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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学科突出的特性是强烈的实践性,高校应当采取措施实现实践人才培养的教育目标。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在1998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中已有规定:“主要实践教学环节包括:见习、法律咨询、社会调查、专题辩论、模拟审判、疑案辩论、实习等。”目前,各校已经开展的课堂外的实践活动较为多样,但对实践性质的认识存在偏颇。关于实践的性质,列宁有一句经典名言:要学会游泳,就必须下水。法学专业学生在实践活动中应当作为法律服务的主体角色身份投身实践,这样才能符合实践的本质。根据我国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内容,我们可以把它分为课堂内和课堂外的实践性教学活动。从立法可行性角度研究课堂外的实践环节实施中如何突出学生的主体角色定位的途径意义重大,旨在为课堂外的实践活动找到合法依据,取得社会的支持,同时为高校实践人才培养的实施指明正确的方向。具体有以下途径。
一、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指国家在司法制度运行的各个环节上,对因经济困难等因素而难以通过法律救济手段保障自身权利的社会弱者,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法律援助制度是世界上许多国家普遍实施的一种司法救济制度,它作为实现社会正义和司法公正,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行为,在国家司法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2003年7月16日国务院通过的《法律援助条例》第八条规定:“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这为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在我国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鼓励和倡导下,各高校利用自身资源设立了以学生为主体、面向社会开办的、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无偿法律服务的援助组织。
高校法律援助组织的设立是法学专业实践的合法途径之一。在高校法律援助活动中,学生以提供法律咨询者的身份为当事人提供咨询服务,以代书人的身份为当事人代写诉状等法律文书或以代理人身份代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学生成为了法律服务的主体。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在校法学专业学生达36万余人。根据中国《律师法》的规定,提供法律援助的主体主要是律师,但我国律师队伍发展缓慢,与国家人口总数相比,在世界范围内比例较低,数量严重不足。因此,充分利用高校法律专业人才资源,发挥法律援助组织的职能作用,对缓解法律服务供求矛盾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有的学者存在一种担忧,即学生在法律援助中,在受理案件、调查取证、会见当事人和代理出庭等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不明确,也常会发生被拒之门外的情况。其实这个问题是可以解决的。依据我国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学生完全可以以公民的身份提供法律服务。学生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高校法律援助组织可以通过接受本校有法律从业资格的教师或校外应聘律师给予指导和帮助来弥补。
二、公民代理
我国法律允许公民诉讼代理的存在,三大诉讼法有关代理或辩护的规定,为公民诉讼代理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所在的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下列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行政诉讼法》第29条规定: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仲裁法》第29条、《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9条对此也作了类似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和《律师法》第14条,也有相关规定。可见,我国公民个人担任代理人或辩护人是有法律依据的。关于公民能否从事非诉讼事务也是有法律根据的。我国《合同法》396条规定:公民从事非诉讼事务包括比如起草合同、代理专利权的申请或调解纠纷等,其性质体现了公民与当事人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且合法有效。
公民诉讼代理和非诉讼事务相关立法是法学专业学生作为主体角色参加实践的另外一个合法途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的繁荣发展及社会生活的日趋复杂,纠纷数量增加,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虽然人们大多愿意选择法律专业职业人员即律师来处理纠纷,但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数量近些年来虽有所增加,但发展缓慢,满足不了社会的需求。法学专业学生可以以此为契机,以公民身份为当事人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也可以提高实践能力。
在具体实施中,高校应当制定可行的实施细则,比如培训制度、指导制度和总结制度等。法学专业学生要成为诉讼中的主体,就要以原告或被告或第三人的代理人或调解员或代书人等的不同身份,运用所学的专业知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课堂教学中,学生的知识掌握是单一的,比如要么是某一实体法、要么是某一程序法的运用。而以公民代理身份实践的过程,使得学生法学理论的综合运用能力得到体现,因为每一个案件都体现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综合运用。
三、法院庭审
我国三大诉讼法都有关于法院公开审理案件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以外,应当公开进行。《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行政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2005年2月1日中青联发的[2005]3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会实践的意见》中指出: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为高校组织社会实践活动创造条件,提供便利。制定社会各方面支持大学生社会实践的政策和具体办法,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为大学生社会实践创造有利条件。鼓励支持社会各方面接纳大学生社会实践。因此,人民法院依法允许和接收法学专业学生旁听人民法院庭审过程成为其应有的责任。
旁听法院庭审全过程,是法学专业学生实践教学环节的合法途径之一。法庭旁听为学生提供真实的案例,使学生领略真实的庭审过程,体验审理进行中的每一个程序,聆听诉讼参与人的庭审发言,能够增强学生对法律诉讼程序的感性认识,加深对法律理论的理解,增强理论与实践结合的能力,也得到法学思维和法律实务的基本训炼。
法庭旁听实践环节需要高校进行有效地组织和实施。需要三个阶段:准备阶段、庭审阶段和总结阶段。准备阶段主要是与当地法院沟通,选择适合的案件,是对学生进行庭审规范教育的过程。庭审前应当将案件的角色予以定位,比如确定有的学生是原告虚拟身份,有的是被告虚拟身份,有的是法官身份等。庭审阶段是学生学习的过程,要求学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规范地旁听。要求记录庭审程序,庭后写出旁听报告。第三个阶段是总结的阶段,针对法庭上不同诉讼地位人的表现,写出个人心得体会或完善建议。
我国《高等教育法》第5条规定: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文化技术,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高校要实现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这一任务,不能走形式主义,比如只是让学生扫扫地或装订卷宗等。事实上,除了以上合法途径外还有很多途径,无论何种途径都不能偏离实践的特点,应当注重实践的本质,真正认识到学生在法学实践教学中的主角地位,并在法律许可的框架内让学生依法从事法律实践,使法学实践人才培养目标得以实现。
参考文献
[1]袁明圣,我国法学教育的现状与政策调整[J],法学杂志,2006,27(1):123
[2]吕来明,王治宇,法学教育实务型人才培养模式的探索——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教学改革的实现[J],法学杂志,2006,27(1):157
[3]霍宪丹,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J],法学家,2000(4)
一、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指国家在司法制度运行的各个环节上,对因经济困难等因素而难以通过法律救济手段保障自身权利的社会弱者,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法律援助制度是世界上许多国家普遍实施的一种司法救济制度,它作为实现社会正义和司法公正,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行为,在国家司法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2003年7月16日国务院通过的《法律援助条例》第八条规定:“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这为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在我国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鼓励和倡导下,各高校利用自身资源设立了以学生为主体、面向社会开办的、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无偿法律服务的援助组织。
高校法律援助组织的设立是法学专业实践的合法途径之一。在高校法律援助活动中,学生以提供法律咨询者的身份为当事人提供咨询服务,以代书人的身份为当事人代写诉状等法律文书或以代理人身份代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学生成为了法律服务的主体。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在校法学专业学生达36万余人。根据中国《律师法》的规定,提供法律援助的主体主要是律师,但我国律师队伍发展缓慢,与国家人口总数相比,在世界范围内比例较低,数量严重不足。因此,充分利用高校法律专业人才资源,发挥法律援助组织的职能作用,对缓解法律服务供求矛盾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有的学者存在一种担忧,即学生在法律援助中,在受理案件、调查取证、会见当事人和代理出庭等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不明确,也常会发生被拒之门外的情况。其实这个问题是可以解决的。依据我国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学生完全可以以公民的身份提供法律服务。学生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高校法律援助组织可以通过接受本校有法律从业资格的教师或校外应聘律师给予指导和帮助来弥补。
二、公民代理
我国法律允许公民诉讼代理的存在,三大诉讼法有关代理或辩护的规定,为公民诉讼代理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所在的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下列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行政诉讼法》第29条规定: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仲裁法》第29条、《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9条对此也作了类似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和《律师法》第14条,也有相关规定。可见,我国公民个人担任代理人或辩护人是有法律依据的。关于公民能否从事非诉讼事务也是有法律根据的。我国《合同法》396条规定:公民从事非诉讼事务包括比如起草合同、代理专利权的申请或调解纠纷等,其性质体现了公民与当事人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且合法有效。
公民诉讼代理和非诉讼事务相关立法是法学专业学生作为主体角色参加实践的另外一个合法途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的繁荣发展及社会生活的日趋复杂,纠纷数量增加,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虽然人们大多愿意选择法律专业职业人员即律师来处理纠纷,但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数量近些年来虽有所增加,但发展缓慢,满足不了社会的需求。法学专业学生可以以此为契机,以公民身份为当事人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也可以提高实践能力。
在具体实施中,高校应当制定可行的实施细则,比如培训制度、指导制度和总结制度等。法学专业学生要成为诉讼中的主体,就要以原告或被告或第三人的代理人或调解员或代书人等的不同身份,运用所学的专业知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课堂教学中,学生的知识掌握是单一的,比如要么是某一实体法、要么是某一程序法的运用。而以公民代理身份实践的过程,使得学生法学理论的综合运用能力得到体现,因为每一个案件都体现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综合运用。
三、法院庭审
我国三大诉讼法都有关于法院公开审理案件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以外,应当公开进行。《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行政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2005年2月1日中青联发的[2005]3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会实践的意见》中指出: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为高校组织社会实践活动创造条件,提供便利。制定社会各方面支持大学生社会实践的政策和具体办法,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为大学生社会实践创造有利条件。鼓励支持社会各方面接纳大学生社会实践。因此,人民法院依法允许和接收法学专业学生旁听人民法院庭审过程成为其应有的责任。
旁听法院庭审全过程,是法学专业学生实践教学环节的合法途径之一。法庭旁听为学生提供真实的案例,使学生领略真实的庭审过程,体验审理进行中的每一个程序,聆听诉讼参与人的庭审发言,能够增强学生对法律诉讼程序的感性认识,加深对法律理论的理解,增强理论与实践结合的能力,也得到法学思维和法律实务的基本训炼。
法庭旁听实践环节需要高校进行有效地组织和实施。需要三个阶段:准备阶段、庭审阶段和总结阶段。准备阶段主要是与当地法院沟通,选择适合的案件,是对学生进行庭审规范教育的过程。庭审前应当将案件的角色予以定位,比如确定有的学生是原告虚拟身份,有的是被告虚拟身份,有的是法官身份等。庭审阶段是学生学习的过程,要求学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规范地旁听。要求记录庭审程序,庭后写出旁听报告。第三个阶段是总结的阶段,针对法庭上不同诉讼地位人的表现,写出个人心得体会或完善建议。
我国《高等教育法》第5条规定: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文化技术,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高校要实现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这一任务,不能走形式主义,比如只是让学生扫扫地或装订卷宗等。事实上,除了以上合法途径外还有很多途径,无论何种途径都不能偏离实践的特点,应当注重实践的本质,真正认识到学生在法学实践教学中的主角地位,并在法律许可的框架内让学生依法从事法律实践,使法学实践人才培养目标得以实现。
参考文献
[1]袁明圣,我国法学教育的现状与政策调整[J],法学杂志,2006,27(1):123
[2]吕来明,王治宇,法学教育实务型人才培养模式的探索——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教学改革的实现[J],法学杂志,2006,27(1):157
[3]霍宪丹,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J],法学家,20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