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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为了适应农村税费改革需要,有效解决农村财务管理中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消除滋生腐败的隐患,切实加强农村财务规范化管理,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各地进行了农村财务管理体制改革和探索,总结了农村会计集中办公、委派会计、委托代理和报账制等管理形式。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有的管理形式值得借鉴和推广,而有的则值得深入探讨,如村级报帐制。
一、报帐制的做法
村级报账制就是财政部门对划拨给村(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各种资金,在支出发生后由村级组织报原始单据到财政部门做账的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方式,其本质是会计集中核算。实行报账制后,为了表明财政资金已经拨出财政部门,依然需要村级组织开具收款收据确认收入。对村级组织来说,确认收入来源后,就需要对其使用情况进行会计核算。但原始单据在财政部门报账后,村级组织就失去了会计核算的基本依据。针对这一情况,村级组织会计核算时要么用原始单据的复印件入账,要么只能做备查登记。鉴于用原始单据的复印件入账不符合会计规范化要求,并产生会计舞弊可能的实际,多数村级组织仅做备查登记。这是当前实行报账制后,村级组织在针对财政资金进行账务处理时的基本做法。
二、报帐制推进中的问题及危害
随着报账制的推进,村级组织会计核算、财务监督管理和服务农村经济发展方面的弊端逐渐暴露出来,产生了一系列问题。报账制的危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实行“报账制”违背财政部颁布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等基本要求,不符合村级财务会计委托代理的基本精神。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核算要求,财政部门划拨给村级组织的各种资金应纳入《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补助收入”账户进行会计核算。《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国家财政补助在“专项应付款”账户核算,形成合作社资产的,转入“专项基金”确认为合作社社员权益。实行报账制后,这类账户被束之高阁、形同虚设,会计报表等信息的口径不一致、不规范,信息失真。
2.同一个会计主体产生两套账的现象,违背会计法和会计原则。实行报账制后,同一个村级组织的账务处理被分割在两个不同的会计部门进行核算:在乡镇财政所有一套财政资金账簿,农经站有一套村级组织账簿。两套账的现象不符合会计核算的基本原理,违背会计法的基本规定。也造成一个人就能干好的活分给两个人来做,人为产生部门之间的矛盾,相互推诿扯皮,推卸村级财务的监管责任。
3.产生业务上的混乱,导致村级组织实物资产与账面资产严重不符。由于两套账之间无法统一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对财产物资进行卡片登记管理,不利于强化“三资”监督管理。农经部门开展财务审计、财产物资清理清查时,要在两套帐、两个会计核算部门之间来进行固定资产总账和明细账的账面核实、实物核对才能查实清楚,但实际工作中,农经审计无权介入财政专项资金的审计。长期下来,必然形成固定资产等财产物资管理上的混乱。
4.导致产权关系混乱,不利于村级组织的产权制度改革和深化,不利于准确核算合作社社员的产权关系。财政部门划拨给村级组织的各种资金的所有权、使用权、形成资产的收益权、处置权、核算应当归属村级组织所有。实行报账制后,资产的使用、处置、核算和监督管理被人为的分割开来,既容易导致集体资产流失,也不利于经济条件较好的村级组织深化产权制度改革。
5.产生“审计监督盲区”。农村经济审计和政府审计是两块范围、职能不同的审计。农村经济审计只限于村集体资金,不能介入财政所对财政资金进行审计。政府审计因村级组织资金属于集体经济的范围,加之政府审计自身工作量大,无暇涉足农村集体资金的审计,无法对财政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成本的合理性、真实性和资金使用的有效性进行审计监督,使该部分财政资金的监督处于“审计盲区”,从而产生虚列、夸大成本套取财政资金等漏洞。同时,农经部门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时,对财政资金部分也无法进行审计。
6.报账制从根本上回避了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的贯彻执行。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是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文件明确要求把对农村投入的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作为民主理财和村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来贯彻落实。实行报账制后,对农村投入的财政资金逃避了民主理财和村务公开最有效监督,村级财政项目列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使用效率和效果得不到保障。实践证明报账制仅仅只能从财务手续上做到严格要求,单据形式上规范,财务监督管理的功能有限。
7.实行报账制不利于加强村级财务协调管理。在当前农村财务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实行村民自治的情况下,单纯用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的方式方法来监督管理农村财务效果不是很好,不及时做账、不执行财务管理制度的村、组在各地都客观存在,尽管数量少,但负面影响大。对于这类村级组织,乡(镇)财政、农经部门应加强协调管理,及时停止拨付财政款项(包括村干部工资)进行整改。实行报账制后,财政资金的划拨和财务监督管理部门严重脱节,财务严重混乱的村级组织资金依然拨付,必然导致财务监督管理的难度加大和财务混乱。
8.报账制导致村级组织财产物资管理混乱,家底不清。由于上述七个方面的原因,加之财政、审计、农业部门的农村财务、资金监督管理是“铁路警察,各管一段”,容易使村级组织财产物资管理混乱,家底不清。特别是村民委员会换届时,财政资金形成的财产物资和固定资产无法明确管理责任,无法办理交接手续,导致集体资产、资金流失。因为不公开、不透明,个别财政所借会计核算的便利,存在侵占、截留、挪用村级组织财政专项资金的情况。
综上所述,实行报帐制的财政资金监督管理方式既不符合会计基本原理、会计基础规范化的要求,不符合农村财务委托代理的基本精神,也不符合加强农村财务管理的客观要求,不利于推进农村经营体制机制创新。
三、加强农村财务监管的建议
对于实行报账制的地方,财务工作如何服务于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综合改革?如何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的有效监管?我认为应当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
1.根据中纪委、财政部、农业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要“确保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四权’不变”,“财政转移支付补助的村级资金,要纳入会计委托代理机构统一管理,建账核算,严格监督使用”,坚决取谛报账制这一会计核算形式。
2.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印发<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精神,将财政部门划拨给村级组织的补助资金纳入“补助收入”账户核算。有接受国家拨入的具有专门用途的拨款,可增设“专项应付款”科目(科目编号241)。财政转移支付的办公经费、村组人员工资实际支出时分别纳入村级组织的“管理费用”、“应付工资”账户核算。在会计处理基础上,财政核算基础是收付实现制,《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要求的是权责发生制,应当取谛报账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统一会计信息。只有这样,才符合会计处理的基本原则。
3.遵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精神,对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全面实行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公开和民主理财关系到各项支农、惠农政策的贯彻落实和财政资金的安全,是切实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的根本保障。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国家对农村投入力度加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多、金额大,在这种情况下,靠有限的几个统管会计无法监督到位。“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群众的民主理财和村务公开是最有效监督。
4.明确部门职责,协调配合。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明确财政部门和农业部门的工作职责。农业部门主要工作职责:负责指导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机构的组建;负责对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机构的日常管理及业务指导;负责组织对村级组织资产、财务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对农村财会人员进行具体业务培训。财政部门主要工作职责:负责对村级会计代理服务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制定、修改、完善我省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的相关制度和办法;负责组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会计人员及农村会计人员的注册登记和继续教育;负责提供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机构正常运转所需经费。财政部门应当从具体的核算业务中解放出来,重点开展好对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财政专项资金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农村会计人员的注册登记管理和继续教育等工作。
多年的实践证明,农村财务监督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这是中国农村的客观实际决定的。对财政专项资金实行报账制这一简单的方式方法并不是加强农村财务管理、服务农村经济的有效途径。只有从上述四个方面入手,严格遵照执行各级政府的相关规定,多部门协调配合、各种监督管理手段结合使用,才是有效之举。
一、报帐制的做法
村级报账制就是财政部门对划拨给村(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各种资金,在支出发生后由村级组织报原始单据到财政部门做账的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方式,其本质是会计集中核算。实行报账制后,为了表明财政资金已经拨出财政部门,依然需要村级组织开具收款收据确认收入。对村级组织来说,确认收入来源后,就需要对其使用情况进行会计核算。但原始单据在财政部门报账后,村级组织就失去了会计核算的基本依据。针对这一情况,村级组织会计核算时要么用原始单据的复印件入账,要么只能做备查登记。鉴于用原始单据的复印件入账不符合会计规范化要求,并产生会计舞弊可能的实际,多数村级组织仅做备查登记。这是当前实行报账制后,村级组织在针对财政资金进行账务处理时的基本做法。
二、报帐制推进中的问题及危害
随着报账制的推进,村级组织会计核算、财务监督管理和服务农村经济发展方面的弊端逐渐暴露出来,产生了一系列问题。报账制的危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实行“报账制”违背财政部颁布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等基本要求,不符合村级财务会计委托代理的基本精神。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核算要求,财政部门划拨给村级组织的各种资金应纳入《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补助收入”账户进行会计核算。《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国家财政补助在“专项应付款”账户核算,形成合作社资产的,转入“专项基金”确认为合作社社员权益。实行报账制后,这类账户被束之高阁、形同虚设,会计报表等信息的口径不一致、不规范,信息失真。
2.同一个会计主体产生两套账的现象,违背会计法和会计原则。实行报账制后,同一个村级组织的账务处理被分割在两个不同的会计部门进行核算:在乡镇财政所有一套财政资金账簿,农经站有一套村级组织账簿。两套账的现象不符合会计核算的基本原理,违背会计法的基本规定。也造成一个人就能干好的活分给两个人来做,人为产生部门之间的矛盾,相互推诿扯皮,推卸村级财务的监管责任。
3.产生业务上的混乱,导致村级组织实物资产与账面资产严重不符。由于两套账之间无法统一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对财产物资进行卡片登记管理,不利于强化“三资”监督管理。农经部门开展财务审计、财产物资清理清查时,要在两套帐、两个会计核算部门之间来进行固定资产总账和明细账的账面核实、实物核对才能查实清楚,但实际工作中,农经审计无权介入财政专项资金的审计。长期下来,必然形成固定资产等财产物资管理上的混乱。
4.导致产权关系混乱,不利于村级组织的产权制度改革和深化,不利于准确核算合作社社员的产权关系。财政部门划拨给村级组织的各种资金的所有权、使用权、形成资产的收益权、处置权、核算应当归属村级组织所有。实行报账制后,资产的使用、处置、核算和监督管理被人为的分割开来,既容易导致集体资产流失,也不利于经济条件较好的村级组织深化产权制度改革。
5.产生“审计监督盲区”。农村经济审计和政府审计是两块范围、职能不同的审计。农村经济审计只限于村集体资金,不能介入财政所对财政资金进行审计。政府审计因村级组织资金属于集体经济的范围,加之政府审计自身工作量大,无暇涉足农村集体资金的审计,无法对财政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成本的合理性、真实性和资金使用的有效性进行审计监督,使该部分财政资金的监督处于“审计盲区”,从而产生虚列、夸大成本套取财政资金等漏洞。同时,农经部门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时,对财政资金部分也无法进行审计。
6.报账制从根本上回避了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的贯彻执行。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是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文件明确要求把对农村投入的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作为民主理财和村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来贯彻落实。实行报账制后,对农村投入的财政资金逃避了民主理财和村务公开最有效监督,村级财政项目列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使用效率和效果得不到保障。实践证明报账制仅仅只能从财务手续上做到严格要求,单据形式上规范,财务监督管理的功能有限。
7.实行报账制不利于加强村级财务协调管理。在当前农村财务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实行村民自治的情况下,单纯用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的方式方法来监督管理农村财务效果不是很好,不及时做账、不执行财务管理制度的村、组在各地都客观存在,尽管数量少,但负面影响大。对于这类村级组织,乡(镇)财政、农经部门应加强协调管理,及时停止拨付财政款项(包括村干部工资)进行整改。实行报账制后,财政资金的划拨和财务监督管理部门严重脱节,财务严重混乱的村级组织资金依然拨付,必然导致财务监督管理的难度加大和财务混乱。
8.报账制导致村级组织财产物资管理混乱,家底不清。由于上述七个方面的原因,加之财政、审计、农业部门的农村财务、资金监督管理是“铁路警察,各管一段”,容易使村级组织财产物资管理混乱,家底不清。特别是村民委员会换届时,财政资金形成的财产物资和固定资产无法明确管理责任,无法办理交接手续,导致集体资产、资金流失。因为不公开、不透明,个别财政所借会计核算的便利,存在侵占、截留、挪用村级组织财政专项资金的情况。
综上所述,实行报帐制的财政资金监督管理方式既不符合会计基本原理、会计基础规范化的要求,不符合农村财务委托代理的基本精神,也不符合加强农村财务管理的客观要求,不利于推进农村经营体制机制创新。
三、加强农村财务监管的建议
对于实行报账制的地方,财务工作如何服务于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综合改革?如何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的有效监管?我认为应当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
1.根据中纪委、财政部、农业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要“确保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四权’不变”,“财政转移支付补助的村级资金,要纳入会计委托代理机构统一管理,建账核算,严格监督使用”,坚决取谛报账制这一会计核算形式。
2.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印发<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精神,将财政部门划拨给村级组织的补助资金纳入“补助收入”账户核算。有接受国家拨入的具有专门用途的拨款,可增设“专项应付款”科目(科目编号241)。财政转移支付的办公经费、村组人员工资实际支出时分别纳入村级组织的“管理费用”、“应付工资”账户核算。在会计处理基础上,财政核算基础是收付实现制,《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要求的是权责发生制,应当取谛报账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统一会计信息。只有这样,才符合会计处理的基本原则。
3.遵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精神,对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全面实行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公开和民主理财关系到各项支农、惠农政策的贯彻落实和财政资金的安全,是切实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的根本保障。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国家对农村投入力度加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多、金额大,在这种情况下,靠有限的几个统管会计无法监督到位。“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群众的民主理财和村务公开是最有效监督。
4.明确部门职责,协调配合。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明确财政部门和农业部门的工作职责。农业部门主要工作职责:负责指导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机构的组建;负责对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机构的日常管理及业务指导;负责组织对村级组织资产、财务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对农村财会人员进行具体业务培训。财政部门主要工作职责:负责对村级会计代理服务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制定、修改、完善我省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的相关制度和办法;负责组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会计人员及农村会计人员的注册登记和继续教育;负责提供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机构正常运转所需经费。财政部门应当从具体的核算业务中解放出来,重点开展好对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财政专项资金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农村会计人员的注册登记管理和继续教育等工作。
多年的实践证明,农村财务监督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这是中国农村的客观实际决定的。对财政专项资金实行报账制这一简单的方式方法并不是加强农村财务管理、服务农村经济的有效途径。只有从上述四个方面入手,严格遵照执行各级政府的相关规定,多部门协调配合、各种监督管理手段结合使用,才是有效之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