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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香港是属于一个主权国家下的两个独立法域,在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生父的责任、非婚生子女的认领等方面,都表现出很大的差异性,不可避免地会导致两地之间有关非婚生子女法律发生冲突。目前,两地是类推适用各自的国际私法规则来解决有关的法律冲突的。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已经扩大了对弱者权益保护的原则,但还可以进一步扩大选择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