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为基法律为绳 逃逸与否据情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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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是严重违法行为,轻则导致严厉的交通行政处罚、保险公司免除理赔责任,重则将使逃逸者以交通肇事罪受到从重处罚。
  所谓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当事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
  依照我国刑法规定,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交通肇事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刑法还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主观上必须具有逃逸的故意,即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为逃避法律追究而故意逃离现场,如果仅仅具备离开现场的外部特征,而不存在逃逸的主观故意,则不能认定为逃逸。
  在此,我们再次呼吁司机朋友们开车出行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谨小慎微、如履薄冰,避免安全事故。万一发生交通事故,也要积极救助伤员,认真协助交通警察做好责任认定、依法解决事故引发的赔偿问题。

案例一

驾车而走 男司机肇事浑然不知


  俗话说,不知者不为过。私家车司机赵先生在对一起交通肇事不具有认知的情况下离开事故现场,几天后,当交警找到他时才恍然大悟。保险公司辩称赵先生肇事后逃离事故现场属于逃逸,提请免除商业险理赔责任。经过法院两审,最终判处赵先生的行为不构成逃逸,保险公司需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016年5月19日,赵先生驾车行驶时,因操作不当与金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金某受伤、车辆损坏。赵先生委托的诉讼代理人称,由于天色已晚,赵先生当时没有觉察到事故的发生,就自然驶离了事故现场。同月23日,当交警找赵先生调查取证时,才发现其轿车右侧有轻微剐擦痕迹。2016年6月4日,浙江省临海市交管部门认定赵先生负该起事故全部责任,金某无责。2017年5月17日,台州市博爱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认定受害人金某因交通事故受伤构成十级伤残。
  事后,金某将肇事车主赵先生和该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临海市人民法院,索赔损失。
  对此,保险公司辩称,赵先生肇事后逃离事故现场,依据保险条款规定,应免除商业险责任。这就意味着,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的赔偿责任由赵先生承担。
  对此,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赵先生事故发生后有逃逸行为,第三者商业责任险免除赔偿责任。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损害,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有不足的,由侵权人赔偿。据此,法院一审判令保险公司赔偿给金某经济损失12万余元;赵先生赔偿给金某经济损失5万余元。
  赵先生不服一审判决,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代理人指出,假如赵先生明知发生事故而逃离现场,那么在交警找他查询取证前理应及时修复自己车辆右侧的划痕,以达到掩盖事故和逃逸的真相,因此赵先生不属于肇事逃逸,且警方也没有认定事故中有逃逸的情形。

【法官说法】


  法院二审后认为,逃逸的前提是行为人明知自己已经发生交通肇事行为,如果对肇事不具有认知的,自然也不可能产生逃避法律责任的动机,也就不构成逃逸行为。该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赵先生明知事故,故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赵先生逃逸不当,赵先生上诉的理由成立。
  据此,法院终审判令保险公司需要同时承担交强险和商业险的相关赔偿责任,赔偿金某各项损失17万余元。

案例二

弃车而逃 女司机辩白自相矛盾


  高架桥上驾车被追尾,却弃车逃离现场,被交管部门决定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记12分。驾驶人不服,向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交管部门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强制措施违法并予以撤销,返还其驾驶证。近日,高新区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其行为构成逃逸,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6年10月27日晚,毛女士驾车行驶时,被第三人驾驶的机动车追尾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事后,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架桥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毛女士发生交通事故后,弃车逃离现场,于2017年3月10日对毛女士逃逸的违法行为决定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记12分。
  毛女士称,事故发生后,她第一时间报警并报急救中心,并参与救援将伤者送上救护车。由于事故发生时,她在现场孤身一人,事故对方人员众多,感到心理恐慌、身体不适,在当时伤员已经得到救治、久等警察不到的情形下离开事故现场,属合理行为,且她的车辆号牌、机动车行驶证、在公安机关登记的联系号码均真实有效。
  毛女士认为,她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故意,高架桥大队认定她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缺乏事实基础。
  对此,高架桥大队称,民警接警赶到时,现场有两名女性(非事故当事人),反映驾驶人看到交警赶到之后就离开了事故现场。经查,驾驶员毛女士在事故发生时将车辆停在高架桥主桥面,且未开启双闪,未在来车方向设置警示标志,并于事故发生后弃车离开事故现场。
  证据显示,毛女士在接受民警第一次询问时,提供了一份病历并且自称其在事故发生后因事故导致受伤,因此离开事故现场去社区医院就医。但调查发现,该病历是毛女士在并未前往社区医院就医的情况下开具的,是一份假病历。

【法官说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中,根据警方提供的执法记录仪等视频资料、以及毛女士的自述和证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能够证明毛女士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弃车离开现场,构成交通事故后(弃车)逃逸。警方对毛女士作出的《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毛女士的诉讼请求。

案例三

路人雨天连遭碾轧


  离现场。隔了四五分钟,王某驾车驶至此路段,再次碰到倒地的徐某,车辆未做任何停留,直接驶离。之后,徐某被路人发现报警送医,但经抢救无效死亡。
  肥东县交警大队认定驾驶员罗某和王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受害人徐某无责任。事后,王某赔偿了受害方30万元。但王某认为,事发时是雨夜,路经徐某倒地处时,只看到一把黑色的雨伞,以为伞下面是窨井盖,不知道车碰到人,因此自己没有逃逸行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也没有认定他逃逸,属于保险公司理赔范围。王某遂向保险公司提出在商业险范围内理赔,但保险公司以王某存在逃逸行为为由拒赔。为此,王某诉至肥东县人民法院。

【法官说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及原告的陈述,可以认定王某并不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因此,王某不具备逃逸的主观故意,不符合交通肇事逃逸的构成要件。保险公司以王某存在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为由拒绝赔付保险金的理由不能成立。故判决被告保险公司支付王某保险理赔款30万元。
  保险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四

提前离场保险拒赔


  2015年11月某日凌晨,梅先生與朋友聚会后开着自己的路虎汽车回家,途中因未与前面车辆保持安全距离追尾了一辆大货车,自己驾驶的车辆也因追尾而起火燃烧,最终全部烧毁。事故发生后,现场一片狼藉,交警、消防及时抵达现场进行事故处理、交通疏导,但梅先生并未等到交警处理完毕,而是在未告知交警的情况下,自行离开。也正因为此,保险公司对这起事故的相关损失拒绝理赔,梅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庭审中,梅先生表示,自己并没有肇事逃逸,交警来处理事故后,自己因为身体原因离开。

【法官说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梅先生擅自离开现场称其身体不适,但实际上他此前明确向交警表示不需要叫救护车治疗,事实上他第二天上午才去医院就诊。梅先生擅自离开现场,致使交警未能对其进行酒精测试等,不能查清其在事故发生时是否具有酒驾或者其他情节,事故的性质及原因无法确定。梅先生的行为已构成保险免责条款中约定的“交通肇事后逃逸”,保险公司可据此免责。
  据此,法院驳回梅先生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梅先生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摘自《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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