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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惩罚教育的争论从来就没有停息过,大多数人都对惩罚教育持以否定观点,尤其是在当下“教育民主,儿童人权”的高呼之下,惩罚教育显然成了众矢之的,而赏识教育则成为当前中小学教育的亮点和主流选择。但是我们在赞赏新型教育模式的同时也渐渐意识到没有惩罚教育的教育已经是一个不完整的教育。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副主任孙云晓就认为:“没有处罚的教育是一种不完整的教育,是一种脆弱的不负责的教育。”
没有人愿意犯错,但任何人却都有犯错的时候。虽然说“知错能改善莫大焉”,可是大多数的人在犯下错误的时候不能、不敢承认错误,甚至坚持错误,纵容错误。在这种情况下惩罚教育就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孔子的学生宰予一次大白天睡觉,被孔子看见就大声斥责他“朽木不可雕也,粪土之墙不可圬也”,而这一句极被今天的我们看做极具侮辱性句子却成就了他,让他被奉为“十贤”之一。惩罚教育在某种情况下确实具有很好的教育效果,当然赏识教育那种“化腐朽为神奇”的作用更令人称道。著名教育家陶行知的“三块糖”的教育案例堪称经典,不过我们还是要看到当中的那个犯错的男生应该说动机是“良性”的,只是采取的方式不当,也正是看到这点陶行知采用了赏识教育,对于这样的学生赏识教育应该说很好的起到了教育作用,可是我们还是要承认不是每位学生在犯错误的时候都有一个这样的动机。今日的社会随着“单独”和“双独”家庭的增加,还有“单亲”“留守儿童”家庭的不断增加,家长对于孩子的亏欠感越来越强,从而导致在孩子的管理上越来越放纵,致使现在的孩子出现了极度敏感,自私自利,易怒暴躁,承受能力差等一系列的问题,家长的一味顺从孩子,再在学校一味的接受赏识教育的管理,所产生的后果就不仅仅是教育者的工作难以开展。
惩罚教育的不可替代性在当今的社会中越发的明显,一些发达国家毫不回避惩罚教育的存在甚至将惩罚教育合法化。
诸如在在美国一些地方,如果学生不努力读书,要判刑入狱,就有7名学生因学业成绩差,被判刑坐牢两个月。同样是在美国,学生如果将学校认为不宜带进的东西带进学校内,学校则一律没收,并且不再还给学生。美国是讲人权的国家,但遇上顽劣不堪的孩子,往往由家长和一些特殊机构,竟将孩子“绑架”到牙买加的一个小岛上,进行包括饿饭、孤立、体罚等方法,直至将其变成彬彬有礼的绅士淑女为止;新加坡的学生犯了错,如果学生在2—3小时之内没有主动去找老师,那么这个学生就要无条件的任老师处理。至今新加坡的教育还保留有鞭刑。
惩罚教育如此大面积的存在正是因为教育需要“惩罚”的存在,因为它的作用具有不可替代性,前苏联教育家马卡连科曾说:“合理的惩罚制度不仅是合法的,而且也是必要的。这种合理的惩罚制度有助于形成学生坚强的性格,能培养学生的责任感,锻炼学生的意志和人品,培养学生抵制引诱和战胜引诱的能力。”
不可否认惩罚教育是一把双刃剑,运用得当就能够除弊兴利,相反可能会产生更为严重后果。也正是基于这一点,著名教育家陶行知指出 “你的教鞭下有瓦特,你的冷眼里有牛顿、你的讥笑中有爱迪生。”而我国自1952年至今教育部就多次提出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甚至在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十条提出“对于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教师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多项法规中也明确对于学生惩罚的禁止。
正当我们大张旗鼓的对惩罚教育进行讨伐时,而在国外一些国家却正在积极的恢复惩罚教育。在美国,有21个州出台法律保护体罚的合法性。但是老师体罚学生有专门的惩罚政策,老师必须依据政策里详细写明的具体部位而进行体罚。在韩国有《教育处罚法》,法律规定老师有权使用直径在1厘米左右,长度为50厘米的戒尺来惩罚学生;可以打手心、屁股等脂肪丰富的地方,如对女生打小腿5下,打男生小腿10下等,且对惩罚手段、实施惩罚程序都有十分详细而明确的规定。此外,韩国还有专门的教具公司制作这种“标准戒尺”配发给每个老师,在日本,开始支持“不禁”体罚,在2007年,日本政府教育改革会议向首相提案并获得支持,规定必要时可以依据监督机关的规定,对学生实施惩戒,但不得实施体罚,并对哪些行为属于体罚做了较明确的说明。显然惩罚教育的继续存在是有它的价值所在,而我们不应该全盘否定它。
实施惩罚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以下几点:
1.不可以为了惩罚而惩罚。进行惩罚我们的目的还是很明确的:让学生认识到错误,进而改正错误。所以在进行惩罚的时候切记不可以仅仅是为了自己发泄怒气。
2.不可以在没有了解清楚事情的始末缘由就惩罚。学生的每一次错误的行为都有它自己的“理由”,而着这些“理由”在某种程度上并不是一无是处,(就像陶行知“三块糖的故事”中的小男孩一样)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惩罚方法来处理,否则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就惩罚很有可能就会激起学生更大的情绪,而违背了我们“治病救人”原则。
3.不可以对人不对事。在对待犯错误的学生,一定要公平对待。我们很多老师往往采取的原则是:学习好的处罚就轻一点,学习差一点的就严重一点。女生轻一点,男生重一点。岂不知正是因为这样一种情况的存在,导致学生对于老师的惩罚拒不接受,甚至产生顶撞,从而失去了教育的意义。
4.对于学生的处罚一定要考虑到学生的承受能力即心理能力和生理能力。学生们在学校期间正是心理和生理的发育期,因此教师的惩罚一定要掌握一个度,要控制在他们的接受范围内,否则稍有不慎可能会给学生留下终生不可磨灭的阴影。那这个度的把握应该充分考虑到学生性别,年龄,性格等。
5.要考虑到学生的自尊,在维护学生的自尊下加以惩罚,以免给学生留下心理阴影,甚至让学生“恼羞成怒”,从而失去教育的意义。
总之,惩罚教育的存在是一种必然,当我们在批判惩罚教育的过程中也应该看到它也存在着积极的一面,我们只要合理的运用就能够为我们的教育事业服务。
> 现场指导
小学生活动空间是广泛的,课间、春游、秋游、各大节日活动等,教师抓住这些特殊的境遇,现场指导学生观察,收集素材,往往有意外的收获。我们觉得以境融情,容情入境的习作方式,能使学生对所写的事物充满激情、真情。学生积累了丰富的情感,语言的积累也随之丰厚起来。思想情感也有了明显的变化,从原来的怕作文、厌作文,慢慢地喜欢上作文。正如叶圣陶先生说:“作文的自然程序,应该是我认识事物,我心中有感,感情的波澜冲击我,有说话的欲望,这时我就要倾吐。”
我觉得情境作文虽是提高写作的有效途径,但它不是唯一的习作途径,怎样多角度地指导,让学生写出新意,还有待进一步探索。
没有人愿意犯错,但任何人却都有犯错的时候。虽然说“知错能改善莫大焉”,可是大多数的人在犯下错误的时候不能、不敢承认错误,甚至坚持错误,纵容错误。在这种情况下惩罚教育就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孔子的学生宰予一次大白天睡觉,被孔子看见就大声斥责他“朽木不可雕也,粪土之墙不可圬也”,而这一句极被今天的我们看做极具侮辱性句子却成就了他,让他被奉为“十贤”之一。惩罚教育在某种情况下确实具有很好的教育效果,当然赏识教育那种“化腐朽为神奇”的作用更令人称道。著名教育家陶行知的“三块糖”的教育案例堪称经典,不过我们还是要看到当中的那个犯错的男生应该说动机是“良性”的,只是采取的方式不当,也正是看到这点陶行知采用了赏识教育,对于这样的学生赏识教育应该说很好的起到了教育作用,可是我们还是要承认不是每位学生在犯错误的时候都有一个这样的动机。今日的社会随着“单独”和“双独”家庭的增加,还有“单亲”“留守儿童”家庭的不断增加,家长对于孩子的亏欠感越来越强,从而导致在孩子的管理上越来越放纵,致使现在的孩子出现了极度敏感,自私自利,易怒暴躁,承受能力差等一系列的问题,家长的一味顺从孩子,再在学校一味的接受赏识教育的管理,所产生的后果就不仅仅是教育者的工作难以开展。
惩罚教育的不可替代性在当今的社会中越发的明显,一些发达国家毫不回避惩罚教育的存在甚至将惩罚教育合法化。
诸如在在美国一些地方,如果学生不努力读书,要判刑入狱,就有7名学生因学业成绩差,被判刑坐牢两个月。同样是在美国,学生如果将学校认为不宜带进的东西带进学校内,学校则一律没收,并且不再还给学生。美国是讲人权的国家,但遇上顽劣不堪的孩子,往往由家长和一些特殊机构,竟将孩子“绑架”到牙买加的一个小岛上,进行包括饿饭、孤立、体罚等方法,直至将其变成彬彬有礼的绅士淑女为止;新加坡的学生犯了错,如果学生在2—3小时之内没有主动去找老师,那么这个学生就要无条件的任老师处理。至今新加坡的教育还保留有鞭刑。
惩罚教育如此大面积的存在正是因为教育需要“惩罚”的存在,因为它的作用具有不可替代性,前苏联教育家马卡连科曾说:“合理的惩罚制度不仅是合法的,而且也是必要的。这种合理的惩罚制度有助于形成学生坚强的性格,能培养学生的责任感,锻炼学生的意志和人品,培养学生抵制引诱和战胜引诱的能力。”
不可否认惩罚教育是一把双刃剑,运用得当就能够除弊兴利,相反可能会产生更为严重后果。也正是基于这一点,著名教育家陶行知指出 “你的教鞭下有瓦特,你的冷眼里有牛顿、你的讥笑中有爱迪生。”而我国自1952年至今教育部就多次提出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甚至在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十条提出“对于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教师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多项法规中也明确对于学生惩罚的禁止。
正当我们大张旗鼓的对惩罚教育进行讨伐时,而在国外一些国家却正在积极的恢复惩罚教育。在美国,有21个州出台法律保护体罚的合法性。但是老师体罚学生有专门的惩罚政策,老师必须依据政策里详细写明的具体部位而进行体罚。在韩国有《教育处罚法》,法律规定老师有权使用直径在1厘米左右,长度为50厘米的戒尺来惩罚学生;可以打手心、屁股等脂肪丰富的地方,如对女生打小腿5下,打男生小腿10下等,且对惩罚手段、实施惩罚程序都有十分详细而明确的规定。此外,韩国还有专门的教具公司制作这种“标准戒尺”配发给每个老师,在日本,开始支持“不禁”体罚,在2007年,日本政府教育改革会议向首相提案并获得支持,规定必要时可以依据监督机关的规定,对学生实施惩戒,但不得实施体罚,并对哪些行为属于体罚做了较明确的说明。显然惩罚教育的继续存在是有它的价值所在,而我们不应该全盘否定它。
实施惩罚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以下几点:
1.不可以为了惩罚而惩罚。进行惩罚我们的目的还是很明确的:让学生认识到错误,进而改正错误。所以在进行惩罚的时候切记不可以仅仅是为了自己发泄怒气。
2.不可以在没有了解清楚事情的始末缘由就惩罚。学生的每一次错误的行为都有它自己的“理由”,而着这些“理由”在某种程度上并不是一无是处,(就像陶行知“三块糖的故事”中的小男孩一样)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惩罚方法来处理,否则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就惩罚很有可能就会激起学生更大的情绪,而违背了我们“治病救人”原则。
3.不可以对人不对事。在对待犯错误的学生,一定要公平对待。我们很多老师往往采取的原则是:学习好的处罚就轻一点,学习差一点的就严重一点。女生轻一点,男生重一点。岂不知正是因为这样一种情况的存在,导致学生对于老师的惩罚拒不接受,甚至产生顶撞,从而失去了教育的意义。
4.对于学生的处罚一定要考虑到学生的承受能力即心理能力和生理能力。学生们在学校期间正是心理和生理的发育期,因此教师的惩罚一定要掌握一个度,要控制在他们的接受范围内,否则稍有不慎可能会给学生留下终生不可磨灭的阴影。那这个度的把握应该充分考虑到学生性别,年龄,性格等。
5.要考虑到学生的自尊,在维护学生的自尊下加以惩罚,以免给学生留下心理阴影,甚至让学生“恼羞成怒”,从而失去教育的意义。
总之,惩罚教育的存在是一种必然,当我们在批判惩罚教育的过程中也应该看到它也存在着积极的一面,我们只要合理的运用就能够为我们的教育事业服务。
> 现场指导
小学生活动空间是广泛的,课间、春游、秋游、各大节日活动等,教师抓住这些特殊的境遇,现场指导学生观察,收集素材,往往有意外的收获。我们觉得以境融情,容情入境的习作方式,能使学生对所写的事物充满激情、真情。学生积累了丰富的情感,语言的积累也随之丰厚起来。思想情感也有了明显的变化,从原来的怕作文、厌作文,慢慢地喜欢上作文。正如叶圣陶先生说:“作文的自然程序,应该是我认识事物,我心中有感,感情的波澜冲击我,有说话的欲望,这时我就要倾吐。”
我觉得情境作文虽是提高写作的有效途径,但它不是唯一的习作途径,怎样多角度地指导,让学生写出新意,还有待进一步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