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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对未成年人累犯制度所作的修改体现的是我国刑事政策宽与严的对接。根据第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犯罪一律不构成累犯,体现了我国对未成年人“德主刑辅”的政策,但一味地轻判会过分纵容犯罪,因此这一规定仍存在值得商榷之处。对于未成年人是否适用累犯规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而论,笼统地规定适用或不适用,都会带来较明显的不利后果。第七条规定的条文中并未明确未成年人犯罪与特别累犯的关系,应当通过目的和体系解释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