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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提请批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环境资源案件范围的请示》(苏高法〔2019〕7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同意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跨区域管辖应由江苏省辖区内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下列第一、二审环境资源案件: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和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一)江苏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相关部门、机构或者受国务院委托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部门对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赔偿责任人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