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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是税收工作的“重中之重”,但稽查工作需要依靠有效的司法保护。然而,由于种种原因,目前,我国税务稽查司法保护的力度不强:一是《税收征管法》中规定的税收强制措施,税务机关凭现有的税收执法权,操作难,深感力度不够。如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施的行政处罚,税务机夫首先要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才能处罚,这与《行处法》的处罚原则相悻。二是《税收征管法》对强制措施的范围界定不科学。保全措施仅限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强制执行措施仅限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非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则不能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