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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的犯罪构成要件说,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集资诈骗罪,必须考证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否使用诈骗手段,是否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从吴英集资诈骗案的定性之争,可以总结出集资诈骗罪的值得司法机关关注的是:对“非法占有故意”起算时点的认定应确定在集资之初还是在非法集资的过程中抑或诈骗终了,对诈骗手段的认定应基于是否利用信息不对称的优势还是被骗方完全不知情,主观方面对非法集资的认定应包含以间接故意的方式吸收公众存款还是仅为直接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