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思路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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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构建和谐警民关系有利于端正执法导向、提高执法效率、增强执法效果,推动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实现社会效应、法律效应、政治效应的统一。目前,我国警民关系建设存在警力配备与群众实际需求不相适应,执法现状与群众期望存在差距等问题。消解影响警民关系和谐的因素,需要建立健全规范警务工作的法律法规,建设高素质警察队伍,运用新媒体加强警务信息公开和警民互动,强化公安民警的沟通技能等。
  关键词:警民关系;和谐社会;矛盾调处
  中图分类号:C9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0751(2016)08-0075-03
  随着经济发展和文化多元化,各种社会矛盾凸显。公安工作处在矛盾冲突的最前沿,群众往往将利益受损的不满情绪转移至公安机关,甚至与处置利益纠纷的民警发生冲突。本文结合警民关系建设实践,探讨如何使警民关系更好契合新的执政理念、适应新的社会氛围、呼应新的群众期待。
  一、现阶段我国的警民关系
  和谐警民关系是指在当前社会转型期、矛盾凸显期,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关系达到相互信任、相互依赖、和谐共处的良性互动目标。警民关系渗透于社会关系之中,因而对和谐警民关系很难进行绝对精准的衡量。不过,从警民关系对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性、保障性作用的角度,从构建和谐警民关系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总体战略布局中的重要地位出发,可以对和谐警民关系进行一定的指标量化,其中最主要的评价标准有两个:一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是否与社会公众双向互动;二是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地位、作用及其工作的认同感。
  近年来,我国公安系统扎实推进“四项建设”(基础信息化建设、警务实战化建设、执法规范化建设、队伍正规化建设),人民警察履职意识增强,执法水平提高,能够按照法定程序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的能力明显增强。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的满意度和安全感逐年上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关系越来越和谐。现阶段我国警民关系总体良好,但由于各种原因,警民关系仍然存在一些不和谐因素,亟须进一步改进。
  二、我国警民关系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目前警民关系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一,警力配备与群众实际需求不相适应。警力与人口的比例,国际通行标准是2‰—3‰,有的西方国家达到4‰,我国平均标准只有1.3‰。以一当千的警务模式造成了“陌生社区”现象:一方面,很多民警由于管辖区域大,基本上是“5+2、白加黑”的作息模式;另一方面,部分群众抱怨关键时候找不到警察,更别提办事和沟通了。随着社会的发展,原始的邻里守望的治安模式在大型社区形同虚设,这也会放大警力不足的负面效应。警力不足无疑会淡薄警民关系。
  第二,执法现状与群众期望存在差距。公安民警在实际执法中存在一些不规范的执法行为,对警民关系损害很大。首先是执法不公问题。如有的民警不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和标准执法,有的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好处。其次是粗暴执法问题。如有的民警在执法过程中以管人者自居,甚至用暴力手段达到执法目的;有的民警执法手段单一,以处罚代替管理,以罚款代替教育,由此引发民怨。最后是执法不为问题。如有的民警法律知识缺乏、业务懈怠,有的在执法过程中久拖不办、久拖不决,有的存在“差异性执法”问题,如对待外来务工人群比较冷漠。这些都影响良好警民关系的建立。
  第三,警察公共关系建设乏力。现实中,一些基层公安机关对警察公共关系建设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新闻发布机制、警务公开机制、舆情引导机制还不健全、不完善,向社会宣传警务工作的力度不大,公安工作中应当完全公开的内容仍处于半封闭状态。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群众对警察工作不理解、不支持,甚至误解、盲目仇警。
  2.影响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主要因素
  第一,社会转型期利益矛盾复杂。目前,中国的基尼系数已经超过了国际上规定的警戒线,社会群体之间的收入差距增大在某种程度上增加了社会不安定因素。另外,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社会公众接受信息的渠道多元化,大量信息以碎片化的形式包围着社会公众,其中一些挑战社会道德底线,在某种程度上影响社会公众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影响和谐警民关系构建。一些基层党政组织、企业内部组织和人民调解组织职能弱化、处置不力,致使一些矛盾长期得不到解决,最终引发治安、刑事案件,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往往充当“消防队”角色,但又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久而久之在群众中形成积怨。
  第二,法治体系不健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关于警察权的获得、行使、监督、救济等的规定不够明确,致使警察权的行使缺乏应有的公信力和规范性。首先,警察执法的范围没有依法规范。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动辄要求公安机关从事取缔无证经营、市容整治、征地拆迁、计划生育等非警务活动,将大量社会矛盾转嫁给公安机关。其次,警察执法的程序、执法监督与考评机制不完善。我国目前还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警察权行使的程序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规范只是笼统规定了对警察权进行监督的权力部门和监督范围,但对监督的途径、方式、目的、监督不力的责任等具体问题规定得过于简单,缺乏实际操作性。最后,关于警察权救济的法律规定缺失。警务工作涉及面广、涉及事项众多,一般法律法规难以涵盖和反映警察权救济的特定需要,而专门的警察权救济法律规范又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实践中如何对警察执法行为进行救济往往找不到适当的法律依据。
  第三,部分民警服务意识淡薄。经过多年的业务培训和素质培训,大部分民警已经树立了强烈的为民服务意识,但个别民警还存在服务意识差的现象,存在对群众不理不睬甚至蔑视群众的特权思想,以长官意识代替法治意识,以特权意识代替平等意识。这些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人民群众对警察工作的厌烦心理和不信任情绪,影响警民关系和谐。
  第四,一些公民的社会责任感、法治意识不强。部分群众对公安工作的期望过高,希望警察是万能的,一旦利益诉求无法及时实现,就会产生消极看法甚至实施负面行为,如有的公安信访问题就明显带有“以闹求决”的成分。有的群众遇到治安案件或刑事案件,不是积极地查看法律法规来形成判断,而是以个人的主观意志进行裁决,导致其预期目的与警察处理事件的结果不一致,由此产生不满情绪。   第五,有的媒体对涉警事件作了不当报道。现实中媒体监督总体较好,但有的媒体针对警察这个敏感的职业进行一些失实、断章取义的报道,在一定程度上误导舆论。有的媒体抓住个别警察的负面形象进行扩大渲染,而对在案件侦破过程中因公牺牲的警察却不过多报道,致使不了解情况的社会公众只看到警察形象的负面。
  三、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对策建议
  1.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随着社会的发展,需要从国家立法和地方立法层面,对警察执法中暴露出的法律漏洞进行填补。要尽快设立“袭警罪”。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法律保障警察的执法安全,以至于警察在执法过程中遇到阻挠或暴力抗法等情况时,首先想到的是忍让、躲避,这是对执法法制化原则的背离。近年来,社会上主张设立“袭警罪”的呼声越来越高。对挑衅警察的袭警行为按照“袭警罪”进行处置,有利于保证警察在日常执法中的人身安全,同时维护警察执法的权威性和法律的权威,为促进警民关系和谐奠定基础。
  2.建立健全警民关系预警机制
  一要健全预警信息机制。政府应尽快建立网络情报网,监测社会公众对政府决策、社会环境变化和各种突发事件的反应。目前,建立大型数据联网已不存在困难,但公安系统内大量数据还未实现及时上报、及时共享,造成数据平台割裂,严重影响预警信息的搜集和评估。因此,健全预警机制的首要问题是建立数据共享的信息发布平台。该平台集政府各部门信息资源于一体,在这个平台上能快速搜索、关联各个政府部门的信息,及时预警危机事件。二要加强群防群治,实行全警公关。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力量是有限的,发动更多的人,形成人人皆警的局面,是公安工作的终极状态。建议由政府牵头,建立长效机制和制度保证,对那些提供预警信息的群众表示感谢,同时进行奖励、激励。
  3.建设高素质警察队伍
  一要加强警察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建设。目前,公安机关对警察的培训仅限于擒拿格斗、枪械、警棍等警用品使用方面,对逻辑思维方面的培训较少,而在实际公安工作中,多数情况下都需要运用逻辑思维能力进行判断、分辨和决策;并且,逻辑思维专项训练有助于达到“省力、省时、省物”的公安执法效果,提高群众对警务工作的信任度。二要树立警察的廉洁奉公形象。目前,社会公众对警察的要求除了亲民、和蔼外,还要求其在日常工作和执法中廉洁、奉公,不徇私枉法,能够公平、公正地处理各种事件。为此,公安机关要彻底杜绝警察向群众“吃、拿、卡、要”现象,保证警察以清廉的形象出现在社会公众面前。三要建立良性监督机制。建议公安机关内部建立执法监督制度化规章,明确公安机关内部监督办法及各监督部门的职责。对于一些职责相同的部门,要以法制部门为核心进行资源整合。同时,改进执法监督的方式,如可以设立互联网举报平台,以避免群众因害怕报复而不敢举报的情况出现。另外,要加强公安机关与媒体的互动,建立相关监督机制,确保警察在社会公众和媒体的监督下进行“阳光执法”。四要坚持民意导向。公安系统要改变过去运用公共权力对社会组织和公民进行行政管制的传统管理体制,要强调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型执法,以群众和社会为中心,以群众和社会的需求为出发点,提供群众和社会满意的公共产品和高效率、高质量的服务。五要破除特权思想。公安民警在与群众、企业等主体打交道时,要始终以平等关系视人,主动沟通,虚心接受意见和建议;在处理公共关系的过程中不走形式,贴近民意。这样长期坚持下去,就能促成警民互信的良好局面。
  4.通过警务公开实现警民互动
  一要做好警务公开工作。公安机关关于日常管理的规定及其落实情况,各项经费的使用情况,警车使用情况,各级别的人事调动情况等,这些信息的公开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主动接受群众监督的可行方法和途径。二要加强警民互动。公安机关应当设立专门部门负责针对不同对象定期开展沟通交流等互动活动。我国香港地区设置有专门的警察公共关系处,所开展的活动非常丰富、有实效,如警讯少年是一项从青少年时期开始培养警察,逐渐树立青少年正义感的常规公关活动。该活动设置有专门的标志,奖励有正义感的青少年,定期举办各种比赛。这种警民互动的方式非常新颖,既能预防青少年犯罪,又能在某种程度上帮助家长管理孩子,值得内地借鉴。
  5.规范媒体涉警报道
  一要加强对媒体的法律约束。对一些恶意报道、有意抹黑警察形象的媒体从业者,要规范其行为并追究其责任。要加大对媒体从业者普及有关依法、务实报道的法律法规的力度,加强媒体职业道德教育方面的培训和测试。二要正确引导媒体并发挥新媒体的作用。公安机关在涉警事件发生后要及时向外界依法公开相关信息,并积极地请媒体跟踪报道官方信息。要通过“微博宣传”“微博破案”“微博寻亲”“微博舆情控制”等工作方法,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与社会公众的互动。建议首先对全体民警进行宣传和培训,让民警了解微博的作用并掌握相关技能。其次,建立与公安微博相对应的绩效考核制度,考核成果作为民警晋级、升迁的重要指标。在考核中不要以数量作为评价依据,而要以影响力、扩散性等作为考核依据。最后,使公安微博与其他政府部门的微博联动,构建微博发布联动机制。因为公安机关在处理某些事件时,不仅涉及公安业务,还可能牵涉到民政、教育等部门的业务。
  6.提高公安民警的沟通技能与艺术
  公安民警在执法及人际交往中要注意以下几点:一要把握时空距离。警察执法要充分尊重他人的私人时间。如果确有必要在私有时间烦扰他人,应首先真诚地向对方表示歉意,取得谅解;然后遵时守约,如果因为客观因素导致迟到,应真诚地向对方说明情况并致以诚挚的歉意。二要恰当使用语言艺术。警察在言语交谈中意思要明确,注意力要集中,感情要真挚。要注意以下细节:人际称呼要适当;问候要主动;谈话态度要诚恳,说话多少要适度;注意倾听,不要轻易打断对方谈话;说话的语音语调要适中,用词要准确;说笑话要掌握分寸;告辞要诚挚。三要注意沟通的文化背景。警察在与社会公众的交往中要注意不同民族的语言禁忌、饮食禁忌,注意不同民族的节日、庆典等,尊重民族风俗习惯。在与不同文化水平对象的交往中要运用合适的语言和表达方式,要关注沟通对象的性别差异而选用合适的语言、行为方式等,要考虑交往对象的心境和所处的情境。只有以包容的心态客观地分析问题,才能实现人际关系融洽、和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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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林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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