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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结构,是让无足轻重的企业退出,放开竞争行业的企业,这有利于政府集中精力抓好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企业,更好地发挥它们的主导作用。
国有企业退出的形式
国有企业从国有经济领域退出的形式是股份制与股份合作制、出售与拍卖、联合与兼并、租赁与破产等,这些形式都是以有偿方式转让国有资产,这是国有资产的买卖行为。国有资产退出是将实物形态的国有资产转变为货币形态或证券形态的国有资产。
例如,通过出售、拍卖的形式退出国有资产领域,国家就得到了货币,若有必要还可以用货币重新购置实物资产。再如采取职工内部持股的股份制或股份合作的形式退出,国家还可以获得股权,若有必要将股权转换为货币,再购买实物资产。可见,国有资产退出是一种产权流动,改变的只是形态,而不是性质。正如处在商品形态的价值可以转化为处在货币形态的价值一样,处在实物形态的资本也可以转化为货币形态或证券形态的资本。使资本存在的不同形态之间相互转化,是将死钱变活钱的行为,至于净资产为零或负值的企业,本身已名存实亡,没有了资产,应该让他们通过破产的形式及时退出。
国有资产从一般竞争性行业的“退出”是一种退出与进入的并进,通过退出实现进入,使国有资产在其优势领域更好的发挥作用,以免使国有企业留在处于竞争劣势的行业中导致国有资产受损和流失。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资产的主导地位应体现在对国民经济的控制力上,而不是在各个行业的部门分布的简单比例关系上,只要集中力量控制了关键产业和命脉部门,就基本上控制了国民经济。
国有经济退出的行业选择
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所指出的:“国有经济需要控制的行业和领域主要包括: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自然垄断的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上述5个行业以外的基本属于竞争性行业,即以最大限度追求利润为目的,主要依靠市场竞争而发展的行业,是各种非国有经济成分可能和允许进入的,国有经济不需要占领和垄断的行业。根据目前中国的实际情况,国有经济原则上应该退出来的行业主要包括以下3类:
第一类:城乡居民生活、发展、享受品生产行业,如食品加工、纺织服装、家用电器、文体用品,高档消费品等。居民的需求是多样的,需求结构是经常变化的,而需求结构的变化又是推动产业结构不断升级的基本动力。这一行业需要有较强的竞争性。
第二类:机械、电子、化工、建材、橡胶等制造行业(其中少数属于当前国家需要控制或垄断的部门,如大型电站设备制造、大型化工肥料生产、汽车生产、大型船舶制造等)。这些领域,有些是为居民日用消费品生产提供中间产品,有些是为生产资料生产提供中间产品。
第三类:商业、服务行业,如商品的批发、零售、饮食和其他生活服务,宾馆、进出口贸易,中介服务等,这些行业最适合非国有经济的发展。
竞争性国有企业退出的 基本策略
竞争性国有企业退出时序
由于竞争性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据主体地位,数量非常大,同时,考虑到社会吸纳能力,以及退出时可能引发的社会振荡,竞争性国有企业的退出不可能一蹴而就,而应该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程,退出过程有先有后,存在着一个时序选择问题。因此,要根据国民经济运行情况等因素,选择最优时机退出,以实现退出效益的最大化,具体来说,大体上可以划分3个时段:立即退出,暂缓退出和最后退出。
立即退出的国有企业基本上以国有小型企业为主。这类企业包括3种类型:一是那些已经严重资不抵债,扭亏无望,该破产而没有破产的企业。二是那些虽然没到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程度,但已经难以继续生存和发展下去的企业。这两类企业应该通过破产或售卖立即退出。一般来说,这两类企业退出得越早,国有资产受损的程度越小,至少国家还可以从它们占用的经营性土地资产的转让中获得收入,用于支付这两类企业的退出成本,如职工安置、债务清偿、养老保险等。三是那些目前经营状况良好的国有小企业,应趁其目前经营状况依然良好,尽快选择售卖转让等恰当方式立即退出。这样可以保证国有资产在市场交易中获得较高的价位,而不能因为他们目前经济状况良好就不得退出,等到效益下滑时已经失去先机,无法取得较高的市场价格。有人将这个道理形象的比喻为“靓女先嫁”。
暂缓退出的企业以中小企业为主体,包括那些经营上勉强可以维持生存的企业,他们或有微利,或不盈不亏。从理论上讲,他们同样应该立即退出,因为在竞争性领域,如果达不到应有的获利指标,实质上也是一种资产流失,但考虑社会购买力、退出条件等限制,无法立即退出的,应该暂时保留并继续经营。保留期间在对这类企业继续改革的同时,要努力解决历史保留问题,改善经营管理,为其创造更好的退出条件,等条件成熟时再逐步退出。
最后退出的企业以国有大中型企业为主体,包括那些目前经营状况良好,但由于企业规模太大,内部结构复杂、社会负担沉重等原因,一时难以退出的企业。这类企业又与暂缓退出企业在退出时序上有所不同,可以先让他们发展,同时解决各种历史遗留问题,并对其进行各种必要的改革,如继续分离其承载的社会职能,分流富余人员,改组为国家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并成为上市公司等,然后再待时退出。目前一些经营良好改组为国家控股的上市公司,以及可以改组为上市公司的国有企业,均可列入此类,这类的企业经过改革和发展,在退出时可以通过国有资产增值而获得更多的转让收入。
竞争性国有企业退出方式
根据竞争性国有企业目前所处的产业布局、经营状况和规模大小,退出方式主要有破产、被兼并、出售转让等。应该根据不同企业的情况以及不同的经济时期,选择不同的方式。
具体地说,破产适用于那些已经严重资不抵债的小型企业,这些企业无论从国有经济的职能看,还有从国有经济安全和盈利目的看,都已失去存在的必要,应该实行“突然死亡法”。兼并和出售转让的方式,适用于那些虽有亏损但还不至于亏光赔净、净资产还能够清偿债务且有结余的企业。
以上这两种类型可能引起的社会震荡比较大,对退出条件的要求也比较严格,退出成本高。但是,为了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实现国有经济的职能定位,必须尽快完成这一痛苦的过程,积极创造条件,努力在降低社会成本(如职工安置等)的同时,保证竞争性国有企业退出成本的最小化。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对于一些经营状况较好,社会负担较轻的国有大中型企业,要大力提倡建立股份公司,尤其是能够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通过证券市场出售国有股,逐步减少国有股权在股份制企业中的比例而最终退出。
通过近10年的股份制改革,一大批大中型国有企业变成了股份公司,但股权结构不合理,公有股(国有股和法人股)一直雄踞控股地位。1992—1998年,公有股股本占总股本的比例均在60%以上,到1998年底,公有股总股本达1605亿元,市值为13799亿元。国有股在几乎所有股份制企业中处于控股地位完全没有必要,应通过各种措施(如国有股配售)减持国有股,以收缩国有经济战线,改善企业的股权结构。
通过证券市场退出对国有经济和国民经济来说,付出的社会成本和经济成本最小。这是因为竞争性国有企业成为上市公司,不仅能够募集到企业目前迫切需要的巨额资金,用于解决各种历史遗留问题,扩张国有资本,而且企业国有资本的股份化,有利于民间资本的顺利进入和国有资本的增值或退出,基本上不会引起大的经济震荡。所以,对经营状况较好,社会负担较轻的大中型国有企业来说,具有上市条件的,要尽最大可能争取早日上市,并调整至最佳状态,为国有经济实现退出效益最大化创造条件。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只要具备条件,通过证券市场实行股份制退出是最佳的国有企业退出方式。
(作者为武汉大学商学院博士)
国有企业退出的形式
国有企业从国有经济领域退出的形式是股份制与股份合作制、出售与拍卖、联合与兼并、租赁与破产等,这些形式都是以有偿方式转让国有资产,这是国有资产的买卖行为。国有资产退出是将实物形态的国有资产转变为货币形态或证券形态的国有资产。
例如,通过出售、拍卖的形式退出国有资产领域,国家就得到了货币,若有必要还可以用货币重新购置实物资产。再如采取职工内部持股的股份制或股份合作的形式退出,国家还可以获得股权,若有必要将股权转换为货币,再购买实物资产。可见,国有资产退出是一种产权流动,改变的只是形态,而不是性质。正如处在商品形态的价值可以转化为处在货币形态的价值一样,处在实物形态的资本也可以转化为货币形态或证券形态的资本。使资本存在的不同形态之间相互转化,是将死钱变活钱的行为,至于净资产为零或负值的企业,本身已名存实亡,没有了资产,应该让他们通过破产的形式及时退出。
国有资产从一般竞争性行业的“退出”是一种退出与进入的并进,通过退出实现进入,使国有资产在其优势领域更好的发挥作用,以免使国有企业留在处于竞争劣势的行业中导致国有资产受损和流失。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资产的主导地位应体现在对国民经济的控制力上,而不是在各个行业的部门分布的简单比例关系上,只要集中力量控制了关键产业和命脉部门,就基本上控制了国民经济。
国有经济退出的行业选择
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所指出的:“国有经济需要控制的行业和领域主要包括: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自然垄断的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上述5个行业以外的基本属于竞争性行业,即以最大限度追求利润为目的,主要依靠市场竞争而发展的行业,是各种非国有经济成分可能和允许进入的,国有经济不需要占领和垄断的行业。根据目前中国的实际情况,国有经济原则上应该退出来的行业主要包括以下3类:
第一类:城乡居民生活、发展、享受品生产行业,如食品加工、纺织服装、家用电器、文体用品,高档消费品等。居民的需求是多样的,需求结构是经常变化的,而需求结构的变化又是推动产业结构不断升级的基本动力。这一行业需要有较强的竞争性。
第二类:机械、电子、化工、建材、橡胶等制造行业(其中少数属于当前国家需要控制或垄断的部门,如大型电站设备制造、大型化工肥料生产、汽车生产、大型船舶制造等)。这些领域,有些是为居民日用消费品生产提供中间产品,有些是为生产资料生产提供中间产品。
第三类:商业、服务行业,如商品的批发、零售、饮食和其他生活服务,宾馆、进出口贸易,中介服务等,这些行业最适合非国有经济的发展。
竞争性国有企业退出的 基本策略
竞争性国有企业退出时序
由于竞争性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据主体地位,数量非常大,同时,考虑到社会吸纳能力,以及退出时可能引发的社会振荡,竞争性国有企业的退出不可能一蹴而就,而应该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程,退出过程有先有后,存在着一个时序选择问题。因此,要根据国民经济运行情况等因素,选择最优时机退出,以实现退出效益的最大化,具体来说,大体上可以划分3个时段:立即退出,暂缓退出和最后退出。
立即退出的国有企业基本上以国有小型企业为主。这类企业包括3种类型:一是那些已经严重资不抵债,扭亏无望,该破产而没有破产的企业。二是那些虽然没到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程度,但已经难以继续生存和发展下去的企业。这两类企业应该通过破产或售卖立即退出。一般来说,这两类企业退出得越早,国有资产受损的程度越小,至少国家还可以从它们占用的经营性土地资产的转让中获得收入,用于支付这两类企业的退出成本,如职工安置、债务清偿、养老保险等。三是那些目前经营状况良好的国有小企业,应趁其目前经营状况依然良好,尽快选择售卖转让等恰当方式立即退出。这样可以保证国有资产在市场交易中获得较高的价位,而不能因为他们目前经济状况良好就不得退出,等到效益下滑时已经失去先机,无法取得较高的市场价格。有人将这个道理形象的比喻为“靓女先嫁”。
暂缓退出的企业以中小企业为主体,包括那些经营上勉强可以维持生存的企业,他们或有微利,或不盈不亏。从理论上讲,他们同样应该立即退出,因为在竞争性领域,如果达不到应有的获利指标,实质上也是一种资产流失,但考虑社会购买力、退出条件等限制,无法立即退出的,应该暂时保留并继续经营。保留期间在对这类企业继续改革的同时,要努力解决历史保留问题,改善经营管理,为其创造更好的退出条件,等条件成熟时再逐步退出。
最后退出的企业以国有大中型企业为主体,包括那些目前经营状况良好,但由于企业规模太大,内部结构复杂、社会负担沉重等原因,一时难以退出的企业。这类企业又与暂缓退出企业在退出时序上有所不同,可以先让他们发展,同时解决各种历史遗留问题,并对其进行各种必要的改革,如继续分离其承载的社会职能,分流富余人员,改组为国家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并成为上市公司等,然后再待时退出。目前一些经营良好改组为国家控股的上市公司,以及可以改组为上市公司的国有企业,均可列入此类,这类的企业经过改革和发展,在退出时可以通过国有资产增值而获得更多的转让收入。
竞争性国有企业退出方式
根据竞争性国有企业目前所处的产业布局、经营状况和规模大小,退出方式主要有破产、被兼并、出售转让等。应该根据不同企业的情况以及不同的经济时期,选择不同的方式。
具体地说,破产适用于那些已经严重资不抵债的小型企业,这些企业无论从国有经济的职能看,还有从国有经济安全和盈利目的看,都已失去存在的必要,应该实行“突然死亡法”。兼并和出售转让的方式,适用于那些虽有亏损但还不至于亏光赔净、净资产还能够清偿债务且有结余的企业。
以上这两种类型可能引起的社会震荡比较大,对退出条件的要求也比较严格,退出成本高。但是,为了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实现国有经济的职能定位,必须尽快完成这一痛苦的过程,积极创造条件,努力在降低社会成本(如职工安置等)的同时,保证竞争性国有企业退出成本的最小化。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对于一些经营状况较好,社会负担较轻的国有大中型企业,要大力提倡建立股份公司,尤其是能够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通过证券市场出售国有股,逐步减少国有股权在股份制企业中的比例而最终退出。
通过近10年的股份制改革,一大批大中型国有企业变成了股份公司,但股权结构不合理,公有股(国有股和法人股)一直雄踞控股地位。1992—1998年,公有股股本占总股本的比例均在60%以上,到1998年底,公有股总股本达1605亿元,市值为13799亿元。国有股在几乎所有股份制企业中处于控股地位完全没有必要,应通过各种措施(如国有股配售)减持国有股,以收缩国有经济战线,改善企业的股权结构。
通过证券市场退出对国有经济和国民经济来说,付出的社会成本和经济成本最小。这是因为竞争性国有企业成为上市公司,不仅能够募集到企业目前迫切需要的巨额资金,用于解决各种历史遗留问题,扩张国有资本,而且企业国有资本的股份化,有利于民间资本的顺利进入和国有资本的增值或退出,基本上不会引起大的经济震荡。所以,对经营状况较好,社会负担较轻的大中型国有企业来说,具有上市条件的,要尽最大可能争取早日上市,并调整至最佳状态,为国有经济实现退出效益最大化创造条件。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只要具备条件,通过证券市场实行股份制退出是最佳的国有企业退出方式。
(作者为武汉大学商学院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