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当前,各地滞销国家安居工程在建工程资金短缺已成为普遍问题,由此引起的抵押融资问题亦成为各地房地产抵押登记部门关注的焦点,本人就此谈谈个人的观点。 一、在建工程抵押的界定。 按照建设部56号令《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解释,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法抵押给债权人(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在建工程抵押又称为房屋期权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