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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中国一个比较热点的话题是经济犯罪去死刑化,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国拟取消13个非暴力经济犯罪的死刑。尽管此次被取消的经济犯罪主要涉及走私、诈骗和盗窃、伪造等行为,并不包括民愤极大的贪污、贿赂之类的常见经济犯罪,但诸多人士指出,此次修法代表着一个未来的路线预期:逐步取消所有经济犯罪乃至所有非致命犯罪的死刑刑罚。
我们首先同意,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慎用死刑,符合时代潮流,并认为,这种努力更代表着中国从几千年人治传统向现代法治社会的一大进步。已经有诸多媒体列举过现在世界上有90多个国家完全废除死刑,虽然保留死刑但10年以上一个死刑也没有执行过的国家有40多个,更关键的一点在于,法治之所以比人治更好,是因为法治的根本目标或者说精神本质是保护公民权利,它所有的规制的目的,都是为了限制、惩戒那些损害公民各类具体或抽象的人身和财产权的行为,尤其是遏制包括公权力在内的强势者对作为弱者的普通公民的伤害。基于权利的保护和尊重是目的,基于权力的惩治和管理是手段,这种的法治理念,自然要求改变重刑主义、警察国家对于严刑峻法的偏好。
其次,司法实践证明,死刑阻吓并未有效减少经济犯罪,因此我们赞同进一步削减经济犯罪的死刑罪名——如果当前民意还无法允许完全取消经济犯罪死刑的话。人们对于经济犯罪的愤怒,其实主要集中于官员等职务人员的贪腐成风。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即可立案,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即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5000元就能判刑,10万元就能枪毙,表面上看来这是非常严厉的条文了,然而任何一个有生活阅历的人都知道,这样的犯罪门槛低得离谱,连春节给领导送礼包5000元钱可能都拿不出手,要跟政府官员联络个感情什么的,一顿饭吃掉上万元更是司空常事。本来设定10万元这一死刑起点是为了震慑贪官,但如果一个贪官的涉案金额一不小心就能超过10万元,这个低起点反倒会纵容贪官更肆无忌惮——贪10万元就可能被枪毙,那贪100万元、1000万元岂不一样?他贪更多些还能获得更多收买上层领导或者公检法人员、构建严密保护网的活动经费,降低东窗事发和被判死刑的危险。
严刑峻法反而更加码了违法的疯狂,这是人治择罚体制从本质上挥之不去的悖论。其结果自然是司法一步步退让,从贪污受贿10万元就可判死刑到上百万才判死刑,直至今天上千万元都可逃一死的案例在在多有。最近的一个就是原浙江省纪委书记王华元受贿折合人民币771万余元,还有894万元不能说明来源,但一审只被判处死缓。
第三,我们认为,在经济犯罪死罪尚不可免的情况下,应大幅度调高经济犯罪的死刑起点,与此同时,大幅度加重生刑的服刑年限,比如将有期徒刑最高年限从20年提高到60年。人们注意到,目前针对经济犯罪的司法实践,一般已经提升到贪污受贿上千万元才有可能施以死刑,像王华元这样的绝大多数贪腐者,通过一系列减刑死缓减成无期,无期减成十七八年,再经过各式“立功表现”、保外就医、假释等手段,其服刑期往往只有一半,犯罪成本太低。所以,一个比较好的方案是拉长有期徒刑的年限。这样一方面让贪腐分子不至于产生“一不小心贪10万元”与“变本加厉贪百万千万”其实一样的感觉,增多他们犯罪的台阶,等于多给他们几根“适可而止”的红线,让他们的犯罪“烈度”不至于轻易就能升级;另一方面,大幅度提高有期徒刑年限,才能让死缓、无期徒刑等的威慑力真正体现出来,在现实中起到实质性的阻吓作用。
试想,像王华元这样知法懂法的官员,现年62岁,依照目前的判决和刑期,他有生之年还很有希望重获自由;但如果有期徒刑的最高期限提高到60年,即使拼命动用关系以各种名目减刑,从死缓到无期再到60年,然后再拦腰减少一半到30年,他最后的结局,怕也是要把这牢底坐穿。
我们首先同意,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慎用死刑,符合时代潮流,并认为,这种努力更代表着中国从几千年人治传统向现代法治社会的一大进步。已经有诸多媒体列举过现在世界上有90多个国家完全废除死刑,虽然保留死刑但10年以上一个死刑也没有执行过的国家有40多个,更关键的一点在于,法治之所以比人治更好,是因为法治的根本目标或者说精神本质是保护公民权利,它所有的规制的目的,都是为了限制、惩戒那些损害公民各类具体或抽象的人身和财产权的行为,尤其是遏制包括公权力在内的强势者对作为弱者的普通公民的伤害。基于权利的保护和尊重是目的,基于权力的惩治和管理是手段,这种的法治理念,自然要求改变重刑主义、警察国家对于严刑峻法的偏好。
其次,司法实践证明,死刑阻吓并未有效减少经济犯罪,因此我们赞同进一步削减经济犯罪的死刑罪名——如果当前民意还无法允许完全取消经济犯罪死刑的话。人们对于经济犯罪的愤怒,其实主要集中于官员等职务人员的贪腐成风。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即可立案,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即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5000元就能判刑,10万元就能枪毙,表面上看来这是非常严厉的条文了,然而任何一个有生活阅历的人都知道,这样的犯罪门槛低得离谱,连春节给领导送礼包5000元钱可能都拿不出手,要跟政府官员联络个感情什么的,一顿饭吃掉上万元更是司空常事。本来设定10万元这一死刑起点是为了震慑贪官,但如果一个贪官的涉案金额一不小心就能超过10万元,这个低起点反倒会纵容贪官更肆无忌惮——贪10万元就可能被枪毙,那贪100万元、1000万元岂不一样?他贪更多些还能获得更多收买上层领导或者公检法人员、构建严密保护网的活动经费,降低东窗事发和被判死刑的危险。
严刑峻法反而更加码了违法的疯狂,这是人治择罚体制从本质上挥之不去的悖论。其结果自然是司法一步步退让,从贪污受贿10万元就可判死刑到上百万才判死刑,直至今天上千万元都可逃一死的案例在在多有。最近的一个就是原浙江省纪委书记王华元受贿折合人民币771万余元,还有894万元不能说明来源,但一审只被判处死缓。
第三,我们认为,在经济犯罪死罪尚不可免的情况下,应大幅度调高经济犯罪的死刑起点,与此同时,大幅度加重生刑的服刑年限,比如将有期徒刑最高年限从20年提高到60年。人们注意到,目前针对经济犯罪的司法实践,一般已经提升到贪污受贿上千万元才有可能施以死刑,像王华元这样的绝大多数贪腐者,通过一系列减刑死缓减成无期,无期减成十七八年,再经过各式“立功表现”、保外就医、假释等手段,其服刑期往往只有一半,犯罪成本太低。所以,一个比较好的方案是拉长有期徒刑的年限。这样一方面让贪腐分子不至于产生“一不小心贪10万元”与“变本加厉贪百万千万”其实一样的感觉,增多他们犯罪的台阶,等于多给他们几根“适可而止”的红线,让他们的犯罪“烈度”不至于轻易就能升级;另一方面,大幅度提高有期徒刑年限,才能让死缓、无期徒刑等的威慑力真正体现出来,在现实中起到实质性的阻吓作用。
试想,像王华元这样知法懂法的官员,现年62岁,依照目前的判决和刑期,他有生之年还很有希望重获自由;但如果有期徒刑的最高期限提高到60年,即使拼命动用关系以各种名目减刑,从死缓到无期再到60年,然后再拦腰减少一半到30年,他最后的结局,怕也是要把这牢底坐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