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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类对生态环境的破坏也愈加的严重,国家根据当前发展的形势,针对水土流失严重的现象,提出了水土保持生态补偿理论及其机制,使得水土流失现象得到了明显的遏制。本文从水土保持生态补偿理论着手,分析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存在的问题,探究建立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对策。
[关键词]水土保持 生态补偿 理论 机制
中图分类号:S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07-0203-01
水土资源作为人类赖以生存的重要基础,在当前我国生态化建设的过程当中水土保持一直是一项最为重要的工作,也是实现经济进一步发展的重要保障,在水土保持的过程当中,水土保持生态补偿理论逐渐出现,并带动了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然而,在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运行的过程当中,仍旧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影响着水土保持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加强对水土保持生态补偿理论的研究,针对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中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的措施显得十分紧要。
一、水土保持生态补偿理论
(一)理论的概念
水土保持生态补偿主要指的是水土等资源使用者在经济活动中出现造成水土流失以及生态环境恶化等行为之时所要付出代价,即土地使用方需要给予因水土流失而出现利益受损方一定的经济补偿。在进行生态补偿的过程当中,需要从维护社会公平以及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综合使用政策以及经济等多种手段相协调的方式,使得社会全体人员都能够积极共同参与到水土保持生态补偿的过程当中,从而最终实现对水土资源的合理利用,促进可持续发展[1]。
(二)理论的基础
从生态补偿而衍生出来的水土保持生态补偿,相对于生态补偿来说更加具有针对性。生态补偿主要指的是对因为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污染而采取的一定补偿治理活动的总称,其主要是与区域型生态保护有着密切的联系,在实施的过程当中具有一定的经济鼓励功能,遵循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其主要的原理是来源于生态学、环境资源价值以及环境经济学等多门理论,从环境资源价值的角度来看,由于资源以及环境都具备一定的价值,因此在使用的过程当中需要给予一定的补偿,而从生态学角度来说,在对水土保持生态补偿进行研究的过程当中,需要将整个流域纳入到同一系统中进行充分的研究,通过构建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的方式,促进水土保持生态补偿体系当中的众多因素能够协调发展,带动现有的生态系统朝着良性化的方向发展,确保整个流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最大化的实现。
(三)理论的原则
依照水土保持生态补偿理论进行补偿的过程当中,所要遵循的理论原则包括,需要明确好补偿收益的主体,按照谁补偿、谁受益的原则,向受益者依照一定的规范有针对性的征收用于水土保持工作的生态补偿专项资金。在受益主体明确的条件之下,就需要进行直接性的补偿,而当收益主体不明确之时,在进行补偿工作的过程当中,需要发挥好政府的作用,政府需要采用多种形式,把特定的财政资金转移到生态补偿方面,促进补偿的实现。就目前来看,在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方面,使用最多的就是财政转移的方式,但是这种类型的补偿方式在实施的过程中较为单一,然而基于缺乏明确的受益主体,政府也只能够采用财政转移的方式,以便于能够给予水土保持工作一定的生态补偿。
二、当前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强制性的要求
虽然我国加强了水土保持工作的重视力度,也颁布出台了一系列的相关措施,但是就目前来看,这些措施大多数都是带有鼓励的色彩,并没有强制性的要求,这就导致执行相关机制的企业并没有能够在经济以及社会影响等方面得到相应的支持,而也没有强制性的措施要求不执行的企业进行有效的落实,使得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得不到有效的运行。这样现象的出现不能够确保企业索要履行的社会义务具有公平性,这主要是由于在同样的前提条件之下,不同的企业所使用的水土保持生态补偿资金有着明显的差异,有的企业投入大量的资金才能够享受到的生态环境,部分没有投入资金的企业也能够享受良好的生态环境,导致企业之间出现不公平的现象,影响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的进一步开展[2]。
(二)补偿资金来源有限
我国现行的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与水土保持投入机制有着密切的联系,在过去较长一段时期之内,为了获得更快的发展,再加上认识的局限性,致使社会缺乏对水土流失现象缺乏必要的重视,导致没有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去进行治理工作。同时,在进行水土保持资金投入的过程中,主要采用的是中央、地方以及群众相结合的方式,并且中央以及地方政府所占的比例较小。但是由于水土流失现象多发于贫困山区地带,而这些地方经济条件较为落后,生态环境也较为脆弱,地方以及群众的经济条件有限,导致水土保持生态补偿的资金来源有限,在水土流失治理之时缺乏必要的投入。
(三)水土保持意识不高
由于受到传统经济发展思路的影响,全社会对于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识并不是很高,许多对生态环境依赖较大企业,如矿产开发以及水电企业等,尤其是部分建设时间较长的企业,受自身经营管理体制的影响,很难在短时间内改变以经济效益为发展中心的思想,这就使得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难以得到有效的落实,不利于水土流失治理工作的开展。
三、构建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的对策
(一)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政策体系
就目前来看,在水土流失治理的过程当中,不仅仅需要相关的技术,更为重要的是需要解决好法律政策等相关问题,这主要是由于我国在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方面的立法仍处于空白阶段,缺少相关国家政策性的文件,这就导致在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落实中缺乏有效的法律政策支持,造成推广的困难,因此,国家相关部门需要根据当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实地的调研工作,做好与相关法律政策的协调,形成有利于国家以及企业共同进步发展的法律政策体系,促进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的顺利实施。
(二)实现政府与市场相结合
在构建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的过程中,需要实现政府与市场的有机结合。由于生态资源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过程当中有着基础性的作用,在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构建的初级阶段,政府需要充分发挥自身的主导作用,给予一定财政支持,确保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能够顺利建立并步入正轨,而借助市场的力量,能够有效解决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建立中的经济以及技术发展的相关问题,使得在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水土流失等环境破坏的现象得到真实的反映,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在构建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的过程当中,需要实现政府与市场的相结合,解决好法律与技术等问题,更好地促进相关机制的建立[3]。
(三)加强相关机制的宣传工作
在进行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建立之时,相关部门需要加强机制的宣传工作,使得全社会都能够清楚的认识到水土流失的危害性,尤其是需要对依赖于生态资源发展的企业进行深刻的教育,引导这部分企业进行发展方式的转型,提高生产技术,逐渐摆脱过度依赖资源发展的弊端,创新发展方式,改善生态环境的质量,使得水土治理工作得到有效的落实。
结语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土流失等生态环境问题愈加的严峻,在实施水土保持生态补偿的过程当中,需要贯彻落实人与自然生态和谐发展的要求,使生态补偿机制得到有效的落实,并做好政府与市场的相协调,制定切实可行的法律政策保障,为经济的发展提供技术性的保障,从而确保水土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改善我国的生态环境质量。
参考文献
[1] 王永强.关于水土保持生态补偿理论与机制的探讨[J].农家科技(下旬刊),2015,(6):335.
[2] 李西平,包斯朝.分析水土保持生态补偿理论与机制[J].大科技,2015,(25):131-132.
[3] 吴莉琴.探讨水土保持生态补偿理论与机制[J].河南水利与南水北调,2015,(5):27-28.
[关键词]水土保持 生态补偿 理论 机制
中图分类号:S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07-0203-01
水土资源作为人类赖以生存的重要基础,在当前我国生态化建设的过程当中水土保持一直是一项最为重要的工作,也是实现经济进一步发展的重要保障,在水土保持的过程当中,水土保持生态补偿理论逐渐出现,并带动了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然而,在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运行的过程当中,仍旧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影响着水土保持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加强对水土保持生态补偿理论的研究,针对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中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的措施显得十分紧要。
一、水土保持生态补偿理论
(一)理论的概念
水土保持生态补偿主要指的是水土等资源使用者在经济活动中出现造成水土流失以及生态环境恶化等行为之时所要付出代价,即土地使用方需要给予因水土流失而出现利益受损方一定的经济补偿。在进行生态补偿的过程当中,需要从维护社会公平以及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综合使用政策以及经济等多种手段相协调的方式,使得社会全体人员都能够积极共同参与到水土保持生态补偿的过程当中,从而最终实现对水土资源的合理利用,促进可持续发展[1]。
(二)理论的基础
从生态补偿而衍生出来的水土保持生态补偿,相对于生态补偿来说更加具有针对性。生态补偿主要指的是对因为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污染而采取的一定补偿治理活动的总称,其主要是与区域型生态保护有着密切的联系,在实施的过程当中具有一定的经济鼓励功能,遵循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其主要的原理是来源于生态学、环境资源价值以及环境经济学等多门理论,从环境资源价值的角度来看,由于资源以及环境都具备一定的价值,因此在使用的过程当中需要给予一定的补偿,而从生态学角度来说,在对水土保持生态补偿进行研究的过程当中,需要将整个流域纳入到同一系统中进行充分的研究,通过构建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的方式,促进水土保持生态补偿体系当中的众多因素能够协调发展,带动现有的生态系统朝着良性化的方向发展,确保整个流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最大化的实现。
(三)理论的原则
依照水土保持生态补偿理论进行补偿的过程当中,所要遵循的理论原则包括,需要明确好补偿收益的主体,按照谁补偿、谁受益的原则,向受益者依照一定的规范有针对性的征收用于水土保持工作的生态补偿专项资金。在受益主体明确的条件之下,就需要进行直接性的补偿,而当收益主体不明确之时,在进行补偿工作的过程当中,需要发挥好政府的作用,政府需要采用多种形式,把特定的财政资金转移到生态补偿方面,促进补偿的实现。就目前来看,在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方面,使用最多的就是财政转移的方式,但是这种类型的补偿方式在实施的过程中较为单一,然而基于缺乏明确的受益主体,政府也只能够采用财政转移的方式,以便于能够给予水土保持工作一定的生态补偿。
二、当前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强制性的要求
虽然我国加强了水土保持工作的重视力度,也颁布出台了一系列的相关措施,但是就目前来看,这些措施大多数都是带有鼓励的色彩,并没有强制性的要求,这就导致执行相关机制的企业并没有能够在经济以及社会影响等方面得到相应的支持,而也没有强制性的措施要求不执行的企业进行有效的落实,使得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得不到有效的运行。这样现象的出现不能够确保企业索要履行的社会义务具有公平性,这主要是由于在同样的前提条件之下,不同的企业所使用的水土保持生态补偿资金有着明显的差异,有的企业投入大量的资金才能够享受到的生态环境,部分没有投入资金的企业也能够享受良好的生态环境,导致企业之间出现不公平的现象,影响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的进一步开展[2]。
(二)补偿资金来源有限
我国现行的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与水土保持投入机制有着密切的联系,在过去较长一段时期之内,为了获得更快的发展,再加上认识的局限性,致使社会缺乏对水土流失现象缺乏必要的重视,导致没有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去进行治理工作。同时,在进行水土保持资金投入的过程中,主要采用的是中央、地方以及群众相结合的方式,并且中央以及地方政府所占的比例较小。但是由于水土流失现象多发于贫困山区地带,而这些地方经济条件较为落后,生态环境也较为脆弱,地方以及群众的经济条件有限,导致水土保持生态补偿的资金来源有限,在水土流失治理之时缺乏必要的投入。
(三)水土保持意识不高
由于受到传统经济发展思路的影响,全社会对于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识并不是很高,许多对生态环境依赖较大企业,如矿产开发以及水电企业等,尤其是部分建设时间较长的企业,受自身经营管理体制的影响,很难在短时间内改变以经济效益为发展中心的思想,这就使得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难以得到有效的落实,不利于水土流失治理工作的开展。
三、构建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的对策
(一)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政策体系
就目前来看,在水土流失治理的过程当中,不仅仅需要相关的技术,更为重要的是需要解决好法律政策等相关问题,这主要是由于我国在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方面的立法仍处于空白阶段,缺少相关国家政策性的文件,这就导致在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落实中缺乏有效的法律政策支持,造成推广的困难,因此,国家相关部门需要根据当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实地的调研工作,做好与相关法律政策的协调,形成有利于国家以及企业共同进步发展的法律政策体系,促进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的顺利实施。
(二)实现政府与市场相结合
在构建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的过程中,需要实现政府与市场的有机结合。由于生态资源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过程当中有着基础性的作用,在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构建的初级阶段,政府需要充分发挥自身的主导作用,给予一定财政支持,确保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能够顺利建立并步入正轨,而借助市场的力量,能够有效解决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建立中的经济以及技术发展的相关问题,使得在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水土流失等环境破坏的现象得到真实的反映,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在构建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的过程当中,需要实现政府与市场的相结合,解决好法律与技术等问题,更好地促进相关机制的建立[3]。
(三)加强相关机制的宣传工作
在进行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建立之时,相关部门需要加强机制的宣传工作,使得全社会都能够清楚的认识到水土流失的危害性,尤其是需要对依赖于生态资源发展的企业进行深刻的教育,引导这部分企业进行发展方式的转型,提高生产技术,逐渐摆脱过度依赖资源发展的弊端,创新发展方式,改善生态环境的质量,使得水土治理工作得到有效的落实。
结语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土流失等生态环境问题愈加的严峻,在实施水土保持生态补偿的过程当中,需要贯彻落实人与自然生态和谐发展的要求,使生态补偿机制得到有效的落实,并做好政府与市场的相协调,制定切实可行的法律政策保障,为经济的发展提供技术性的保障,从而确保水土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改善我国的生态环境质量。
参考文献
[1] 王永强.关于水土保持生态补偿理论与机制的探讨[J].农家科技(下旬刊),2015,(6):335.
[2] 李西平,包斯朝.分析水土保持生态补偿理论与机制[J].大科技,2015,(25):131-132.
[3] 吴莉琴.探讨水土保持生态补偿理论与机制[J].河南水利与南水北调,2015,(5):2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