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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非全日制用工制度概述及其重要作用原劳动部2003年出台了《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最早对非全日制用工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后《劳动合同法》第68条将非全日制用工规定为: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这一规定首先是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非全日制用工为合法的用工形式,因非全日制用工形成的劳动关系为合法的劳动关系,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具有合法的地位,依法享有劳动权益;其次是非全日制用工中劳动者有明确的权利.包括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