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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7日,公安部发文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对社会公共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结果信息(截至2008年6月30日)和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自愿性认证结果信息(截至2008年6月30日)分别进行汇总通报。公安部同时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在采购、使用上述产品及履行公安机关相应职能时,认真识别检查产品获证情况,不得采购和使用未获证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