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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中央结算公司中债研发中心赴市场机构调研,就证券登记托管结算业务进行了交流,现将调研情况与市场进行分享。
非法人产品直接持有模式值得肯定
市场机构认为,非法人产品在中央结算公司直接开户有利于形成清晰的法律关系和控制流动性风险。一是在信用债违约高发的情况下,非法人产品直接持有模式有利于获取债券持有证明材料,便利司法裁决。二是非法人产品的债券账户与资金账户一一对应,有利于托管人控制资金层面的流动性风险。
多级托管将加大银行间债券市场资金流动性风险
市场机构认为,在券款对付(DVP)结算模式下,银行间债券市场如果采用多级托管机制会显著增加托管人的资金流动性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托管人为客户提供托管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以非法人产品为例,如果托管人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名义债券持有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那么在DVP结算模式下,中央结算公司仅对托管人的名义债券持有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进行核验。如果托管人所代理的客户出现超买行为,只要资金结算账户上资金充足,交易仍可以完成,但托管人需要垫付资金,并承担资金流动性风险。
多级托管可能导致跨境证券交易效率较低
市场机构在业务开展中有以下体会: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去境外投资,需要适应国外的多级托管机制,整个交易代理链条较长,信息透明度较低,由此导致交易结算效率较低、跨境税务处理复杂、代理投票流程复杂以及与信息不透明相关的其他问题等。市场机构表示,QDII在境外投资时更愿意直接将证券进行一级托管,一方面可以提高交易结算效率,另一方面有利于直接行使和处置相关证券权益。
应辩证地吸收国际经验
市场机构认为目前债券市场的中央托管机制运行良好,并不需要特别改变。从目前的国际标准和国际实践来看,国际证券托管机制正呈现从多级托管向中央一级托管发展的趋势。我国现行的中央一级托管机制是在借鉴国际经验基础上进行的制度創新,已历经20多年的实践检验,对债券市场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具有制度优越性。因此,我国应坚持制度自信,辩证地吸收国际经验,不断推进债券市场健康发展。
作者单位:中央结算公司中债研发中心
责任编辑:印颖 罗邦敏
非法人产品直接持有模式值得肯定
市场机构认为,非法人产品在中央结算公司直接开户有利于形成清晰的法律关系和控制流动性风险。一是在信用债违约高发的情况下,非法人产品直接持有模式有利于获取债券持有证明材料,便利司法裁决。二是非法人产品的债券账户与资金账户一一对应,有利于托管人控制资金层面的流动性风险。
多级托管将加大银行间债券市场资金流动性风险
市场机构认为,在券款对付(DVP)结算模式下,银行间债券市场如果采用多级托管机制会显著增加托管人的资金流动性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托管人为客户提供托管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以非法人产品为例,如果托管人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名义债券持有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那么在DVP结算模式下,中央结算公司仅对托管人的名义债券持有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进行核验。如果托管人所代理的客户出现超买行为,只要资金结算账户上资金充足,交易仍可以完成,但托管人需要垫付资金,并承担资金流动性风险。
多级托管可能导致跨境证券交易效率较低
市场机构在业务开展中有以下体会: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去境外投资,需要适应国外的多级托管机制,整个交易代理链条较长,信息透明度较低,由此导致交易结算效率较低、跨境税务处理复杂、代理投票流程复杂以及与信息不透明相关的其他问题等。市场机构表示,QDII在境外投资时更愿意直接将证券进行一级托管,一方面可以提高交易结算效率,另一方面有利于直接行使和处置相关证券权益。
应辩证地吸收国际经验
市场机构认为目前债券市场的中央托管机制运行良好,并不需要特别改变。从目前的国际标准和国际实践来看,国际证券托管机制正呈现从多级托管向中央一级托管发展的趋势。我国现行的中央一级托管机制是在借鉴国际经验基础上进行的制度創新,已历经20多年的实践检验,对债券市场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具有制度优越性。因此,我国应坚持制度自信,辩证地吸收国际经验,不断推进债券市场健康发展。
作者单位:中央结算公司中债研发中心
责任编辑:印颖 罗邦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