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诉讼缺席审判问题及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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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民事诉讼缺席审判,近年来,存在着很多问题,极易消耗有限的司法资源,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降低诉讼效率,严重损害了法院裁判的公正性及公信力。理应加以对策研究,以便有效规范。
  关键词:民事诉讼缺席审判 问题 对策
  民事诉讼缺席审判制度是指法院在一方当事人无故不到庭或中途退庭时不中止案件的审理,继续进行审判活动并据此作出裁判的诉讼制度。近年来,在部分缺席判决的案件中,存在着很多问题。此类案件的上诉率较高,二审改判率较高,执行过程中当事人提出执行异议的多,执行困难较大,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的多,它极易消耗有限的司法资源,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降低诉讼效率,严重损害了法院裁判的公正性及公信力。
  一、目前民事诉讼缺席审判案件中存在的问题
  (一)送达程序存在瑕疵,公告送达的案件数量增多,送而不达,流于形式,可能导致缺席审判
  1、公告送达方式过于单一,送达功能不强,送而不达,。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告送达没有根据在被公告人可能的居住或活动地域范围采用或选择公告的方式。《人民法院报》等作为司法系统的专业的报纸,传播覆盖面狭小,受送达人及其亲友很难看到该报,基本上无法实现通知当事人到庭应诉的目的。
  2、受送达人信息不完善,公告内容不规范。从司法实践来看,常见的公告表述是:"某某诉某某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或某裁判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依法向你送达……至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是身份特定的主体,如果不具体载明受送达人的具体信息,或相关裁判主要内容,易导致公告送达的受送达人无法特定化,或者即使受送达人看到了公告,也无法知晓送达的主要内容,送达失去了实际意义。
  3、对公告送达的条件把握不准,存在公告送达滥用的现象。
  公告送达有严格的适用条件,一些当事人存在着一切纠纷只要到法院就能解决的心理,怠于落实被告有效信息,完全寄希望于法院去查找被告的下落。同时缺席判决的案件一般都是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但在决定适用公告程序时,往往没有合议庭的决定,全凭合议庭中案件主审人的个人意志决定,存在随意性。在未穷尽其他送达手段、仍可以采用其他送达方法的情况下,为图省事径直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具有较大的任意性。
  (二)实体审理存在瑕疵,审查不全面、裁判不准确。
  缺席判决案件不像对席判决,比较容易达到兼听则明的效果,往往出现审判程序简单化,实体审查上会不全面,裁判不准确。
  1、审判组织的审判活动不规范。特别是被告下落不明,公告送达的一方当事人未到庭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在思想上存在审理走过场的认识,有时不能按照审判程序进行。
  2、证据分析程式化,事实认定简单化,裁判不够准确,影响缺席判决的权威性。缺席审理的民事案件因为没有被告的抗辩及反证,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法院主动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的权利受到一定的限制。因此,统观缺席判决的案件,往往是民事判决书证据的认定和分析程式化特点十分明显,表述多为"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采信",成为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套话,不能就个案证据的特点加以分析。
  二、完善民事诉讼缺席审判的对策
  (一)严格限制缺席审判适用条件。
  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严格限制缺席审判的适用。特别是在下列情况下不应当适用缺席审判: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2条之规定,属于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或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及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等必须到庭的被告未到庭,一般不能适用缺席审理,而应依法延期审理或依法拘传到庭参加诉讼。
  2、被告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重大疾病、被限制人身自由、受对方当事人的威胁和阻挠不便出庭等客观、正当理由所导致的未到庭参加诉讼的,应要求被告提供相应依据并记录在案,另行安排庭审。
  3、被告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答复或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等待答复、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未经合法传唤等法定理由未到庭应诉的,不宜适用缺席审判。
  (二)完善公告送达制度
  1、严格审查适用条件,慎用公告送达。
  在立案时要求原告提供尽可能详细的被告信息,如果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通过自己的能力无法获得的信息,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进行调查,必要时对被送达人的近亲属进行调查询问。
  2、统一公告送达的格式,规范公告送达的内容。
  按照法律规定载明起诉或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出庭地点、时间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以及裁判主要内容,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注明被送达人的身份。
  3、公告送达方式多样化,针对不同情况采取有效公告送达方式。
  公告送达方式,不仅限于刊登《人民法院报》等司法系统专业化报刊,对受送达人及其亲属所在地的生活类报纸都可以作为刊登公告的期刊。还可以通过网络、电视、受众面广泛的报纸等方式公告送达,只要选择的送达方式足以让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知道,即可视为送达有效。还可以结合案件性质,有选择性地在专业性报纸上进行公告。
  4、建立公告程序的审批合议制度。
  适用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则上要求组成合议庭,决定是否通过公告送达程序来缺席审理。
  5、健全、完善公告送达笔录。
  按照《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详细制作笔录,以证实采取公告送达程序的合法性,。
  6、对离婚诉讼等特殊案件,特别控制公告的随意性。
  离婚判决不仅是财产判决,更是人身权利判决。要求提供被告户籍地居委会、村委会及派出所出具下落不明的证明,并对被送达人的近亲属进行调查询问。审查这些证明无误后才可采用公告送达。在送达程序上除登报公告外,还应在户籍所在地、婚前户籍地以及法院公告栏张贴公告,以利于充分保护被告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三)维护缺席判决的权威性,制裁恶意诉讼
  对于经传票传唤(确认传票确实送达),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恶意逃避诉讼,法庭作出对其不利判决时,当事人上诉或提起再审的,对于这种情况下提交的新证据,二审或再审中应判令被告承担一审诉讼费用。
  (四)规范缺席审判实体审理
  1、赋予法官对缺席审理案件的专门调查权,确保裁判公平公正。
  建议明确一审法官在办理缺席审理民事案件中,可以在开庭前或开庭中适当依职权主动进行调查取证,以此确保所办理的每一件缺席民事案件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2、加强缺席审判案件证据审查、事实认定工作。
  缺席审理的案件,法官要对案件事实主动查证,不得对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随意认定,庭审中除仍应对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身份关系、法律关系性质、民事行为的效力和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进行审查外,一般应当要求原告提交能够直接证明其诉讼主张的原始证据,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实质性审查,认真审查原告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及其证明力,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作出裁判,注意保护缺席者的合法权益,不能因被告不到庭,而直接支持原告的主张。
  此外,对被告在第一次开庭(或询问)后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或被告在开庭审理(或询问)时未经许可中途退庭而适用缺席审判的案件,对适用缺席审判前被告所作的陈述和提供的证据材料,法院也应当进行审查。
  作者简介:王洪娇,中国海洋大学2012级在职法律硕士、青岛职业技术学院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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