫情的实施方案。然而,目前仅公布了非洲猪瘟的实施方案。由于缺乏应对猪瘟的经验,没有明确的防疫的标准,从根本上解决非洲猪瘟难上加难。
目前,大多数家畜产业的工作者只顾其自身利益,只顾及到产业的发展,而对家畜动物的疫情防控工作却不以为然,对家畜的疫情预防工作并无足够的重视程度,这些情况导致了疫情预防工作实施效率低下、效果较差,导致其不具有足够的疫情预防能力。再有,相关的工作人员也比较缺乏家畜疫情暴发的紧急应对措施。这样一来,一旦疫情暴发,工作人员面对疫情就出现手足无措。这些情况也从侧面表现出,目前大多数的兽医工作人员缺乏应有的疫情防控意识,也没有意识到对家畜业开展有效的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
4.缺乏和其他部门衔接的具体规定
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无论是从水陆空任何一种渠道托运和运输动物或者动物产品的,都應该在其运输或托运时提供相应的检疫证明;如果在承托或者运输 动物及动物产品时没有或者无法提供检疫证明的,承运人则不得进行承运。但是不符合检疫规程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由于没有办法进行检疫,而不能获得检疫证明,没有检疫证明各个交通部门就不能予以承运,而且相关的农业部门也没有具体的处理措施告知承运人和知会其他部门,导致这些动物和动物产品的运输陷入了无法解决的死循环,由此引发的矛盾给基层部门造成了极大的工作阻碍。
三、有关建议
1.建立联防联控工作机制、责任追究机制和增强防治合力
要强化从源头严格控制的力度,正确的引导輿论,开展防疫知识普及和法律责任宣传,打击非法交易。需加强G市家畜防疫与控制的法规及制度建设,理顺相关部门之间的职责和权利,加快建立动物特别是家畜的统一防疫管理机制,尽快改变家畜防控的无序情况。
进一步的提高,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力度。各级行政机关应不断提高新形势下做好家畜疫病防控工作的认识,高度重视家畜防疫的新情况以及新问题,重视组织领导的作用,深入开展家畜防疫与控制的宣传教育,全面落实家畜防控的相关规定,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家畜防疫各项措施落实到位。要针对家畜防疫的薄弱环节,重点加强对畜禽养殖户、屠宰企业经营者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经营者的法制教育,增强他们的主体意识和责任意识,促使在生产经营中健全和落实防疫责任制度,从源头上把好家畜防疫和家畜产品的安全关。同时,政府应该组织村委会或者街道向基层养殖户宣传和普及家畜防疫的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提高群众们和养殖户经营者对家畜防疫重要性的认识程度,增强全社会公共卫生安全意识,支持、配合、监督家畜防疫工作全面开展,营造全社会知法守法的良好氛围。 2.加强保障,不断发展动物防疫体系
各级行政机关应该积极采取相应措施,理顺基层家畜防疫的管理体制,统筹调整现有防疫工作人员的编制力量配备,妥善解决官方兽医配备不足和乡镇官方兽医“在编不在岗”等问题。要加强基层站所能力建设,在人员编制配备、监管财政保障、监管配备装备提升等方面向基层第一线倾倒,努力健全基层防疫监管机构,充实基层防疫监管的执法力量,以此得以缓解基层监管压力。要加强基层防疫队伍的培训,提高其专业服务水平,并且应适当提高购买的服务标准和工资补贴待遇。应该更加关心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及协检人员的工作和生活,全面落实畜牧兽医卫生津贴。各级行政机关和相关部门,以及各个公路的动物监督检查站及其所在地的政府和相关的权利机构应该严格执行对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的检查和指导,进一步的完善监督执法体制,帮助检查站解决好在建设和运行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3.依法履职,全面提高家畜防疫监督执法能力和水平
各级的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机构都应该严格的贯彻相关的法律以及条例,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监督执法机构的职责及其工作要求,根深蒂固其履职意识,一手抓监管,一手抓执法,做好家畜疫病防控工作。要围绕畜牧业整个产业链建立其完整的监管链条,监督其每一个关键环节,并且把好每一道的重要关口,构建好从生产到屠宰再到加工,从流通到病死动物的无害化处理的全系统监管体系,确保监管执法有关的制度规定落到实处。而且要建立日常巡查和监管制度,并采取日常的监督检查和专项检查整治、行政监管与行业指导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动物防疫监督工作。并且要重视加强执法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执法技能培训,健全部门执法协同机制,细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集中力量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查处打击各类违反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案件。
4.健全相应的法规和制度,强化人畜共患疫病防控力度
要针对当前国内和省内禽流感、口蹄疫病原流行复杂,狂犬病、布鲁氏菌病等人畜共患疫病形势严峻的情况,重视健全法规和配套制度建设,进一步落实人畜共患疫病防治工作责任。我国的动物和家畜防疫相关的法律在法律责任方面的规定相对来说比较保守,规定的法律责任较为轻微,对于阻止和预防动物防疫相关领域的违法行为,其效力和效果难以达到预期效果。对于触及动物和家畜防疫的法律红线,所应承担的责任相关部分,总体从法律约束所取得的效果来说是处罚偏轻,处罚种类也较为单一。若要加强法律的约束效果,可以把多种处罚手段综合运用起来,除了罚款以外,还可以采取吊销营业执照、许可证以及行政拘留等措施,然后再经过综合研究以后,就此形成一个务实并且有效的法律责任体系。
参考文献:
[1]隋如意.对14起违反《动物防疫法》案例的分析[J].畜牧兽医科技信息,2019(8):8-9.
[2]李海全,等.我国现行动物防疫法律体系[J].兽医导刊,2020(7):50-51.
[3]张昱琼,等.论《动物防疫法》实施中的几个关键性问题[J].中国畜牧业,2020(3):56-57.
作者簡介:赵雨西(1997—),女,汉族,贵州贵阳人,研究生,贵州民族大学,研究方向:法律(法学)。
课题名称:《家畜防疫与控制措施的法律政策研究—以非洲猪瘟疫情研究为例》。
课题编号:2020MZC001课题类别:民族法治研究生教育创新基地。
(贵州民族大学 贵州贵阳 550025)
关键词:家畜防疫;动物防疫;疫情控制
分类号:S858.28
一、G市家畜防疫与控制措施的调研情况
1.G市家畜疫情爆发情况
2018年12月,经我国农业农村部相关行政机关确诊,G市B区某养殖户存栏生猪26头,发病5头,死亡5头。农业农村部在5月18日通过其新闻办公室向公众发布,G市W区一屠宰场在经过从外省调入生猪的例行排查中被查出非洲猪瘟疫情。据相关部门的调查结果,该批生猪是由托运货主从外省非法调入的。截止至5月30日,该批生猪共计75头,发病6头,死亡6头。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开展以来,G市农业农村部门查处养殖经营者非法调运行为689起,销毁生猪1.05万头、生猪产品13.15万公斤,查处人员598人,罚款476人,罚款金额158.25万元。
在走访和调查中发现瞒报,少报等情况时有发生,有的养殖户缺乏法律意识,将发病的病猪就地掩埋,并无做无害化处理。有的养殖户害怕上报病情影响饲养的其他家畜皆受无害化处理,不想承担损失,所以瞒报。有的养殖户趁病猪未完全死去将其杀死转卖给二道贩子,再由贩子卖给屠户流入市场。这些情况皆由监管不严,对瞒报,买卖病死家畜产品等行为处罚过轻造成的。还有的情况是养殖户住得过于偏远,工作人员疏忽或者懈怠对其进行宣传教育,或者养殖户年纪太大,又说着一口方言,交流起来较为困难,也听不懂普通话,只能听懂其民族地区的语言,工作人员中缺少能与少数民族自由交流的人,开展工作较为困难。
2.G市家畜防疫与控制的法律政策
G市的各区县还制定了累计11个关于非洲猪瘟疫情防控的《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对于专门针对G市的动物扑杀、无害化处理和动物诊疗机构管理等问题截止目前还没有出台细化、适合G市的地方性法规,暂且只能依托上层法律。
二、G市家畜防疫与控制措施法律政策中存在的缺陷
1.下位法不能适应上位法的修改,存在着滞后现象
G市构建的家畜防疫体系作为动物防疫法规体系中的行政法规,其依据是1998年施行的《动物防疫法》,但是近些年来《动物防疫法》早已经进行了修订,且不止一次,而G市一些相应的行政法规却迟迟不见修改。这很容易造成法律的漏洞,给一些有心钻法律漏洞的不法分子制造了机会。
2.基层承担了过重的责任
立法欠缺考虑实际的情况,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乡镇一级的畜牧兽医站并不被赋予其执法的权力,每当基层的工作人员发现家畜防疫的违法行为,只能通过基层工作人员上报上一级的动物卫生监督所,然后等待上级领导人员前来执法。但是在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县一级的动物卫生监督所其实被赋予了检疫及检疫监督的权力,但在实际的基层疫情防控工作中,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无法承担如此大的工作责任和力度,所以各地相关行政机关不得不将乡镇畜牧兽医站的工作人员补充为官方兽医,以此来行使具体的检疫工作。因此,实际的操作与法律的规定产生了冲突。
3.基层缺乏实际应对突发疫情的经验,防疫的标准不完善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中明确规定,相应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分病种来制定动物疫情的实施方案。然而,目前仅公布了非洲猪瘟的实施方案。由于缺乏应对猪瘟的经验,没有明确的防疫的标准,从根本上解决非洲猪瘟难上加难。
目前,大多数家畜产业的工作者只顾其自身利益,只顾及到产业的发展,而对家畜动物的疫情防控工作却不以为然,对家畜的疫情预防工作并无足够的重视程度,这些情况导致了疫情预防工作实施效率低下、效果较差,导致其不具有足够的疫情预防能力。再有,相关的工作人员也比较缺乏家畜疫情暴发的紧急应对措施。这样一来,一旦疫情暴发,工作人员面对疫情就出现手足无措。这些情况也从侧面表现出,目前大多数的兽医工作人员缺乏应有的疫情防控意识,也没有意识到对家畜业开展有效的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
4.缺乏和其他部门衔接的具体规定
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无论是从水陆空任何一种渠道托运和运输动物或者动物产品的,都應该在其运输或托运时提供相应的检疫证明;如果在承托或者运输 动物及动物产品时没有或者无法提供检疫证明的,承运人则不得进行承运。但是不符合检疫规程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由于没有办法进行检疫,而不能获得检疫证明,没有检疫证明各个交通部门就不能予以承运,而且相关的农业部门也没有具体的处理措施告知承运人和知会其他部门,导致这些动物和动物产品的运输陷入了无法解决的死循环,由此引发的矛盾给基层部门造成了极大的工作阻碍。
三、有关建议
1.建立联防联控工作机制、责任追究机制和增强防治合力
要强化从源头严格控制的力度,正确的引导輿论,开展防疫知识普及和法律责任宣传,打击非法交易。需加强G市家畜防疫与控制的法规及制度建设,理顺相关部门之间的职责和权利,加快建立动物特别是家畜的统一防疫管理机制,尽快改变家畜防控的无序情况。
进一步的提高,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力度。各级行政机关应不断提高新形势下做好家畜疫病防控工作的认识,高度重视家畜防疫的新情况以及新问题,重视组织领导的作用,深入开展家畜防疫与控制的宣传教育,全面落实家畜防控的相关规定,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家畜防疫各项措施落实到位。要针对家畜防疫的薄弱环节,重点加强对畜禽养殖户、屠宰企业经营者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经营者的法制教育,增强他们的主体意识和责任意识,促使在生产经营中健全和落实防疫责任制度,从源头上把好家畜防疫和家畜产品的安全关。同时,政府应该组织村委会或者街道向基层养殖户宣传和普及家畜防疫的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提高群众们和养殖户经营者对家畜防疫重要性的认识程度,增强全社会公共卫生安全意识,支持、配合、监督家畜防疫工作全面开展,营造全社会知法守法的良好氛围。 2.加强保障,不断发展动物防疫体系
各级行政机关应该积极采取相应措施,理顺基层家畜防疫的管理体制,统筹调整现有防疫工作人员的编制力量配备,妥善解决官方兽医配备不足和乡镇官方兽医“在编不在岗”等问题。要加强基层站所能力建设,在人员编制配备、监管财政保障、监管配备装备提升等方面向基层第一线倾倒,努力健全基层防疫监管机构,充实基层防疫监管的执法力量,以此得以缓解基层监管压力。要加强基层防疫队伍的培训,提高其专业服务水平,并且应适当提高购买的服务标准和工资补贴待遇。应该更加关心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及协检人员的工作和生活,全面落实畜牧兽医卫生津贴。各级行政机关和相关部门,以及各个公路的动物监督检查站及其所在地的政府和相关的权利机构应该严格执行对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的检查和指导,进一步的完善监督执法体制,帮助检查站解决好在建设和运行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3.依法履职,全面提高家畜防疫监督执法能力和水平
各级的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机构都应该严格的贯彻相关的法律以及条例,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监督执法机构的职责及其工作要求,根深蒂固其履职意识,一手抓监管,一手抓执法,做好家畜疫病防控工作。要围绕畜牧业整个产业链建立其完整的监管链条,监督其每一个关键环节,并且把好每一道的重要关口,构建好从生产到屠宰再到加工,从流通到病死动物的无害化处理的全系统监管体系,确保监管执法有关的制度规定落到实处。而且要建立日常巡查和监管制度,并采取日常的监督检查和专项检查整治、行政监管与行业指导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动物防疫监督工作。并且要重视加强执法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执法技能培训,健全部门执法协同机制,细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集中力量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查处打击各类违反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案件。
4.健全相应的法规和制度,强化人畜共患疫病防控力度
要针对当前国内和省内禽流感、口蹄疫病原流行复杂,狂犬病、布鲁氏菌病等人畜共患疫病形势严峻的情况,重视健全法规和配套制度建设,进一步落实人畜共患疫病防治工作责任。我国的动物和家畜防疫相关的法律在法律责任方面的规定相对来说比较保守,规定的法律责任较为轻微,对于阻止和预防动物防疫相关领域的违法行为,其效力和效果难以达到预期效果。对于触及动物和家畜防疫的法律红线,所应承担的责任相关部分,总体从法律约束所取得的效果来说是处罚偏轻,处罚种类也较为单一。若要加强法律的约束效果,可以把多种处罚手段综合运用起来,除了罚款以外,还可以采取吊销营业执照、许可证以及行政拘留等措施,然后再经过综合研究以后,就此形成一个务实并且有效的法律责任体系。
参考文献:
[1]隋如意.对14起违反《动物防疫法》案例的分析[J].畜牧兽医科技信息,2019(8):8-9.
[2]李海全,等.我国现行动物防疫法律体系[J].兽医导刊,2020(7):50-51.
[3]张昱琼,等.论《动物防疫法》实施中的几个关键性问题[J].中国畜牧业,2020(3):56-57.
作者簡介:赵雨西(1997—),女,汉族,贵州贵阳人,研究生,贵州民族大学,研究方向:法律(法学)。
课题名称:《家畜防疫与控制措施的法律政策研究—以非洲猪瘟疫情研究为例》。
课题编号:2020MZC001课题类别:民族法治研究生教育创新基地。
(贵州民族大学 贵州贵阳 550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