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突与融合:南丹白裤瑶婚姻习惯法与国家法之互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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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白裤瑶婚姻习惯法作为一项地方性知识,已经被民众普遍接受并成为其生活准则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从婚约、结婚、离婚等方面描述了传统婚姻习惯法,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习惯法与国家法冲突的具体表现及原因,并从观念层面、立法层面及司法层面提出建议,以期实现白裤瑶婚姻习惯法与国家法之融合。
  【关键词】冲突与融合;白裤瑶;婚姻习惯法;国家法
  【作者】李远龙,广西民族法学研究院院长,法学博士、教授、硕士生导师,南宁,530006;赵知新,湖南万里建设集团,长沙,410205
  【中图分类号】C958125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54X(2015)01-0101-008
  CONFLICT AND FUSION: THE INTERACTION BETWEEN
  THE BAIKU YAO’ MATRIMONIAL CUSTOMARY
  LAW AND THE STATE LAW(The First Part)
  ——Series Papers III of Studies on the Customary Law of
  Nationalities Dwelling in Guangxi for Generations
  Li Yuanlong;Zhao Zhixin
  Abstract:
  As an important part of local knowledge, the Bai Ku Yao’s matrimonial customary law has been popular and become important component of their living standards. Based on the description of the traditional matrimonial customary law in terms of engagement, marriage, and divorce, this article analyses the specific manifestations and causes of conflict between the matrimonial customary law and the national law, and puts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from the concept level, the legislative level and judicial level in order to realize fusion between the Baiku Yao’s matrimonial customary law and the state law.
  Key Words: conflict and fusion; Bai Ku Yao; matrimonial customary law; national law
  一、田野点概况
  南丹县位于广西西北部,云贵高原东南边缘,属于低山向丘陵过渡地带。全县地形狭长,总面积为391662平方公里,南北最大纵距106公里,东西最大横距72公里。从地图上来看,南丹犹如一只雄鸡的冠,镶嵌在云贵高原余脉的边缘。西北、北、东北部与贵州省的平塘、独山、荔波3县交界;正南和东南部则与河池市金城江接壤;西南与东兰县连接,正西面与天峨县接壤。南丹县现有人口28万,主要居住着水、壮、毛南、瑶等多个少数民族,其中白裤瑶是瑶族的一个重要支系。[1]9有句俗话说:“新兴古城风景秀,日不灼人夜不寒。气候犹如人意美,南丹避暑胜庐山。”[2]25
  里湖瑶族乡于1984年建立,位于南丹县东北部,距县城26公里。北部与贵州荔波县交界,西与南丹县的芒场乡毗邻,南与八圩瑶族乡相接,东邻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木伦乡。该乡属岩溶峰丛地貌,四周低,中间高,平均海拔在800~1000米之间。境内较大的山峰有三元坡、坎林坡、后槽山、甲贝山、坪山坡等。全乡地处山区,较少平地,坡地居多。年平均气温19℃,1月最冷,平均气温7至8℃;7月最热,平均气温25至26℃,气候宜人。里湖瑶族乡管辖12个村民委员会和1个社区居民委员会,居住着瑶、汉、壮、苗、侗、布依、水、毛南、仫佬9个民族,总人口约2万人,其中白裤瑶占67%,有“中国白裤瑶之乡”之称。 [1]18-19
  怀里村位于里湖瑶族乡东部,东与董甲村交界,南与瑶里村相邻,西与里湖村接壤,北与纪后村相接,距离里湖乡政府只有4公里。怀里村地处山区,人多地少,共辖怀里、牛鼻洞、蛮降、更造、化图、化桥、里摆、灰乐、板劳、戈扎和化里11个自然屯和21个经济合作社。村中共有524户,2320人,其中包括1户汉族,1户壮族,其余全是白裤瑶。黎姓是怀里村的大姓,60%的人姓黎,第二姓为陆姓,此外还有5户姓何。数据来源于2010年里湖瑶族乡政府资料。
  二、从婚约、结婚、离婚等看白裤瑶婚姻习惯法
  (一)婚约习惯法
  1恋爱自由,婚姻不自主
  “白裤瑶的青年恋爱是自由的,不受社会约束或责难”。[3]自有历史记载以来,由于环境闭塞,白裤瑶历来受汉族的思想影响较小,青年男女大部分通过赶圩认识,恋爱大都是自由的,父母一般不加干涉而任其发展。其中的赶夜圩是白裤瑶青年男女相识相恋最重要的活动,在夜圩上他们通常用对歌的方式来沟通,通过多次对唱情歌相互了解,加深感情。总之,白裤瑶社会允许青年男女们自由恋爱,并为他们提供场所。
  尽管恋爱自由,但女青年与谁结婚是要受到限制的,舅父享有对外甥女婚姻的决定权,这就是白裤瑶传统的“姑舅表婚”。   姑舅表婚是特定婚配中最为常见的一种,普遍存在于我国的少数民族中,白裤瑶也不例外,盛行的是父方交互从表婚,即姑姑家的女儿一定要优先嫁给舅父之子。只有当舅舅家不要时,才能许配他人。但在征得舅父同意、嫁与他人时,还须给舅家一定的财物予以补偿,若不履行这一手续,自行纳聘,轻者要退婚,重者与之断绝关系,这实际上是把一个女子束缚在一定的亲戚关系上从而剥夺她从别处选择婚配的权利,造就了许多悲剧。
  2订婚之前,杀鸡看眼
  在白裤瑶社会,谈婚论嫁的第一步程序,就是“杀鸡看眼”,占卜两人确有缘分,才能订婚。
  这一仪式要请“油锅”组织内德高望重的老人来主持。具体的程序是:烧一炉好香,备一碗米,先祭拜祖先,然后老人会一边抓着碗里的米,一边小声地念念叨叨。
  杀鸡的目的主要是看鸡的眼睛,以其闭合来断定男女双方是否有缘。如果两只眼睛闭合一致则说明两人有姻缘,能携手走到白头;若真的遇到眼睛一张一闭不一致的情况,只能按照习惯法就此作罢。否则,勉强订立婚约将会有不详之事发生。 [1]63LCY说:“杀鸡看眼还是有一种无形的影响力,如果杀鸡看眼卜的是凶兆,要么是小孩子不好,要么是感情不好,即便勉强结婚也会发生不好的事情。”LCY,男,白裤瑶,初中文化,采访地点:里湖乡白裤瑶生态博物馆,采访时间:2010年1月19日。
  (二) 结婚习惯法
  1民族内婚,“油锅”外婚
  瑶学研究
  人类在通婚范围上有内婚制和外婚制两类规则,前者必须从自己所属的族群之内选择配偶;而后者必须从自己所属某种族群之外选择配偶,氏族往往是外婚的,而部落则是内婚的,因此这两类规则常常同时存在于现代同一民族之中。
  《广西通志》载:“(瑶族)不与他类通婚”。[4]蓝仕明也说,“广西南丹白裤瑶一直实行族内婚,长期以来不与外族通婚,但在本民族中则禁止与有血缘关系的本家族青年男女恋爱和通婚,同时不允许已婚男女再与别的异性通婚,违者均受到习惯法的处罚”。[5]
  笔者的田野调查也证实了这一通婚规则。资料显示:80户白裤瑶家庭中,20世纪90年代以前结婚的家庭全都是民族内婚,通婚的范围多是本村,占被调查户的55%,与邻近的岜地村通婚的占15%,与瑶里村通婚占875%,与纪后村通婚的占625%,其他的占15%。
  外婚制规则是指某一特定族群的成员禁止与该族群以内的任何人通婚。白裤瑶沿袭着油锅外婚制度。老人们说:“这是祖上留下的规矩,以前听太爷说我们这个大寨子原本居住着三个兄弟,三个兄弟各自生下的孩子允许交互结婚,各兄弟内部是绝对不行的,否则视为对祖先不尊敬,只有畜生才会这样做,自从我懂事以来还未出现这种情况,我们都自觉遵守祖先传下来的规矩。大家都知道谁跟你是同一个祖先的,处对象时大家都会自觉地避开同一个‘油锅’的人。”
  2早婚生子,早得劳力
  白裤瑶历来早婚的现象比较普遍。笔者的调查也证明了这一点,请看下表:
  表1怀里村蛮降屯、怀里屯20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女性结婚年龄统计表
  表2怀里村蛮降屯、怀里屯20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男性结婚年龄统计表
  3重传统仪式,轻现代登记
  婚姻是男女两性结合的关系,但并非所有的男女两性结合的关系都能称之为婚姻,在文明社会里,只有经过社会承认的两性结合才可以说是婚姻。也就是说,男女两性是否能结合为夫妻,以及采取什么方式结合,是由社会文化传统、风俗习惯以及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的。
  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男女结婚以登记为准,只有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的婚姻才能获得法律的认可,受到法律的保护。而在白裤瑶社会中,绝大部分人认为举办传统婚礼才是婚姻关系成立的标志,详见下表:
  表3 怀里村蛮降屯、怀里屯关于“婚姻成立的标准”调查统计表
  (三) 离婚习惯法
  1族人调解,离婚自由
  离婚意味着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离婚的完成,标志着夫妻权利、义务归于消失。处于不同历史时期,生活在不同区域的人们,对离婚这一社会现象有着不同的态度。
  表4怀里村蛮降屯、怀里屯关于“如何看待离婚”调查统计表(有效问卷53份)
  上表显示,白裤瑶离婚是自由的。文献记载:“白裤瑶离婚较为普遍,有的人一生离婚多次,结婚也多次。如瑶里乡妇女黎妹,年仅40岁,就离婚三次。据她说:‘我才离婚三次,这里离婚最多有七八次。感情不好就离嘛,谁能受气呢?’”。[6]58 在调查的过程中,很多人告诉笔者,他们这里结婚、离婚大都自由,不存在什么干涉,过不下去了就离婚,旁边的人也都能理解。
  按白裤瑶婚姻习惯法,离婚同恋爱一样,也是自由的,男女双方均可提出请求,这说明白裤瑶传统对离婚多持宽容的态度。
  如同结婚举行仪式一样,按照传统,离婚也需有一个程序,通常发生婚姻纠纷时,首先选择调解方式解决,若是调解仍不能消除矛盾,两人才能离婚。
  婚姻出现不和时,男女各自所在“油锅”组织的兄弟会出面调解。其具体的程序是:男方“油锅”组织兄弟会先做男方的工作,同时也会将两人的婚姻矛盾告知女方“油锅”组织的兄弟,希望他们能做女方工作,尽力调解,劝其和好。若是双方经过调解仍然不能和好,男方就会择日通知女方的“油锅”组织的兄弟来协商财产分配和子女抚养问题。
  从白裤瑶离婚的程序我们可以看出,婚姻关系的解除通常要经过双方“油锅”组织的兄弟调解,但是这种调解通常会尊重当事人的意见,并不会对离婚自主权进行过多干涉。这种在大家的见证下进行的离婚程序一方面可以将婚姻关系的解除公之于众,另一方面,由于调解是离婚的前置程序,“油锅”成员都会“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大限度地化解纠纷,消除矛盾,希望两人能重归于好,表明白裤瑶对离婚的慎重。   2重民间仪式,轻法定程序
  在白裤瑶的传统社会中,结婚大都不领结婚证,举办本民族的婚姻仪式就视为婚姻关系的成立。这种仅靠义务和责任维持的婚姻,若双方感情不和,大都依照民族离婚习惯法解除婚姻关系。
  表5怀里村蛮降屯、怀里屯“离婚方式”统计表(有效问卷53份)
  本次调查对象为53人,初中文化程度22人,文盲25人,高中及以上6人,226%的人认为离婚应该去国家机关办理离婚手续,755%的人认为离婚只需要通过民间手续就有效,19%的人认为两人不生活在一起也就是离婚。
  白裤瑶处于崇山峻岭中,与外界沟通少,较为封闭。离婚双方的当事人大都是有地缘关系的不同家族的相邻人员。这是一个“低头不见抬头见”的熟人社会,村民们生于斯、长于斯,彼此大都是熟人关系,回避不了。相同的生活方式、生产方式、行为模式、风俗习惯使得大家有着共同的价值观念和道德观念。族人之间自然内生出一套指导人们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以及做错什么要受到何种处罚的心照不宣的婚姻习惯法,这套婚姻习惯法更符合大家的内心认同。相比外来的法律,内生的习惯法具有深厚的群众基础,更为大家熟悉,运用它处理的结果更符合大家的预期。传统的离婚程序大多在“油锅”组织成员的见证下进行,往往以家族和相邻关系为基础的人情、礼俗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双方也能“好来好散”,既保证了离婚的效力、执行力,也能使白裤瑶社会原有的秩序和人际关系不受破坏。兼之白裤瑶群众文化水平不高,现代法律意识不强,难懂的法律语言和复杂的法律程序对他们来说是相当陌生的。据笔者所做的调查,53人中只有40%的公民知道离婚需要办理离婚手续,而这40%的人中只有10%的人具体知道寻求法律援助。所以对白裤瑶来说,离婚采用国家法定的方式还是比较陌生的。在这个社会里,人们一旦发生婚姻纠纷,首先想到的通常不是法律,习惯法仍是人们的第一选择。
  三、白裤瑶婚姻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冲突
  白裤瑶婚姻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差异是客观存在的,这就迫使我们不得不思考这样的问题:国家制定法与民族习惯法之间的差异、冲突,究竟表现在哪些方面?产生冲突的实质和原因是什么?本章就着重讨论这些问题。
  (一)白裤瑶婚姻习惯法与国家法冲突的具体表现
  1自由原则冲突
  婚姻自由原则包含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由于白裤瑶离婚是自由的,所以白裤瑶习惯法与国家法在婚姻自由原则上的冲突体现在结婚自由方面。作为婚姻家庭法的首要原则即婚姻自由,它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根据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制和非法干涉”。[7]66 而白裤瑶世代沿袭的“姑舅表婚”制度中,舅父对外甥女的婚姻享有决定权,尽管结婚当事人双方自愿在一起,双方父母也同意,倘若舅父不同意,也无论如何开不了亲。这就明显是第三人对婚姻自主权的干涉和限制,与国家《婚姻法》的婚姻自由原则形成了明显的冲突。
  2形式条件冲突
  我国法律规定婚姻关系的确立和解除需要具备一定的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婚姻的形式条件是指婚姻缔结或解除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
  婚姻缔结的冲突。白裤瑶婚姻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冲突首先体现在婚姻缔结方面。我国《婚姻法》对结婚的缔结方式实行登记制,登记是结婚必须履行的程序,这也是国家对婚姻关系是否合法进行监督的有效手段。而在白裤瑶社会,群众都按本民族的习惯法办理手续,只按习惯法举行婚礼,只有举办了婚礼才会得到社会的认可,因此,大部分人举办婚礼时都未领结婚证。这显然与法定的方式形成冲突。
  离婚方式的冲突。我国《婚姻法》对离婚方式作了明确规定:第一种方式是协议离婚(第31条),第二种方式是诉讼离婚(第32条),这是两种法定离婚形式。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都必须去民政部门登记。然而,白裤瑶同胞的民间离婚方式,多由男方“油锅”组织成员主持,很少去办理离婚证。这又与法定方式的要求相冲突。
  3实质条件冲突
  婚姻的实质要件是指婚姻当事人在缔结或解除婚姻关系时,双方的关系及自身的情况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国家法和习惯法在缔结婚姻关系的实质要件方面的冲突主要体现在结婚对象局限于通婚范围、结婚年龄及近亲结婚三个方面。
  首先,通婚范围的冲突。如前文所述,白裤瑶地区历来都是民族内婚制度,即白裤瑶的男女在结婚对象上都只能选择与本民族的人结婚,禁止与其他民族结婚。这种结婚对象局限于本民族的行为是与《婚姻法》相违背的。我们常说婚姻的成立需具备结婚的必备要件和结婚的禁止要件。结婚的必备条件又称结婚的积极要件,是当事人结婚时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具体有三:一是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二是必须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三是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与之相对应的是结婚的禁止要件,又称结婚的消极要件,是指当事人结婚时不得具有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的障碍,它包括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禁止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疾病的人结婚。可见,我国《婚姻法》无论是从婚姻成立的积极要件和消极要件方面都没有规定结婚对象只能局限于本民族。
  其次,结婚年龄的冲突。《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以鼓励”。我国现行的《婚姻法》是以自然因素为基础,结合我国现行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口数量确定的。这里所指的年龄是法律规定准予结婚的最低年龄。只有当双方当事人都达到法定婚龄,婚姻登记机关才能为其办理结婚登记,颁发结婚证。白裤瑶传统社会中,青年男女结婚年龄都较低,比照《婚姻法》,属早婚现象。
  再次,近亲结婚规定方面的冲突。《婚姻法》第七条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在白裤瑶传统社会里,姑姑的女儿和舅舅的儿子联姻实际上就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这种婚嫁观念不仅不被禁止,反而是被认同和大力提倡的,这与《婚姻法》中禁止三代内的血亲结婚的规定是相冲突的。   (二)白裤瑶婚姻习惯法与国家法冲突形成的原因
  1国家法的普适性与习惯法地域性、族群性相差异
  孟德斯鸠说:“法律应该和国家的自然状态有关系;和寒、热、温的气候有关系;和土地的质量、形势与面积有关系;和农、猎、牧各种人民的生活方式有关系。法律应该和政制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关系;和居民的宗教、性癖、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相适应。最后,法律与法律之间也有关系,法律和它们的渊源,和立法者的目的,以及和作为法律建立的基础的秩序也有关系。应该从所有这些观点去考察法律……这些关系综合起来就是法的精神。”[8]7-8我国领土广阔、地区差异大,长期繁衍于这块土地上的各民族自古就形成了类型多样、独具特色的生产方式和文化习俗,不同民族的生活方式、文化习俗的差异也造就了习惯法的差异,如蒙古族、藏族的习惯法就大都与游牧活动相关,信仰喇嘛教的藏族及信仰伊斯兰教的维吾尔族,宗教信仰在习惯法中均有反映;同时不同历史发展阶段,也造就了不同的习惯法。
  20世纪50年代以前,广西南丹白裤瑶处在原始社会的经济形态,盛行母系社会向父系社会过渡遗俗的“姑舅表婚”,母权制遗风浓,舅爷的权力大,这体现在传统的婚姻习惯法当中,因此,习惯法都具有鲜明的地域性、族群性特点。
  与地域性、族群性色彩强烈的习惯法不同,国家法具有普适性和一般性的特征。如同卢梭所说的:“法律的对象永远是普遍性的,法律只考虑臣民的共同体及抽象的行为,而绝不考虑个别的人(地方)以及个别人的行为。”[9]50从某种意义来说,制定法的发展过程要突破地方实际,以期建立全民族“人人平等” “一体遵从”的法律秩序。这种统一的法制难以充分吸收和体现这些地域性、族群性差异。
  “法律具有普遍性和一般性的基本特征。在国家法制统一的原则下,法律只能为其效力范围以内的所有主体设定一个统一的标准。而中国各地区客观存在的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决定了这套统一的标准不可能完全适合所有不同地方的需要”。[10]172
  以结婚年龄为例,《婚姻法》规定,男子不得早于22周岁,女子不得早于20周岁。国家法定婚龄往往是以全国大部分地区的综合情况为参照,综合考虑计划生育的政策、自然、社会因素而确立的,而这一套统一的标准很难适合诸如白裤瑶等少数民族族群的实际情况。长期以来,由于白裤瑶地区一直处于单一的农业经济状态,生活资料的获得主要依靠农业,且其农业生产方式比较原始,20世纪50年代以前,一直沿袭着刀耕火种的耕作方式。落后的生产条件导致农业的生产需要大量的劳动力,早婚的现象自然不可避免。若是统一的法制与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相违背却被强硬执行时,其遭受到排斥的命运也就不可避免。
  2国家法的移植性与习惯法内发性相差异
  当前我国国家法是以西方近代法治思想为理论基础,通过借鉴和移植西方的法制而建立起来的。而群众所惯用的往往是他们在生产、生活实践中形成的,世代相传,长期存在,约束人民行为规范的习惯法。习惯法中所蕴含的文化是千百年的积淀,这就意味着西方移植的那部分法律文化必定会与习惯法中蕴含的传统文化发生冲突。
  根据法社会学的观点,多元社会中不同规则体系的冲突大都与文化的冲突有关。著名的人类学家罗伯特·雷德菲尔德曾在《乡民社会与文化》一书中提到“大传统”和“小传统”这一对概念。“这一对概念被用来说明在较复杂的社会中存在着两个层次的文化传统。所谓大传统一般是指一个社会里上层的贵族、士绅、知识分子所代表的主流文化或者社会中的上层精英文化,而所谓的小传统,是指一般社会大众,特别是乡民或俗民所代表的生活文化”。 [10]103梁治平先生在分析国家法与习惯法的关系时也借鉴了这一概念,认为西方移植过来的国家法属于人类学家所说的“大传统”,而代表着地方性文化的习惯法属于“小传统”。
  代表着“小传统”文化的传统社会中,少数民族往往是依附于一块土地上,他们生于斯、长于斯、老于斯、死于斯。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秩序的维持主要是依靠传统的习惯、情理。合乎习俗、情理就是合“法”,反之就是违“法”。这种秩序不是立法者制定的,而是社会活生生的、自发形成的。正如费孝通先生所言:“在乡土社会中,规矩不是法律,规矩是‘习’出来的礼俗。”[11]10
  群众认同的是情理、习惯,以情服人、以理决断就认为正当。与此相对照,代表着大传统文化的国家法,深受西方法治观念的理想,追求的是法定原则和程序正义,即“通过法律程序来做出审判的普通正义”,而往往不太注重实质正义和社会效果。[12]这种大传统文化的“普遍正义”与“小传统”社会所尊崇的“情”、“理”、“习惯”难免会有所差异,甚至南辕北辙。
  例如,在白裤瑶地区大部分群众认为,两人只要按民族传统举办了结婚仪式就是夫妻了,而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姻不仅需要满足实质条件,还得满足形式条件。若是当事人只举办传统婚礼而不办理登记手续,起诉到人民法院,法院也只能认定为同居关系而并非婚姻关系,且婚姻关系不被法律所承认和保护。而在乡村社会,大家更注重仪式,因为只有举办仪式才能使双方的亲戚和同村的人们证明他们结了婚,这与国家法律关于婚姻关系成立的标准相差很大。这样,代表着“小传统”文化的习惯法与“大传统”文化的国家法在婚姻关系的认可上就存在着冲突。
  在当今白裤瑶社会中,由于国家法律背后所代表的价值很难被群众所接受和认同,所以遇到婚姻纠纷时,国家法还不是解决婚姻纠纷的首要选择,解决婚姻纠纷更多运用的是情理、习惯。“当国家法律不能以一种文化的姿态进入民间生活充当重要的文化重构资源时,意味着民间的秩序运作将只会以国家法律以外的因素作为其变迁的动力或重构资源”。[13]52国家法与习惯法代表不同的文化传统,当国家法所蕴涵的文化没有被群众接受,未内化为人们的信念时,外来的国家法与内发的习惯法的冲突也就不可避免。
  3国家法的外控性与内控性相差异   国家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依据统治阶级的意志制定出来的,与起源于民间社会的习惯法不同,国家法是一种建构性的法律,关注的不是历史对现实的作用,更多体现的是现实和未来的需求。通常,它的效力具有“外控性”,是一种“自上而下”的运行模式,要求全国范围内民众均应统一遵守,依靠的是军队、监狱、警察等暴力手段保证其顺利实行,一旦民众违反国家法时,国家就会借助这些外在的强制力量施以惩罚。
  白裤瑶习惯法存在于人民的普遍意识之中,世世代代、年深月久沉积而成,已成为其生活的一部分,其内容反映了白裤瑶人的需要,直接维护着群体的利益,因此具有深厚的社会基础。基于这种群体利益和共同利益,每个成员均自觉按照习惯法对自己的行为作出约束,对于违反者加以制裁。在很大程度上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实施不在于外界自上而下的强制力而在于人们内心深处的认同,习惯法即使没有国家机器的强制执行,也能较好地遵守、执行。同时,习惯法的约束力还得益于特有的“全民监督”机制。白裤瑶人对土地的依赖性较强,血缘关系、地缘关系是维系社会的主要纽带。大家都生活在一个彼此相互熟悉、几乎就是一个“没有陌生人的社会”。如果某人违反了习惯法,或被视为品行不端、道德有缺,那么他所生活的村庄人际网络中的人都会知道,这将直接导致他社会地位的下降,并且也会使他丧失很多发展的机会,甚至社区或者社会团体中的其他人通过断绝交往的方式将此人“放逐于社会之外”,从而使得每个白裤瑶人都在习惯法范围内行动。从某种意义来说,习惯法主要是“自下而上”发挥作用,靠内控性来运行的。
  对于习惯法的内控性,著名西方社会法学家马克斯·韦伯认为,习惯法的强制性可能比国家的强制性更有效果,即使习惯法的强制性仅仅采用的是“心理”的手段。[14]355-368田成有先生也曾这样表述:“民间法的运行没有外在强制力的保障,主要靠相关主体(农民)对该规则的普遍认可,它的实施靠的是一种情感、良心的心理认同和价值取向的共同性以及社会典论,重视运用‘调解’的手段解决纠纷。”[15]12
  据此,白裤瑶习惯法的实施都有赖于白裤瑶人的内心认同和价值取向的共同性,它实施的是一种“从下而上”的方式。当国家法“自上而下”作用于白裤瑶社会时,习惯法仍会“自下而上”发挥作用,民众更愿意选择适用自己的熟悉的行为规则,这种一上一下的碰撞,使得国家法与习惯法的冲突愈演愈烈。
  参考文献:
  [1]廖明君石头山上有人家:广西南丹白裤瑶文化考察札记[M]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2006
  [2]南丹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南丹县志[M]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1994
  [3]李运涛白裤瑶:一个民族的奇迹[J]广西民族博览,1997(5)
  [4]〔清〕谢启昆广西通志:卷二七八[M]清嘉庆七年(1802年)刻本
  [5]蓝仕明白裤瑶族婚姻家庭形态述议[J]广西民族研究,1995(2)
  [6]广西壮族自治区编辑组广西瑶族社会历史调查:第三册[M]南宁:广西民族出版社,1985
  [7]杨大文,曹诗权婚姻家庭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8][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 [M]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
  [9][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
  [10]田成有乡土社会中的民间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11]费孝通乡土中国[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12]石伶亚少数民族习惯法与西部乡村法制建设[J]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1)
  [13]方慧少数民族地区习俗与法律的调适——以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为中心的案例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
  [14][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M]林荣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15]谢晖,陈金钊民间法:第一卷 [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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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族问题与民族关系研究  对“民族国家”和“国族”问题的理论思考/陈玉屏//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16,(1).25~32  多民族国家建设中民族整合的双重困境及其突破:苏联和澳大利亚民族整合政策的比较分析/王蒙,张亚泽//西北民族大学学报,-2016,(2).7~11  多民族社区自治——互嵌式族际关系构建的实践场域:基于云南多民族社区的实证分析/王茂美//西北民族大学学报,-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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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清中前期,广西土司地区的移民开发,一方面促进了土司地区社会的进步发展,也引来了诸多社会问题。这一过程,既是广西少数民族地区得以开发,融入国家大一统的历史过程,也是清政府的政策未能解决好在特殊社会历史环境下广西土司地区社会发展问题的结果。  【关键词】广西;土司地区;移民开发;清中前期  【作者】梁亚群,广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2013级硕士研究生。广西桂林, 541001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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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忧郁的热带》是克洛德·列维-斯特劳斯惟一的非学术著作,一经问世即风靡整个法国。这本书在语言、内容、哲思上的魅力至今不衰,成为人类学圈子必读的经典。就国内读者的阅读现况来看,对《忧郁的热带》的盛赞多于研读,攀附性热爱多于内省式兴趣,片断式引用多于整体性审视,从而导致对该书的写作背景、作者情怀、语言风格、学术隐喻等不予深究的肤浅化阅读倾向。就笔者的阅读体验而言,《忧郁的热带》一书可从“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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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改革开放后,壮族农村社会卷入了外出务工的浪潮中,大量青壮年人口从农村流向城市,成为一种特定的文化现象。这一现象的产生,直接影响了壮族农村的社会文化和生产生活,尤其体现在壮乡传统农业耕作实践与耕种文化诸多方面的变迁上,包括农业内卷化状态的改善,劳动工具使用的变革,及以耕作歌消逝、农业祭祀仪式消亡和传统节庆习俗没落等为呈现的耕作文化变迁。  【关键词】人口外流;壮族乡村;农业内卷化;耕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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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明代永顺土司所面对的主要问题,是如何在明王朝“以夷制夷”的政策下求得自身地方权力的巩固和稳定,联姻成为永顺彭氏家族势力扩展的最有效的策略之一。基于建构权力网络的需要,永顺土司形成了土司等级内婚、姑舅表婚、同姓为婚三种特殊婚俗。尤其是永顺土司为应对局势变化在婚姻对象选择上所表现出来的灵活性,凸显出土司婚姻极强的政治功利性的特征,且围绕着政治婚姻特点又派生出婚姻交换圈的有限性、女性不拘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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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土地可以满足人类衣食足行的基本需求,基于土地创造的农业收入是农业人口家庭经济来源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然而城镇化进程中的征地运动却将农业人口与土地分离,由此引发许多矛盾。本文以广西一个边境村庄的征地行为为线索,探索村民之间、村庄内部秩序以及村民与政府三组关系在征地前后的变化,以此说明基于土地所创造的经济价值是地方社会秩序安定、稳定人心的必要因素。特别是在边境地区,农业经济的稳定发展有助于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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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民族是人的社会性及其文化性的自然载体。从天赋人权之权利根源于人这一立场出发,民族也当从人的自然权利出发享有其集体性的权利。在民族集体性权利得以证成之时,民族族格就已经蕴含其中。民族族格的生成,既有权利逻辑的论证,还有政治逻辑的论证,更有历史逻辑的论证。  【关键词】族格;天赋人权;社会性;文化  【作 者】朱俊,贵州财经大学文化与法律学副教授、法学博士。贵阳,550025  【中图分类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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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大量数据和事实证明,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新世纪以来裕固族聚居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这种变化的主要原因在于改革开放的大背景、当地因地制宜符合实际的发展战略以及国家民族政策的支持。裕固族地区当前发展面临的最大问题是既有经济结构的不合理,难以实现可持续发展,如何能够找到一条将生态保护和经济增长结合起来的绿色发展之路成为关键。国家主体功能区制度的建立及相关政策,既为裕固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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