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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有利于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有利于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要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允许更多国有经济和其他所有制经济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经济。”可以预见,在三中全会精神的指引下,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改革的不断深化,产权多元、自主经营、治理规范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必将得到长足的发展,也必将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微观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