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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05年7月2日,M货运公司承揽了A贸易公司运输5吨货物的业务,由于公司业务繁忙,车辆难以调配,将业务委托给其他单位的王某运输,王某利用浙A•×××××车辆从事此趟运输,在某道路运输管理处检查站被执法人员查获。
经查,M货运公司取得了货运经营许可的资质,而王某未取得货运经营许可资质,其车辆也无《道路运输证》。据此,该处认定王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货运经营,根据该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了罚款3万元的处罚决定。
本案分析
(一)案件焦点
1.货运公司委托王某从事货运经营一事,能否认定货运公司利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营运?
2.王某利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营运的行为,如何认定?
(二)学理知识
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车辆准入条件
(1)车辆技术要求
①车辆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②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2)车辆其他要求
①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
②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
③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车辆准入手续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按照承诺书的要求购置运输车辆。购置车辆或者已有车辆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并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3.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营运的法律责任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4.委托关系的概念
委托关系是基于委托合同的履行在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
本案争议与分歧意见
对王某利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认定为未取得相应许可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并无异议;但对某货运公司的认定存在两种意见:
1.第一种意见:认定货运公司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本案中,货运公司作为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使用有《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营运的义务,但仍交给无《道路运输证》的王某运输,因此,认定为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营运;而王某为无证营运。
2.第二种意见:货运公司委托王某从事货运的行为,不违反道路运输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属于违法行为。
本案分析
1.货运公司委托王某从事货运经营一事,未违反道路运输法律法规,不能认定为利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货运经营者不得利用无《道路运输证》车辆参加货物运输”这一法律规范,要求货运经营者在运输过程中使用有《道路运输证》的车辆,规范的是货运经营者车辆使用问题,并不是货运经营者的委托行为,是否委托有货运资质者参加运输,道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对此也未作出具体规定。因此,M货运公司委托王某从事货运经营一事,并未违反道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也不能认定为利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2.王某无证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认定为未取得相应经营许可从事货物运输经营。
案件启示
在道路运输行政处罚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于:仅有行为模式、无法律责任的, 无行为模式也无法律责任违反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的这两种情况,不得擅自增设处罚条款。
附文: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