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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不是人身权利受到损害的唯一原因,甚至不是主要原因,但毫无疑问腐败对于人身权利受到损害起到了一种‘催化剂’的作用:腐败通过促成、帮助或创造一种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能在其中发生的环境,而成为侵犯人身权利行为的一种重要贡献因素。”①自党十八大以来,中央始终以“零容忍”的态度治理腐败问题,初步形成了“不敢腐”的氛围,规范了公职人身权利的职务、职权行为。但是,一方面我国依然面临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任务,通过对公职人身权利权力的限制保障人身权利;另一方面,人身权利保障的范围将进一步扩展至公职人员自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