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学生管理的法律视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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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去,高校在学生的管理工作上一直享有着绝对的“主权”,这一情况在今天依然表现出强大的惯性。但是在依法治国和高校改革的语境下,以学生为主要代表的社会群体的权利意识正日益增强,自1998年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开启高校被诉的先河后,相继发生了1999年湖南外语外贸学院学生状告母校名誉侵权、2000年杨金德诉上海财经大学案以及2001年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等案例,一次次把高校置于被告的境地。高等教育作为中国精英教育的代表,其管理者也应该具备先进的理念和管理方式。面对高校管理的不乐观现状,管理者应该真正面对现实,探究新形势下新情况、新问题的原因,认真反思管理的弊端,建构新的管理模式,走高校学生工作管理的法制化之路。
  
  一、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的内涵
  
  法制的核心含义就是限制公权力,保护私权利,用正当的程序限制公权力的滥用。高校学生工作管理的法制化其内涵和法制的核心含义是一致的,具体来说,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法制化的内涵是有健全、合理、操作性强的管理制度,管理者能以法制的理念按照严格的程序合理行使管理权,充分尊重和保护学生的正当权益,使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处于规范化、民主化、科学化的良性状态。具体包含以下几层涵义:一是“严格依据法律的规定,建立健全高校学生管理制度,做到有法可依。”[1]“二是用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制度调整相关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使学生管理工作从‘任性’逐步走向‘理性’,做到已制定的‘良法’得到普遍的实现”;[2]三是严格遵循程序正义原则,严格按照既定程序实施管理规定,确保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权力滥用的侵害;最后是对权力有相应的监督和对权利的救济途径。
  
  二、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非法制化现状
  
  1.管理者理念滞后,不适应法制化管理的要求
  管理者的管理意识不能和法制的要求与时俱进,缺乏基本的权利观念,对权利和义务的平衡不能够正确对待,“人治”思想、家长作风盛行,这在客观上也限制了高校学生管理规则的完善和该项工作的法制化进程,也是建构法制化的管理模式中所必须克服的。
  2.高校学生管理规则的不尽合理
  第一, 实体管理规则的缺失、混乱和滞后。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对学生合法权利保护的不力和规则的空白,即使是在现有的规则中,也主要是义务性条款,而对学生相关权利的享有和行使也鲜有提起。其次是规则的混乱,学校的很多规章制度与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相违背,“下位法”背离“上位法”现象严重。学校在强调贯彻自己的管理规范的时候,往往是自己先违法,结果对学生的权利也造成更大的危害。最后是规则的滞后和模糊。关于学生管理的规则很多制定于上世纪80年代,面对新情况和新问题不能够及时作出调整,尤其是立法技术上的不科学,使得规则在语言表述上含糊不清,过于笼统,不具备操作性。
  第二,程序规则的空白和滥用。在法制的领域,我国一直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和偏见,这在高校学生管理规则中表现得更为明显。现有的关于高校管理的法律、法规中很少有关于程序的规定,即使是对退学、开除等事关学生受教育这一宪法性权利的处分上也是一片空白。再加上高校管理自身存在的随意化和主观化,使学生权利的维护更处于尴尬的境地。
  第三,权利救济途径的模糊和堵塞。国外有句著名的法律谚语:“没有救济便没有权利”,这对于任何的规则来说都是通行的原则。学生权利救济的途径不外乎以下三种:“一是申诉,二是行政复议,三是行政诉讼。”[3]毋庸讳言,在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中这些救济途径本身的事实还存在一定的制度和现实障碍,更何况鲜有或者根本就没有成文的规定呢。其结果学生在认为自身权利受到损害时很难找到一个让自己去争辩去平衡的方式,最终可能引发一些不好的后果,也损害了高校管理在学生心目中的权威性。
  3.学生人格权普遍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
  对学生人格权的侵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是侵犯学生的生命健康权,第二是侵犯学生的名誉权,第三是侵犯学生的隐私权,第四是侵犯学生的姓名权。”[4]以上问题绝非危言耸听,从一些具体的报道和事例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问题的实质:学校学生中毒事件、高校建筑安全设施的缺失和不合理对学生生命权是一个较大的侵害或者隐患,至于在女生宿舍楼安装摄像头、“四博士炒导师”等典型事件中折射出来的对学生人格权的侵犯都已经达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
  
  三、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途径的建构
  
  1.更新管理理念,树立学生权利本位的管理思想
  首先是从主体的角度,管理者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先进的管理理念是现代管理者所不可缺少的,大学要在学生管理工作中取得长足的进步和实质性的进展,必须走法制化之路。在现实的管理工作和规则的制定中,树立学生权利本位的观念,对学生权利采取尊重、保护和鼓励的态度,并把这一思想切实贯彻到日常的学生管理工作中去。
  其次从客体的角度,充分培育学生的权利意识,鼓励学生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在日常的管理中要充分肯定学生组织的自治功能。一个发达的社会离不开发达的民间自治组织,一个法制化管理的学校同样也离不开发达的学生自治组织,要充分发挥学生组织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功能,并进行适时地指导,以培育民主意识、平等意识、竞争意识等权利意识为契机,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
  最后是客观、全面地认识学校和学生之间的关系。从不同的角度看学校与学生有不同的关系,学校一贯以管理者的姿态出现,学生就是被管理的对象,所以,学校在制定规则时给学生太多的义务。而从学生的角度看,尤其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高等学校已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纯公益性事业单位转为既坚持公益性又有产业性的教育实体。学生享有自主决定报考学校及专业类别、花钱买教育缴费上学、接受高质量的服务和受教育的权利。“学生报到注册取得学籍即表明作出接受学校的教育、管理和服务,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缴费上学的承诺。学校接收学生入学,表明学校按要约邀请——招生简章上说明履行自己的要约,提供优质的教育教学服务,使学生圆满完成学业。双方依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如违反合同,学生不履行遵守校纪校规的义务,则学校按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行使权利给学生以处分,学生承担违约责任。反之,学校不履行义务,构成违约,则学生行使权利,如请求权、诉权甚至使用诉讼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学校应承担违约责任。”[5]可以看到,无论是行政法律关系,还是类似服务合同的民事关系,学生始终处于弱者的地位。所以,管理者必须客观全面地认识到学校和学生之间的关系,才能在学生管理工作法制化的过程中采取正确的心态和立场。
  2.构建完善的管理规范体系
  第一,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制定科学、完善的实体规范。在新规则的制定中,必须注意立法技术的科学性,以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根据自身的效力层级制定规范。在立法的语言上,要采取可操作性的语言,合理限制自由裁量权。同时,避免法规的道德化倾向,用法律的语言来代替道德化的说教,避免规则的虚置。在具体的制定中,要以学生权利本位为指导,正确对待学校和学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合理分配权利和义务。
  第二,制定严格的程序,实现程序正义。正如那句古老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当得以实现,而且应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这句话的核心就是强调程序正义,制定严格的程序来规范和限制管理权的行使,在我国这样一个程序观念缺乏的国家意义尤为重大。在高校学生管理的语境下,程序正义的内涵主要是保证同学的知情权和详细地说明理由。要求事关学生利益的决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通知学生,并对作出决定的原因和根据作出详细地说明。
  第三,制定相关的救济途径,为保护学生权利设定坚强的防线。“有权利必有救济,无救济便无权利。”根据法制的这一核心内涵,高校在学生管理规定中不仅应该载明学生应该享有的权利,还要提供权利实现的途径和渠道,尤其是在权利受到不当侵害时的救济渠道。从目前理论和实践来看,学生管理救济的途径主要是仲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学校可根据学校和学生的实际情况规定切实可行的救济途径,确保学生合法权利不受非法侵犯。
  第四,适应法制的要求,确立高校听证制度。高校听证是最近兴起的一个热门话题,它本是救济途径的一种,但鉴于它的特殊性和重要性,还是分开来说。2001年底,北师大开始尝试“听证会制度”,成为国内首家启动这一民主制度的高校。华东政法学院也积极尝试听证制度,至今,先后就学生违纪处分事件召开了5次听证会,其中4次驳回了校有关职能部门的“原判”,并出台了《听证暂行规则》。[5]这也开启了高校听证的序幕。听证是一个系统的工程,在听证的程序上主要是确定合适的听证主持人、恰当的听证参加人,另外还要充分尊重听证的效力,树立听证的权威。在听证的内容上也应该有明确的规定,笼统说学校在关于学校规则的制定以及和学生切身利益相关的重大奖惩等事项上应该举行听证,并形成相应的惯例。
  第五,建立畅通的反映渠道,及时反馈相关管理意见。很多问题的酿成有一个共同的原因,就是意见反映渠道的堵塞和缺失。在呼唤高校管理法制化的今天,高校必须建立健全意见和建议的反应机制,及时洞察学生生活和日常管理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听取学生及其他主体的意见和建议,为学校采取合适的措施和决策提供科学依据,进而避免由于言论的堵塞而酿成恶果。
  3.尊重学生人格,切实保护学生人格权
  目前我国的法律中,对人格权的保护有宪法、民法和教育法的相关规定,但都语焉不详,过于零散、抽象、模糊,并且很大程度上不具备可操作性,对学生人格权的保护远未合格。高校在学生管理法制化的建构中,必须充分尊重学生的人格权,并进行制度创新,通过遵循完善的法律、严格的程序,采取听证等新的制度,充分保护学生的人格权。
  
  参考文献:
  [1]张泉.沿着法治化方向改进高校学生管理[J].教育研究,2005(3):215-216.
  [2]周德荣.论高校学生学生管理工作的法治化建构[J].南京审计学院学报,2006(5):104-107.
  [3]张学亮,王学栋.高校学生管理的法律思考[J].石油大学学报,2005(3):109-110.
  [4]张学亮,任广志.高校管理与学生人格权保护[J].石大宪政评论,zxl2006.blogchina.com.
  [5]杨惠基,听证程序概论[M].上海:上海大学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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