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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近些年来,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的物质生活以及经济条件变得越来越好,社会也愈发的稳定,和平成为世界发展的主流趋势。但在繁荣兴盛的背景下,因为社会关系、经济关系的复杂化,仍然存在各种各样的安全隐患,而且这些安全隐患导致发生的行为也具备许多以往不曾出现的性质内容,影响了刑法法律的适用,一旦出现适用失衡,对于司法形象的维护极其不利,因此有必要加强比例原则的刑法适用研究。本文首先阐述刑法中比例原则的概念,进而具体阐述比例原则的基本内容、基本理念以及具体功能,进而总结在刑法中适用比例原则的必要性和意义,希望能实现本文的研究目标。
关键词:比例原则;刑法适用;实践展开
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经过各种各样的事件磨合和时间沉淀,我国的法律体系已经逐渐完善,并且在现代社会生活中承担着重要的保护和维稳作用,是国家稳定发展的基石,尤其是其中刑法部分,更是守住人们行为底线的最后一道重要防线。但是在运用刑法的过程中,如果一旦刑法适用出现问题,将会损害法司法公平公正的法律形象,不利于维护法律条文的严肃性,因此有必要加强比例原则的刑法适用研究。本文首先阐述刑法中比例原则的概念,进而具体阐述比例原则的基本内容、基本理念以及具体功能,进而总结在刑法中适用比例原则的必要性和意义,希望能实现本文的研究目标,推动刑法立法及执法的良性发展。
一、比例原则的概念
比例原则,又被称之为“过度禁止原则”,是法律条文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因为现实需要而需要酌情适用的原则,目的是调整公私法益之间的冲突,维护法律公平公正的权威形象。鉴于比例原则的目的和作用,比例原则具备必要性、均衡性和适当性三个特征。该法律原则在刑法中的适用目前争议颇大在具体的应用方面也存在一定的失衡,因此有必要加强比例原则在刑法中的适用,以期实现比例原则对于刑法执法和使用过程中的指导作用。
二、比例原则具体内涵解读
(一)比例原则的基本理念
作为违宪审查的具体标准,比例原则同时也是指导国家权力合理运行的具体规则。通过判断目的与手段关系的适当性、选择某种手段的必要性和手段所取得的利益和可能造成的损害的均衡性,该原则层层推进地考察国家权力和个人基本权利之间的关系[1],保障国家权力运行的正当合理性,突出“以人权为逻辑起点,体现权力制约的法治思想。”因此,比例原则的基本理念在于强调国家权力对个人权利的干预必须适度,既禁止国家权力过于积极地为达目的不择手段,也不允许国家权力消极地对个人权利保护不足,以便从根本上真正贯彻宪法限制权力保障人权的核心精神。
(二)比例原则的具体功能
“比例原则既承载着对人性尊严的关注以及对个人的尊重,又以适当性、必要性和狭义比例三个次要原则的法律释义学结构发挥着一个法律原则所应有的规制功能。”作为宪法的基本原则,比例原则通过三个子原则调控着目的与手段之间的关系,保障所采取的手段始终活动在宪法规范和价值的范围之内。无论是将比例原则视为具体的违宪审查的标准,还是将比例原则作为“一种实质的指导法官具体化法规范的法原则”,该原则的规制功能就是对所采取的手段进行“合宪性控制”。
三、刑法中适用比例原则的必要性和意义
(一)在刑法中运用比例原则的可行性
卢梭曾经说过:“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这一句话道出了刑法的本质。刑法创设的目的并不是为了惩罚犯罪者,而是为了减少犯错行为的产生并对国家刑罚的权利进行必要的限制,以此来维护公权和私权之间冲突,彰显法律的公平与公正[2]。因此在刑法中适用比例原则是极其可行的,有助于调节刑事犯罪行为、主体以及司法公正之间的平衡,协调彼此之间的情绪与行为,起到维护国家和平和社会稳定的作用。
(二)在刑法中运用比例原则的必要性
刑法是固定的法律条文和框架,其目的在于警示和预防犯罪,且犯罪行为一旦产生,刑法是惩罚犯罪者的依据[3]。但这种惩罚必然会切实与公民的权益相冲突,因此将比例原则运用在刑法中也有着必要性。这种必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彰显法律的公正,通过比例原则将公私权益进行均衡,使其既不违背国家利益,也不过度损害私人权益;二是提供刑罚定量的标准和依据。在现实情况中,有许多犯罪主体的犯罪行为本身是处于社会道德角度考量而发生,并不以收益为目的而发生,如最近因为《我不是药神》而重新受到关注的“陆勇销售假药案”,虽然侵害了国家利益但是符合人伦道德,在此案件中就应该适用比例原则进行量刑,体现法律公正。
四、结语
总而言之,加强比例原则在刑法中的适用研究,不仅对于维护司法公平公正形象、维护法律条文严肃性具有重要的积极作用,对于新的时代形势下运用法律条文处理各种社会纠纷也有很好的指导作用,是社会繁荣昌盛、世界稳定和平的保障基石和发展要素,因此需要全方位的熟悉比例原则,使其能够同刑法有效结合,发挥“1+1>2”的法律保障作用,调整好“利益均衡”与“权益保护”之间的关系,实现社会长治久安。但由于本人时间及工作经验优先,本文并未深入涉及比例原则适用的具体案例,在内容上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因此仍需要更多法律领域的专业人士进行深入研究和挖掘,本文仅做抛砖引玉之用。
参考文献
[1]方鹏.德国刑法竞合理论与日本罪数理论之内容比较与体系解构——兼及中国罪数理论的走向选择和体系重构[J].比较法研究,2011(03).
[2]霍敏.刑法修正案(七)的量刑情节之考论——从禁止双重评价及量刑规范化要求切入[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1(03).
[3]周銘川.法条竞合中特别法条和普通法条的关系探析[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1(03).
(作者单位: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法制支队)
关键词:比例原则;刑法适用;实践展开
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经过各种各样的事件磨合和时间沉淀,我国的法律体系已经逐渐完善,并且在现代社会生活中承担着重要的保护和维稳作用,是国家稳定发展的基石,尤其是其中刑法部分,更是守住人们行为底线的最后一道重要防线。但是在运用刑法的过程中,如果一旦刑法适用出现问题,将会损害法司法公平公正的法律形象,不利于维护法律条文的严肃性,因此有必要加强比例原则的刑法适用研究。本文首先阐述刑法中比例原则的概念,进而具体阐述比例原则的基本内容、基本理念以及具体功能,进而总结在刑法中适用比例原则的必要性和意义,希望能实现本文的研究目标,推动刑法立法及执法的良性发展。
一、比例原则的概念
比例原则,又被称之为“过度禁止原则”,是法律条文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因为现实需要而需要酌情适用的原则,目的是调整公私法益之间的冲突,维护法律公平公正的权威形象。鉴于比例原则的目的和作用,比例原则具备必要性、均衡性和适当性三个特征。该法律原则在刑法中的适用目前争议颇大在具体的应用方面也存在一定的失衡,因此有必要加强比例原则在刑法中的适用,以期实现比例原则对于刑法执法和使用过程中的指导作用。
二、比例原则具体内涵解读
(一)比例原则的基本理念
作为违宪审查的具体标准,比例原则同时也是指导国家权力合理运行的具体规则。通过判断目的与手段关系的适当性、选择某种手段的必要性和手段所取得的利益和可能造成的损害的均衡性,该原则层层推进地考察国家权力和个人基本权利之间的关系[1],保障国家权力运行的正当合理性,突出“以人权为逻辑起点,体现权力制约的法治思想。”因此,比例原则的基本理念在于强调国家权力对个人权利的干预必须适度,既禁止国家权力过于积极地为达目的不择手段,也不允许国家权力消极地对个人权利保护不足,以便从根本上真正贯彻宪法限制权力保障人权的核心精神。
(二)比例原则的具体功能
“比例原则既承载着对人性尊严的关注以及对个人的尊重,又以适当性、必要性和狭义比例三个次要原则的法律释义学结构发挥着一个法律原则所应有的规制功能。”作为宪法的基本原则,比例原则通过三个子原则调控着目的与手段之间的关系,保障所采取的手段始终活动在宪法规范和价值的范围之内。无论是将比例原则视为具体的违宪审查的标准,还是将比例原则作为“一种实质的指导法官具体化法规范的法原则”,该原则的规制功能就是对所采取的手段进行“合宪性控制”。
三、刑法中适用比例原则的必要性和意义
(一)在刑法中运用比例原则的可行性
卢梭曾经说过:“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这一句话道出了刑法的本质。刑法创设的目的并不是为了惩罚犯罪者,而是为了减少犯错行为的产生并对国家刑罚的权利进行必要的限制,以此来维护公权和私权之间冲突,彰显法律的公平与公正[2]。因此在刑法中适用比例原则是极其可行的,有助于调节刑事犯罪行为、主体以及司法公正之间的平衡,协调彼此之间的情绪与行为,起到维护国家和平和社会稳定的作用。
(二)在刑法中运用比例原则的必要性
刑法是固定的法律条文和框架,其目的在于警示和预防犯罪,且犯罪行为一旦产生,刑法是惩罚犯罪者的依据[3]。但这种惩罚必然会切实与公民的权益相冲突,因此将比例原则运用在刑法中也有着必要性。这种必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彰显法律的公正,通过比例原则将公私权益进行均衡,使其既不违背国家利益,也不过度损害私人权益;二是提供刑罚定量的标准和依据。在现实情况中,有许多犯罪主体的犯罪行为本身是处于社会道德角度考量而发生,并不以收益为目的而发生,如最近因为《我不是药神》而重新受到关注的“陆勇销售假药案”,虽然侵害了国家利益但是符合人伦道德,在此案件中就应该适用比例原则进行量刑,体现法律公正。
四、结语
总而言之,加强比例原则在刑法中的适用研究,不仅对于维护司法公平公正形象、维护法律条文严肃性具有重要的积极作用,对于新的时代形势下运用法律条文处理各种社会纠纷也有很好的指导作用,是社会繁荣昌盛、世界稳定和平的保障基石和发展要素,因此需要全方位的熟悉比例原则,使其能够同刑法有效结合,发挥“1+1>2”的法律保障作用,调整好“利益均衡”与“权益保护”之间的关系,实现社会长治久安。但由于本人时间及工作经验优先,本文并未深入涉及比例原则适用的具体案例,在内容上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因此仍需要更多法律领域的专业人士进行深入研究和挖掘,本文仅做抛砖引玉之用。
参考文献
[1]方鹏.德国刑法竞合理论与日本罪数理论之内容比较与体系解构——兼及中国罪数理论的走向选择和体系重构[J].比较法研究,2011(03).
[2]霍敏.刑法修正案(七)的量刑情节之考论——从禁止双重评价及量刑规范化要求切入[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1(03).
[3]周銘川.法条竞合中特别法条和普通法条的关系探析[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1(03).
(作者单位: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法制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